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各国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刚刚起步,极需制定法制建设规划,在实践基础上制定新的法规,修改完善已有法规,同时加强执法与检查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法制体系。 二、论述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三、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主要制度 )四、案例 五、结语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内 容 摘 要
第一部分、简要阐述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1)法律制度是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动指南。
(2)法制建设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3)法制建设是制裁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武器。
第二部分、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理论基础,通过阐述证券监管制度的概念、目的、内容以及“三公”的原则,说明了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即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行人、投资人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又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行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
得出结论: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四个层次及举例相应各层次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自律性规则。
得出结论: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四部分、案例介绍: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凯撒内幕交易被处罚,证监会处罚及移交公安机关。
得出结论:说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惩”,监管机构不断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结语“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各国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的证券市场历经20多年发展,亟需顺应“新形势、新常态”制定法制建设规划,在实践基础上制定新的法规,修改完善已有的法规, 同时加强执法与检查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法制体系。
第一部分、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制度是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动指南。法律制度对于行为主体具有指引作用,它规定行为主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行为主体的任何行为都不能与法律制度相抵触,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2)法制建设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搞得好,证券市场中违规事件就少,对投资者的保护就完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就强,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发展。反之,证券市场中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就多,对投资者保护不力,常常引起证券市场的不稳定。美国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没有认真进行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3)法制建设是制裁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武器。证券欺诈以及其他涉及证券市场的经济犯罪,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损害证券市场声誉,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使用法律手段予以坚决打击。
第二部分、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证券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取决于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而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又取决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完善的程度。
(一)、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概念及内涵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指的是相关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民间组织,遵从控制市场风险、保护市场行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并据以对证券市场的各个层面进行监督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的总称。
(二)、市场监管的目的与原因
1、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就是由股市危机引起的。因此,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就成为市场监管的首要目标。
2、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与健康发展。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制度上规定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即规定进入市场竞争的主体的资格、权利、责任的一系列制度条件;二是在制度上规定市场竞争规则;三是市场的法治秩序,即市场的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的法律支持、保障。其中,即包括有关法律制度的确认,更包含社会法治精神的弘扬;四是市场的道德秩序,即对市场的诸方面体制秩序的道德肯定,或者说培育市场所要求的起码的人文前提。
3、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就是配置资源,其筹资功能、资金导向功能是资源配置功能的延伸。衡量市场功能是否有效发挥的惟一标准就是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也就是资源是否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部门以及不同的行业得到了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为避免市场低效和市场失灵的出现,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或政府通过制度规则,对存在信息不对称领域的交易进行特殊规范,要求交易者在市场上交易时必须向市场发出必需的信号,或向市场提供质量保证书,或必须承诺某些事后的责任。总之,通过有关法规,对所交易的产权以及交易行为附加条件约束,对于违约者不允许其交易,甚至予以制裁。
(三)、市场监管的内容和手段
证券市场的监管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点:(1)证券发行监管。由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管。(2)证券交易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监督证券交易所正确履行其各项职能,对证券交易所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进行处罚。(3)上市公司监管。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是贯彻执行国家证券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行为。督促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证券经营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对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对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机构的经营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5)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监管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依照法规和市场规则公平进行投资活动,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四)、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
l、公开原则。指有关制度、信息、程序和行为不加隐瞒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使之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并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这一定义包括四层基本涵义,第一,公开的内容,包括制度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公开和行为公开等。第二,公开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市场的中介机构、组织者及监管机构等。第三,公开的要求,指信息披露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所谓及时。指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做出披露。所谓完整,指应就事件的全部作出交待。而不应有隐瞒。所谓准确,也就是指相关的表述要与如实真相一致。第四,公开的目的,是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和形成社会公众对相关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在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保证每一个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机会和竞争地位,为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提出供一个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投资专利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原则,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市场中有公平的经营权利和责任,投资者有公平的投资和交易机会。一个公平的证券市场,会为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与待遇。公平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资本市场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自愿投资,自由交易,平等竞争,风险自担的经济秩序。
3、公正原则,公正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无偏袒地处理有关事务只有贯彻公正性原则,才能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有序、有效的运行。在公正原则下,证券立法机构应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公正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体现公正的原则。
(五)、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
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行人、投资人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又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行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
当证券市场制度的基本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证券市场本身所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等特性的充分体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目标与证券市场自身建设的目标一致的。制度建设是保证证券市场有序运作的基本前提,是提升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基础。
第三部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多年中,有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已初步建立起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包括证券市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涵盖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此之外,还有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在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有国务院公布的,与证券机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度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起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议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等。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
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我国证券市场也暴露出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市场运行的风险性较大,非法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仍时有发生,弄虚作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活动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已颁布的法规中部分条款随着改革深化也须修订细化完善。
我国股市现在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管理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在核准制下,发行人为了满足审核条件,实现发行上市目的,不惜通过造假手段欺诈上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近期备受市场关注的案例就是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两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7月8日,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原则,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坚决、严肃、从重、从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了证券市场终身禁入的措施。证监会认定公司的违法事实包括两项:一是在报送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对欣泰电气(300372)欺诈发行启动强制退市程序,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发行人股份将被采取冻结或限制减持措施。在抓紧做好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公安机关已专门部署开展相关刑事侦查工作。
同时,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相关保荐书和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欺诈造假、不法关联交易、违规资金占用、恶性利益输送等严重违法犯罪线索,违规披露的根源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内部管理流程混乱、风险内控流于形式、合规披露意识淡薄。同时对保荐、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勤勉尽责也提出了全面挑战,杜绝造假、反对欺诈,坚决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通过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例,我们看到为有效遏制欺诈发行,我国法律规定了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各种责任形式和措施的法律责任体系,违法者不仅要受到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从证券市场退市,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做出经济赔偿。除此之外,由于欺诈发行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我国刑法对欺诈发行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实施欺诈发行的责任主体,不只是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更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当事人最为严厉的刑罚规制,达到制裁违法、阻遏违法的目的,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真正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五部分、结语
我国证券市场在新形势、新常态下,依托不断完善的各项证券市场制度,不断加强的执法手段,始终保持对证券市场各主体、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常态化高压态势,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实现“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目标,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参 考 文 献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政策法规”、“稽查执法”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