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阐述
二、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原因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历程
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五、风险应对的可行措施
内 容 摘 要
“金融衍生品”又称“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它由基础性金融工具派生而来,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以及含有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品最早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诞生于美国芝加哥,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逐步引入金融衍生工具,在经历了早期发展中盲目投机以及随之而来的禁止开展等阶段后,进入21世纪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也迈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速度加快、结构日趋复杂,这类旨在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金融派生产品也加剧了金融的不稳定性,通过分析研究金融工具的发展状况可以正确认识其特点与所含风险,并据此为应对风险做好充分准备。
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阐述
“金融衍生工具”(Finance Derivatives,简称FDS)也称“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证券”,是一种相对于基础性金融工具而言、并在其基础上产生发展的金融产品,是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产物。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将金融衍生工具定义为:“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所依据资产的业务或合约。”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定义为:“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尽管二者在定义的表述上不仅相同,但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皆以某项基础性金融工具的价值来定价,并随基础性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化而变化,以杠杆和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其中,基础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利率、汇率、股票价格以及股票价格指数等。实际上,金融衍生工具又是反映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合约证明文件[1]。
金融衍生工具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根据产品形态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独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按照交易场所分类,金融衍生工具可分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OTC交易的衍生工具;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划分为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可分为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和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目前较为常用的划分标准为:按照产品类型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期货,期权,远期和掉期(或称互换)四大类型。
其中,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是指合同的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可获得的一种选择权合同;远期合同远期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值,由买方向卖方购买某一数量的标的项目的合同;掉期(也称互换)是指在外汇市场上买进即期外汇的同时又卖出同种货币的远期外汇,或者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又买进同种货币的远期外汇,也就是说在同一笔交易中将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业务合在一起做,或者说在一笔业务中将借贷业务合在一起做。在掉期交易中,把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差,即升水或贴水叫做掉期率。
二、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原因
1、内部因素
(1)增强流动性
提高资金流动性意味着企业可以及时通过放出或收回资金等方式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的流动性也代表着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企业的筹资能力,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之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因而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和灵活性的金融衍生工具应运而生,同时通过交易所交易增强了交易的集中性,使之成为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满足投资者的资金需求。
(2)规避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分散、规避风险是其直接目的。上个世纪,为战后世界经济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因自身制度的不尽合理、世界经济发展的改变等逐渐解体,美元与黄金脱钩,随后西方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金融监管。汇率与利率的变化幅度加大一方面造成金融资产的价值频繁出现波动,另一方面也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带来负面影响,市场不确定性显著上升投资者需要借助新的金融产品消除这种不确定性[2]。
2、外部因素
(1)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和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强化,即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协调和约束作用越来越强。在这一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以借助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技术等条件实现经济的快速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经济全球化同时导致了风险的大范围传播,以风险分散、规避为初衷的金融衍生工具也借此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与相互学习借鉴也愈来愈频繁,这导致了金融衍生工具及其市场的繁荣。
(2)金融理论和技术的发展
随之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金融理论逐渐丰富,对市场的制度建立、技术发展产生了重要指导作用。例如,1973年,布莱克和斯科尔思发表的关于股票的欧式看涨期权定价理论为期权定价提供了理论支撑,并促成了期权交易所的形成;又如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开创了股指期货,将欧洲美元采用的现金交割方式加以推广,解除了期货行业发展所受的限制[3]。金融衍生工具理论研究对市场的一般规律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发展的可行性意见,为金融衍生市场的行为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为其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而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例如电子金融创新(E-Finance Innovation),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信息的收集、分析、传播、交流和金融资产的管理过程[4]。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信息处理更为高效、便捷,使金融衍生工具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历程
1、国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历程
金融衍生工具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的欧洲,在当时欧洲的商品贸易中远期合同已被商人使用,这种远期合同类似于现今的期货交易。随后在17世纪,远期合同已经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对外贸易中广泛使用。至19世纪时,美国芝加哥产生了正式的商品期货交易。虽然金融衍生工具随着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其历史可以追溯至若干个世纪以前,但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产生的,尽管其发展历史仅有短暂的四十余年,但其产生后便进人了快速发展的状态,具有发展速度快、种类形势多样、涵盖范围不断扩大等特点,同时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这一时期可以看做其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上世纪七十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因其内在矛盾性以及世界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动而解体,国际货币基金会员国也随之改变其货币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固定汇率制”)的制度,并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但浮动汇率制和不断变化的利息率带来了基础金融工具价值不稳定的问题,为了规避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应运而生。1972年5月16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货币市场分部为规避国际外汇市场的风险而创办了国际货币市场(IMM),推出了英镑、加元、西德马克、日元、瑞士法郎、墨西哥比索等货币期货合约,这一举动被视为第一代现代金融衍生品诞生的标志。次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CME)所又推出了股票期权,而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也在1975年推出了利率期货。这一时期的金融衍生工具产品为随后该类型产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金融衍生工具发展逐渐加快,股指期货、期权、互换期权等产品产生,同时交易由场内交易逐步扩展为场外交易,同时,美国、英国、荷兰、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世界不同地区的多个国家都开展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这一时期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特点主要表现为种类丰富、参与国家增多、交易范围由场内向场外扩大等特点。同时,因为此时的金融衍生工具相较于七十年代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内容和形势上有了较大的改变,所以也被成为第二代金融衍生工具。
之后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金融衍生工具继续快速发展,已形成的产品达2000余种,全球50多家交易所可进行交易。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交易呈上升趋势,1990年全球衍生交易未清偿名义本金额为2.29万亿美元,至1994年则增加至8.84万亿美元,增幅达286%。1995年,国际清算组织(BIS)组织由26个国家中央银行和金融管理当局参与的金融衍生市场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至当年3月,全球金融衍生交易未清偿名义本金额为53.7万亿美元,其中约70%的交易来自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市场快速发展,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已成为必然趋势。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以及经济危机频发并对全球经济产生的影响日益深重,以规避风险为初衷的金融衍生工具也不断发展。
2、国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起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了期货交易制度,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由于缺乏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不全,加之相关交易机构对期货交易缺乏基本了解,期货交易制度的引入使市场陷入盲目发展的状态,这一现象导致了外汇大量流失、地下交易泛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出现畸形发展的状况。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4年初,钢材、煤炭等产品的期货交易被禁止,我国商品期货行业进入全面整顿时期。直到2000年12月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的举行,该行业整改工作结束和自律体系的建立,我国期货行业才正式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随着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开始发展。1992年6月,上海外汇调剂中心推出外汇期货,进行人民币兑美元、日元、德国马克的汇率期货交易,这一举动被视为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开端。同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随后北京、武汉、天津等地共13家证券交易所均提供了国债期货交易,据统计,截至1995年,各地挂牌的国债期货合约已达60多个品种。1993年3月,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以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为标的物,推出股指期货,并提供期限为3、6、9、12个月期限的交割合约。但随后,我国早期的金融衍生品也面临了和商品期货交易相同的问题: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法律法规,从而开始过度投机、盲目发展,对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例如外汇期货交易中违法经营的交易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并将大量交易资金汇往海外,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在国债期货市场,由于财政部决定参照央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给予一些国债品种保值补贴,国债收益率炒作空间扩大,国债市场开始火爆,聚集的资金量远远超过股市。过度火热的但缺乏必要监管的国债期货市场最终发生了“327国债事件”,这一事件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历程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证监会鉴于当时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决定。至此,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宣告夭折,整整18年后,直至2013年方才恢复[5]。2005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同年6月15日,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远期交易,这一举动不仅标志着我国产生了于银行间市场流通的金融衍生工具,也意味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开始恢复发展。此后银行间远期市场也逐步建立,推出了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相对于场外市场的紧锣密鼓,尽管交易所市场相对平静,但也显现出蓄势待发的前兆。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的首只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发布,次年4月,沪深300指数被定为首个股指期货标的,随后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活动也相继开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在经历过萌芽与沉寂阶段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6]。
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
尽管金融衍生工具具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展筹融资渠道等诸多优势,但不可否认其因为本身的特点也伴随着是巨大的、不易察觉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衍生性,金融衍生品的衍生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它只是一种获得收益的凭证,它的价值由与之相关的基础性资产的价格决定。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不仅可以由基础性金融工具衍生而来,还可以在已形成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衍生
第二,杠杆性,保证金制度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共同采用的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双方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才可以进行交易,所以这种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的多少与杠杆效应成反比,而风险与杠杆效应成正比[7]。
第三,高风险性,正式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高杠杆性使其风险更为集中、复杂,具有较高风险性。同时,金融衍生产品多为远期交易,但远期交易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准确预测未来市场走势。
第四,灵活性,金融衍生工具种类繁多,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在价格、杠杆比率、金额等方面做出调整,相对于内容形式较固定的基础性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这一特点加剧了其复杂性。
(二)金融衍生工具主要风险的概念表述
金融衍生工具因其本身的复杂性等特点而含有多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流动性、市场、操作、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导致的风险。其包括交割前风险和交割时风险。其中,交割前风险是指合约到期前由于某种基础工具价格变动或其它原因导致对方因损失而无法履约的风险;交割时风险则是在一方履约的前提下另一方没有履约的风险。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信用风险特征不同,例如对于期权来说,只有卖方存在履约的义务,期信用风险是单向的,而期货和远期类金融衍生工具则具有双向信用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意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敞口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平盘而导致的损失。例如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合约到期时履行义务或追加保证金的需要。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规模远不及基础性工具广大,且结构复杂,参与者较少,更易发生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Option Risk)又称营运风险,是指在交易和结算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或网络系统的故障而导致的风险。这一风险在网络化大规模普及的今天更易发生,且不适当的人为操作也极易引发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
法律(Legal Risk)风险是指交易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履行或合约条款中存在法律漏洞而导致的风险。
(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发生的原因
1、金融衍生工具自身特点所致
金融衍生工具相较基础性金融工具具有衍生性、高杠杆性、灵活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金融衍生工具日趋复杂化,且其价格随基础性金融工具价格变化而变化,对市场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在投机需求的刺激下,金融衍生工具具有更大的风险。
2、银行业务表外化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不仅可以绕过巴赛尔协议关于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不必增加资本便可提高银行的盈利性,并且不会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情况[8]。在市场投机心理以及利益的驱使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规模愈发扩大,并且,由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不受影响,大量的表外业务导致隐藏的风险难以通过会计方法等传统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为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表外业务的存在也使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时常游离于现有的证券法规、银行法规的管辖之外,仅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五、风险应对的可行措施
金融衍生工具诞生的初衷是为了规避风险,但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灵活性等特点,使得金融衍生工具及其市场在交易中时刻伴随着大量风险,为规避风险但反而造成更大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德国MG集团石油事件,1992年德国MG集团旗下美国子公司MGRM与客户签订一份10年期的远期供油合同,承诺在未来10年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固定价格向客户提供总量达1.6亿桶的商品石油,同时,MGRM公司为了避免风险还购入数量众多的短期原油期货。但是,随着市场波动,自1993年6月起至同年12月,石油价格由每桶15美元跌至每桶12美元,MGRM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满足保证金的追缴,但其签订的远期石油供货合同尚未实现收益,因此母公司采取紧急平仓等方式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相较于MG公司因对市场风险判断不准而导致损失,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更多的是因为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制度而造成的。1995年1月,巴林银行新加坡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在判断日经指数上涨的基础上大量违规购入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但由于随后发生的阪神地震使日股受挫,日经指数大幅下跌,为弥补巨额损失,里森在做出日经指数会随地震灾后重建而回升,故买入大量看涨期权,然而受日本九十年代经济衰退等因素影响,日经指数一直呈下跌趋势,巴林银行也因此遭受了14亿美元的巨额损失,损失额度几乎与巴林银行净资产总额相当,1995年3月,国际荷兰集团与巴林银行达成协议宣布收购巴林银行并接管其全部资产与负债。巴林银行的破产同时导致世界各地股市特别是欧美地区股市造成不同程度的震荡,且使英镑汇率急剧下跌,影响范围巨大。德国MG公司事件和巴林银行事件均反映出金融衍生市场不仅会同传统金融市场一样因投资判断失误而带来损失,同时金融衍生工具特有的高杠杆性使损失极易放大、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通过这两起事件特别是巴林银行事件还应意识到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和监督制度是预防金融衍生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尽管管制无疑在某方面是对天赋自由的一种侵害,但当少数人的天赋自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安全时,这种自由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制[9]。因此,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加以管理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必然要求。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应用的法律层级较低,处于法律层级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缺少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独立的法律;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3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三部行业规范协议[10],尽管这三部行业规范协议在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控制交易成本和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无法改变金融衍生工具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法律的不健全使市场运行与调控更多的依赖行政命令,不仅司法效力不足无法使行业得到有效监管,过度依赖行政命令也会产生效率低下、寻租行为频繁的弊端。因此为保证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稳定运行,因尽快制定独立的法律,并配以相应的法规、规范,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
2、建立统一监管法律模式
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功能上对金融衍生市场实施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期货业协会等机构根据金融衍生产品所属行业分别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必然导致监管主体过多、权责划分不清,监管出现冲突或权力真空领域的问题,这又会进一步导致多部门沟通协调不畅、造成问题解决效率低下使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缺陷。因此,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发展,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已成定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已不再适应市场的发展步伐,为解决这类问题,应将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权集中于某一部门,由某一部门统一负责,明确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机构等市场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即建立统一监管法律体系模式。具体来说,统一监管法律体系包括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度,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统一制度,多层次金融监管的协调统一制度和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制度[11]。
3、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行业自律组织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组织,不但对会员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制订场内及场外交易运作规则,实施执业统一标准发挥作用,而且对该行业规范发展具有法律法规无法取代的监督作用[12]。虽然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必要措施,但因其难以面面俱到,所以单凭法律制度和政府的监管无法完全保证风险的防范,所以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必不可少。
4、合理运用风险计量模型
法律法规可以从制度层面规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运行,但运用风险计量模型则可以使风险评判标准量化,例如通过VAR(Value at Risk)风险价值法测量一定置信水平之下未来某一时间段内可能遭受的最大可能损失。
参 考 文 献
[1]张永利 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路径分析——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D] 南开大学 硕士学位范文 2011-5-31
[2]姚宇惠 从发达国家历史经验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J] 《企业文明》,2014(08):1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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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文琦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研究[D] 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范文 2010
[5]国债327事件事件始末真相 血色8分钟引发的悲剧[N] 搜狐新闻 2015年2月12日报道 ://news.sohu.com/20150212/n408956131.shtml
[6]刘伟琳 赵文荣 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历程回顾、现状分析与前景展望[J] 理论界,2010 (9):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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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葛敏 郑人玮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J] 环球法律评论,2005(6):68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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