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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3
(一)、商业保险 „„„„„„„„„„„„„„„„„„„„„„„„ 3
(二)、社会保险 „„„„„„„„„„„„„„„„„„„„„„„„ 3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4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 4 (二)、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的意义 „„„„„„„„„„„ 7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8
四、对我国社会、商业保险制度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9
(一)、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9
(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实现收支平衡„„„„„„„„„„„„„„„„ 9
(三)、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9
五、结论„„„„„„„„„„„„„„„„„„„„„„„„„„„„„„ 10
参考文献 „„„„„„„„„„„„„„„„„„„„„„„„„„„ 11
内 容 摘 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养老制度。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但是却能给予投保者保障。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一)、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
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2、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满足急需。
3、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4、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但它们在保障的目标上是一致的, 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但它们在各自具体作用形式上又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 互相补充的。对于两者的区别, 理论界论述的较多, 而对于他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本文认为两者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
1、在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 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 不能任意拒绝,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法律规定应投保的劳动者, 必须一律参加, 没有选择的余地。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它是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来经营, 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 以双方自愿参加为前提条件, 投保人可以选择承保单位, 双方约定保险险种, 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有效期等等, 投保与否、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均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不仅如此,《保险法》还明确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 投保人有权中途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可见, 商业保险是不带有强制性的自愿行为, 而带有明显的“市场” 色彩, 它完全是按照经济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施方式上的这种互补性,事前商业保险报销,事后社会保险报销。这很好的融合一体,给了人们最大的保障。
2、在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能履盖少数社会成员。我国原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政府为发展工业, 对城市采取倾斜政策的产物, 是以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为基础建立的。它把社会成员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三个等级区别对待, 因此它的履盖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中具有干部和工人身份的劳动者( 后者也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劳动者) 。占人口比例80%左右的农业人口、小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的职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尽管1991 年以来,国家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但主要措施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少数合作、私营企业的职工, 范围非常狭窄。
商业保险则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 它是以全民为对象,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所以所有公民都可以根据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商业保险的投保, 它覆盖全体公民。
3、两者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强调其作用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际上是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生存保障, 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由于人们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的不相等, 因此产生收入和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和不平等。在遭受风险事故时, 这种差别进一步扩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市场机制和竞争规律的作用结果更拉大了这种收入差别。这种差别如不能及时得到调节和缓解, 就会激起社会矛盾, 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都不利。而且由于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能够进行劳动时, 可以获得劳动报酬, 满足本人家庭的生活需要。一旦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损害, 劳动机会被剥夺, 劳动者的生活就面临着威胁。社会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这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 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缩小收入差别的过分悬殊, 缓解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带来的人们分配上的不平等, 并且使丧失收入来源的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存能力。所以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差别, 安定劳动者生活, 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
商业保险的作用在于在被保险人遭遇到意外事件时,给予一定事实上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这种补偿的作用并不一定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 也不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只是意味着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一种金融活动的结算。当然, 商业保险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 只是它不象社会保险那样直接、明显和普遍。
4、在具体业务范围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 并且它是强制性的, 人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投保, 投保什么、投保多少都是法律事先界定好的, 所以范围相当有限。我国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待业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商业习惯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 所以商业保险具有承保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等特点。因此商业保险易于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保险的要求。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完全由双方自愿约定, 甚至可以为某个投保人设立专门险种。因此, 商业保险可以不受具体业务的限制, 既可保人, 也可保物, 还可保事。
5、在资金来源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证, 是国家行使社会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通过对全体成员的二次分配和吸纳部分成员的贡献, 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为市场竞争的不利者提供一定的生存援助, 从而维持整个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社会保险的这些特点, 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企业, 所以即使有个人出资的一部分, 其出资的比例也是极小的。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它以盈利为目的, 保险公司是一种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保险费主要来自投保对象的自愿交纳, 这就决定了商业保险基金全部由投保人根据“大数法则”合理负担。
要在经济落后、人口众多的中国实行全员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我国搞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 实行过高程度的社会保险对建设资金短缺的中国无疑是雪上加霜。商业保险的融资方式正好弥补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况且商业保险还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建设后备资金。
6、在满足社会大众需要层次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强调利益均沾性, 每个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权利,都可以从社会保险的分配中获益, 而且所获得的利益大体相等。因此, 社会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生活困难处于无助的困境。同时, 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 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 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
国家保障最低生活限度, 而个人则谋求在这一限度以上的经济生活愿望。商业保险的特点是, 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契约形式约定。投保水平可高可低, 投保人自由选择, 这就适应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 多投多得益。因此应谋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结合, 以最大满足人们的不同层次需求。
(二)、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的意义
1、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 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经济风险, 可以通过在社会保障这种社会化的方式和政府行为来给予解决, 比如,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 然而政府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不能把所有风险的解决都纳入到自己的职能范围中, 在这种情况下, 商业保险的存在可以解决到那些政府职能解决不了的问题,把社会保险以外的一些风险给予保障起来, 这样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2、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互补的基础上, 分别覆盖不同的社会范围。社会保险承担着劳动者的收入风险, 它主要覆盖着工资劳动者, 而商业保险则覆盖着全体公民, 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险覆盖的公民及其受到社会保险覆盖的公民, 都可以自愿向商业保险投保, 以保护自己免受风险的损失, 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3、有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 它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 国家的财力状况决定着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程度。我国做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生产力落后, 国民收入增长较慢, 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举办高水平的社会保险,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保险在资金上出现着巨大的缺口。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 面临着赤字的风险, 仅仅依靠政府举办社会保险已行不通。因此有效地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 通过商业保险分担一部分, 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4、有助于促进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风险防范体制中, 所有社会风险都是通过政府行为来解决的, 形成典型的“国家保障”。在这种情况下, 商业保险事业很不发达, 改革开放以来, 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异性, 从1993 年情况来看, 保险费只占国民收入的1.72%, 占世界57 位。因此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的互补性, 可以打破国家在风险保障上一统天下的局面, 让社会公民既从强制性社会保险中享受到保障, 又可以从自愿型的商业保险中得到一些保障, 这样有助于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2、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4、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6、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7、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8、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稳定、连续的: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
9、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
四、对我国社会、商业保险制度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组织框架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规则都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尽快出台综合的社会保障立法,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地位,构筑严密的社保立法体系,同时也要注意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衔接,协调好各项法律间的关系。
(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实现收支平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体中,相当部分下岗职工、退休工人、收入低下的城镇贫困群体,一旦遭遇大病,难以支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更难以支付“封顶”以外的医疗支出。这样,对个体而言,医疗基金的积累与支出不能平衡,迫切需要建立多支柱医疗保险体系分散支付风险。中国的一些城市设立了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有效地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可以满足医疗消费的更高层次要求。可以说,多支柱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就是预防收支风险的有效屏障。
(三)、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在总额预付制或总量控制下,由于将医疗消费和费用控制的主动权交给了医疗服务供方,故应在总结各地医疗保险收支变化的情况下,探索医疗费用合理的增长率,研究科学确定基本医疗费用总额预付制方法,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病种费用支付参考标准及结算规范。主管部门科学选择医疗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与个人负担监测指标,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防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向参保人员过多转移。通过建立区域性医疗保险信息协作网,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研究经办机构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办法与费用结算办法,防止因定点管理不善而形成的新的费用增长点。对于大城市而言,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性分布,尽量实行属地化结算管理,以便减轻医疗机构的申报与结算工作量。
五、结论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是广义保险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在这个广义的范畴中,与之对应的就是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性质差不多,知识两者的社会分工不同。因此,我们要做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要在借鉴国外社会保险理论与社会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国情,制定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政策与制度。针对未来中国社会建立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既能与国际社会保险制度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制度。
参 考 文 献
[1]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 2004 [2]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
[3]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
[4]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 [5]《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6]方乐华. 论社会保险行政的保险性质[J]. 中国行政管理.2005
[7]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 保险知识学习读本[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8]赵秀哲.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保障作用[J].金融经济.2007
[5]林义《养老保险改革的理论与政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