目 录
内 容 摘 要3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概述4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作用6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6
三、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9
参 考 文 献12
内 容 摘 要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也在不断拓展,对于资本的需求量逐渐加大,使得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目光聚焦在民间金融,试图用民间金融来改善企业的管理。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部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部分企业在利用民间金融的同时,风险意识不够强烈,因此往往造成资金利用产生问题,从而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害,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结合民间金融产生的条件和背景,分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发展过程中所欠缺的内容,并提出其发展的详细措施。
关键词:民间金融、金融制度、问题与对策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被国外很多研究者界定为“非正规金融”,也即是指,一种游离于政府监管与立法规范的边缘化金融行为,包括一切在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
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
民间金融在流通期间主要通过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流通和管理,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所规定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实际资本往往由企业的合作社员提供,而利用此项资金实现对于企业的借贷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其由国家进行认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资本运作真正成为符合国际金融资本流通条例和流通原则的组织。
2、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涵义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融资即民间金融,都可以被成为民间借贷。而较为狭窄的定义则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民间借贷。这种意义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局限于企业与个人之间,而非企业与民间机构之间。通常,由于此类借贷的形式较为复杂,也占据民间金融较为重要的一方面。该种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普通借贷、中等借贷和高利贷款,依据其利率的高低,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较为复杂,也较为多样,往往是企业与个人直接接触,政府或者组织无法对其进行干预,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高利润的贷款也使得企业在进行高额贷款的同时,往往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此类形式的民间借贷占据风险的绝大部分。
3、私人钱庄
私人钱庄是没有经过审批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的形式来发放贷款。私人钱庄分为两类:其一从事外汇买卖业务;其二“非法集资”或“发放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2 年 1 月 31日发出了 《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专门提及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私人钱庄。 从事融资和高利借贷的私人钱庄自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活跃, 90 年代末其发展出现转折。国务院于 1998 年 7 月 13 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宣布了一系列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私人钱庄逐渐地下化。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作用
(一)满足了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当前 ,民营企业蓬勃发展 ,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往往无法满足企业扩张的需要,而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门槛又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要求,结果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往往只能通过民间资金市场来满足 。
(二)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民间金融的资金配置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利率水平能够充分反映民间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有银行的资金配置效率 ,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
民间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经济领域中某些国有银行作用不到或不愿涉足的领域 ,民间信用正好可以填补这些信用空缺的领域,这客观上改善了我国经济中的信用结构 ,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信用化程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户日常生活出现的资金短缺,而且支持了农户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企业的正常发展经营 ,弥补了他们的资金不足,支持了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中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必须承认的是 。民间金融还不规范 ,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
(一)民间金融容易产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由于民间信贷频繁发生,有些人便利用这一状况,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开办了地下钱庄。这种地下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只能在正规金融体制外发展, 而且其信用依然是采用口头约定的简单形式,得不到法律保障 。地下金融也没有纳入到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无法掌握其发展状况,因此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国家信誉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都没有,民间金融机构为了吸收存款,不得不高息揽款,不得不高息放贷,因而其潜在的风险极大。民间金融倾向于“高息揽款、高息放贷”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容易造成信用危机。一旦民间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人就会受损。
(二)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通常采取两种主要形式 ,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等熟人之间,完全依靠个人信用,无须任何手续。另一种是简单履约型,即双方只须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多凭借条或中间人证明即可完成借贷行为。结果债权人放松了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 。当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 ,容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其往往会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协议签订的时间和所承诺的利息有所出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一些则是企业在借贷之后无法偿还贷款只能以企业申请破产而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远没有民间金融对其投资的数额多,也就产生了亏损情况。这种经济与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导致了部分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
(三)民间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缺陷
民间金融制度安排依赖于社会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具有区域性 ,超出一定区域时,就会产生信息的不对称 ,拥有信息多的一方占优势,而拥有信息少的一方利益会受损。一般而言,社会关系网络的约束成本是稳定的 ,而收益是不固定的。当交易额较小时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当交易额超出一定限度时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
(四)民间金融发展环境欠佳
一是失信严重 ,信用环境差 。借款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还款失信 ,拖欠贷款现象 。二是信息网络梗塞 。市场发展需要良好的信息互动平台,而当前农村地区交通落后 、信息闭塞 ,这不利于农村信贷信息收集,容易导致信贷“粗放”或“慎放” 。容易形成信贷风险,也不利于优质项目的引入及对信贷需求的创造。民间金融的发展扰乱了宏观调空。民间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分流了银行存款,加大了资金“体制外循环”,往往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执行,使得政府的宏观调空目标难以实现。
(五)民间金融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融资机构仅限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一直是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认可。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民间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民间金融长期缺乏正规的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因此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不断会有民间金融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一旦民间金融案件发生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却采取不支持甚至是取缔的态度,而没有承担起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都制约了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六)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无论从借贷的任何角度来说,都存在着非正式化的特点,这也是其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其容易与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资本的农民和农户在利用民间金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往往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的风险有着较多的担忧。高额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诱惑的同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将其与非法金融相互混淆,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在进行民间金融的融资时,其融资知识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过高额的利润借贷来较为高额的贷款,虽然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七)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较为分散,且种类较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而某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趋向于官方的银行管理模式,这就使得其民间融资的特点逐渐被淡化,民间金融的优势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间资本正式化和高标准化,而是通过民间资本监管,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对资金的流向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金融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贷或者非法融资的损害,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八)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滞后
相对于正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作为后起融资渠道,其发展的环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民众在对民间金融有所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所了解,从而清楚资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仍然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其发展环境也就相对落后。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拓宽民间金融资源投资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使集体资本越来越成为制度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的体现,成为民间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迅速得到回复和发展。其次,创建新型的投资方式,并将此作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民间理财机构和民间资本集中单位的创建,实现民间金融作为金融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民间金融能够以企业投资的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三,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从纵向角度进行拓展,即增加金融个体对于投资的发展,通过促进民间个体投资意识的更新换代,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途径。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确定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规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律组织依托农村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可以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发挥以下职能: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开必要的信息;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潜藏的诸多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合规性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包括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达到对所在区域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第三,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三)优化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建设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对相关金融制度和金融条例都要有所设计,全面提高借贷双方的制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民间金融能够处在相对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首先,维持正常的融资和投资环境,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借贷行为进行取缔,使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间金融环境的建设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以促进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入手,通过正规的宣传渠道,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义进行讲解,主要宣传单位应该以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这就使得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尊重和执行,自觉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环境进行维护。
(四)积极投入民间金融立法建设
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产生而形成的,因此其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具有自发性的特点,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基础。而法律作为带有强制性手段的规法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双方所必须做到的内容予以规定。首先,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如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制化轨道。其次,要适当调整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标准,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
(五)引导规范民间金融
首先,对资金投向上加以引导。民间资本表现出逐利性特征,逐渐脱离了实体经济,热衷于“炒房”等一种“钱生钱”的游戏,如内蒙古的康巴什“鬼城”就是民间资本“炒房”的结果。因此,应加强政府对民间资金的引导。政府一方面可以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扶持的建设项目上,如一些农业龙头项目,并给予这些资金投向所获利润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业生产,防止资金投向“空心化”。其次,对利率上加以引导。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一般受资金供求的影响,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市场化的利率,国家对市场利率会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这就会出现两种利率相背离的情况,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效应。这就要求国家对民间金融市场利率加以适当的控制,扩大利率的浮动区间,并积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使二者利率趋于一致。再次,对运营机制上加以引导。民间借贷活动虽然灵活、简单易操作,但其存在借贷手续不完善、借款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我们应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完善借贷手续,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信息登记中心,使监管机构能够方便查阅到借贷当事人的信息,便于宏观调控,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民间金融将更加规范,行走在阳光下
政府逐渐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决策的视野,“金融立市”支持实体经济的时代即将到来。政府在积极推行金融改革,民间金融的一些具体形式如各种基金会、小额贷款公司、私人钱庄等合法形式也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政府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合法、规范经营,由此让长期受打压的民间金融由“地下”转到“地上”,使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能量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
要使民间金融行走在阳光下,可以分三步骤“阳光”民间金融:首先让民间金融有法可依。第一,在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上首先要明确哪些民间金融活动是合理的,再从制度层面对其予以保护;第二,对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要加强监督和引导;第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贷等非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第四,对民间金融等相关问题应单独立法,改变民间金融的法律“散落”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的状况。其次通过“松绑”让民间金融有门可入。创造吸收民间金融的大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民间金融浮出水面。最后通过“转正”让小金融机构安身。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安全疏导民间资金进入村镇银行,投资实业,促进小金融机构良性安全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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