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兴起和发展情况,产品概况及分类,投资运作特点及风险收益特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发展情况,产品特点及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产品的影响。资管新规政策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后续发展趋势。
【关键词】:银行理财、互联网金融、余额宝、资管新规
【正文】: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及理财产品种类概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及定义
我国商业银行首款理财产品是2001年2月2日,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在多个网点发行的首款外币理财产品。近半年后,又发行了首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至此打开了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理财业务的序幕。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该暂行办法的定义,商业银行在个人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体销售理财计划。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认为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主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并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按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注1)。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及种类概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总体上可以分为银行自有类理财产品和代理类理财产品两大类,自有类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自主发行运作的,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和QDII类理财产品。代理类理财产品是指我国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投资运作,商业银行负责销售的理财产品。下文中将以我国商业银行自有理财产品作为对象来进行分析。
1.按币种划分
根据购买理财产品的币种不同,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买计价,以人民币返还本金和收益。外币理财购买币种以美元,港币和欧元居多,返还时有本金和收益均返还外币和本金返还外币,收益结转为人民币返还两种方式。
2.按期限划分
根据产品发行的期限,大体上可以分为固定期和非固定期两类。资管新规出台以后,规范资金池运作和限制期限错配,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短期产品会逐渐消失。目前市场在售的固定期产品期限和商业银行存款时点考核关系越来越密切,以月末,季度末,年末到期的存款互动型产品居多。非固定期产品以现金管理类居多,以便满足客户的资金流动性需求,产品到账时间以T+0至T+2个工作日不等。
3.按投资渠道划分
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打新股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和QDII类理财产品。下文将根据这种分类方式对每种理财产品加以具体分析。
(1)打新股类产品
此类投资渠道的理财产品的出现和发展主要是受当时资本市场形势影响,发行主要集中在2006至2007年期间。从2006年推出首支产品到2007年,几乎所有的中资商业银行都推出了打新股类产品。由于当时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和新股申购政策,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升温,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价差拉大,同时企业新股发行密集等几个因素,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新股中签几率和较大的获利空间。最终保证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在风险有限的前提下,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丰厚的收益回报。从客户体验来说,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有四大优点:一是起点低,一般为5万元人民币起购。二是期限较灵活,银行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获利后,可以随时结束理财产品期限,不会较长时间占用客户资金。三是收益和普通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相比较高。普通投资债券,票据和协议存款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至5%,在市场形势支持的情况下,打新股理财的收益率可以达到10%以上,要远超过普通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四是风险低,大多数打新股理财的风险评级为PR2和PR3级,适合风险评估在平衡型及以下的客户购买。但是由于打新股的理财产品同质化日益严重,新股收益不断下滑,这加快了银行打新产品创新的步伐。 银行相继对产品进行改良,或将活期储蓄的概念嵌入打新产品中,或将信托融资贷款与打新捆绑,并在资金闲置时投入票据、国债市场。然而随着2009年我国股票市场新股认购制度的改革, 商业银行所推出的打新股产品也逐渐淡出市场。
(2)固定收益类产品
主要是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央行票据和企业短期融资等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经过一定期限后投资者可获得收益,并返还本金的产品,大多数产品提供给投资者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对于投资者来说,固定收益类产品购买起点低,一般为5万元人民币起购。风险小,一般风险评级为PR2或PR3级,适合风险评估在平衡型及以下的客户购买。产品期限多为一年以内,流动性较好。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固定收益理财针对的对象广,操作和管理的难度低,但资金的投资渠道有限,产品收益相对较低。在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运作上结合存款时点考核,月末,季末和年末到期的存款互动型理财产品越来越多,对银行时点存款余额提供了有力支持。
(3)结构性理财产品
是指将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与衍生交易特征融为一体的一类新型理财产品。其表现特征是该类产品的收益一部分固定,而另一部分则与其挂钩资产的业绩表现相联系。在现阶段原合同内约定保本条款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逐步淡出历史舞台。具有最低保底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逐步取代了原保本理财的地位。结构性的特点是收益稳定,风险低,结构复杂,产品种类众多。按投资标的不同,可以分为利率挂钩型、汇率挂钩型、股票挂钩型、 指数挂钩型及信用挂钩型等。 我国结构型理财产品起步虽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多为美元对欧元和美元对日元的汇率挂钩型产品还有贵金属黄金价格挂钩型产品。在经历过2018年上半年的火热发展后,目前结构型存款的理财产品发售额度和产品预期收益都有所下降。
(4)信托类理财产品
也被称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该类产品根据其资金运用方式,又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信托型理财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少量的资金既可以参与分享较高的收益,但不可以提前赎回,流动性差,且需要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信托类理财产品“变相”贷款,产品的开发成本小,基本上是资产管理的性质,只收取手续费,但需承担一定的风险且收益有限。近年来一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逐步暂停了信托类理财产品的销售。
(5)QDII理财产品
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者。代客境外理财机构为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直接购汇,委托银行进行境外投资,到期后再将本金和收益结汇成人民币,这样没有外汇也可以参与国际市场;银行对投资者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将资金委托第三方托管,属于资产管理关系,这将大大降低投资款被挪用的风险。但是人民币QDII产品大多以人民币入市折换成美元本金进行投资,投资到期后,又得将美元本金和收益再折合成人民币返还给投资者。由于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这一过程将使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的汇兑损失,而且很多银行在产品设计上缺陷明显,风险暴露突出。
二、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及余额宝的兴起
我国互联网金融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在支付宝的基础上推出了余额宝业务。这一举事件在金融业内引起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广泛关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理财产品发起了挑战。以下内容将以余额宝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代表产品进行讨论分析并把余额宝和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两者进行对比,分析这种金融创新带给传统银行业的冲击和影响,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及监管政策特点。
1.余额宝概述及运作方式
余额宝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于支付宝账户管理系统,资金在支付宝与余额宝之间转移相当于购买和赎回基金。余额宝收益为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天弘基金公司是余额宝的基金管理人,对应的货币基金为天弘增利宝,该基金于2017年4月27日起更名为天弘余额宝。具有操作简便,低门槛,低手续费,灵活性高,用途广泛等特点,是互联网时代具有代表性的现金管理工具。同时其也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
余额宝产生的基础是支付宝的沉淀资金。沉淀资金又称作“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设立过渡账户,使收支款项在支付平台上实现可控性停顿,在双方确立交易关系后可以直接转移资金去向。这种支付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资金沉淀。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点,资金流动性大,每天有大量的资金沉淀生在支付宝的备用金账户上,这样就产生了数量可观的孽息。2011 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规定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除必须计提 10% 的风险准备金以外,剩余的九成可全部归属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沉淀资金的价值取决于存放时间和投资回报,通常市场利率越高,资金沉淀时间越长,沉淀资金价值就越高,但是又有短期流动性,一笔固定的沉淀资金一般只能用于短期投资。而余额宝的出现应对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问题。支付宝通过和天弘基金公司的合作,把用户账户上“闲置”的钱“盘活”起来。把散户的资金集中到一起后进行货币基金的投资。当资金带来投资收益后把这些收益划出一部分给支付平台和支付宝用户。余额宝的使用者能体验到小额理财的收益 ;支付平台解决了被人诟病的沉淀资金的孽息问题并能大大减少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所产生的影响 ;基金公司则扩大的产品规模,得到很好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余额宝的推出带来一个三赢的局面(注2)。
2.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比较和优势特点
(1)流动性方面
余额宝初期宣传强调即时赎回,很大程度满足用户对资金流转速度的需求。同时期的银行代理货币基金到账时间基本为T+2个工作日,流动性远远落后于余额宝。银行自有无固定期理财产品赎回到账时间为T+0至T+1个工作日不等,但是购买起步金额和赎回时间要求限制较高,和余额宝相比没有明显优势。根据近期货币基金的监管政策变化,2018年5月余额宝在用户端发出公告,从2018年6月6日0点起,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当日快速到账限额从5万调整到1万,转出到普通卡到账服务(T+1)及消费支付不受影响。
(2)收益性方面
余额宝具有了理财和消费两重功能,收益按天结算,属于低收益的理财产品。根据天弘基金公司公布的增利宝历史收益数据,自从余额宝上线以来,增利宝的日均年化收益率超过4%,今年以来受到我国货币市场总体投资收益影响,收益有所下降,目前在3%左右。
3.余额宝的风险
首先,阿里巴巴在宣传上一直在弱化余额宝作为一种基金投资的风险,只是一直强调比活期储蓄高十几倍的收益特点。余额宝因为其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短,操作比较快捷而能在时间和灵活性上与活期存款相媲美,却不具有活期存款的高安全性。余额宝的本质是基金的投资而不是储蓄。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余额宝一直都是高收益。商业银行因为有严格的监管,在申购任何理财产品之前都会和客户详细讲明投资的风险,这就会给客户形成一种风险意识,使得理财投资更理性更谨慎。而阿里巴巴则明显缺乏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至今在余额宝的购买页面上,没有明显的风险提示语句和天弘相关基金的具体条款显示。其次是支付宝没有销售基金的许可证,为了避免法律的监管,阿里巴巴称在余额宝的运作中,公司仅仅充当一个支付渠道的角色,不作为基金购买的协议方参与,也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责任。但是,一些专家认为余额宝的实质是借助天弘基金来实现基金的销售。如果一旦余额宝被界定为基金产品,那么作为主要推出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平台的支付宝就应当符合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标准并被严格纳入监管范围。但未取得基金销售牌照的支付宝就存在着监管的空白,这就对投资者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截至2013年6月21日,支付宝余额宝中有部分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第30 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暂行规定》第9条。在余额宝之后,互联网络金融在中国发展迅猛,各种新型投资渠道不断涌现,为了避免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况出现。完善的监管制度建设是必要的,确定分层分级的监管体系,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要采取创新性的监管办法。要求其落实好国家监管政策,处于一个合法受监管正当运营的状态。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想持续发展就要自觉合理合法地运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注3)。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利率市场化趋势下,余额宝的出现向传统的商业银行敲了警钟。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了这种新的互联网理财方式,对于银行造成的冲击是可以预见的。为此,我们分析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如下几点:
1.重视互联网“长尾效应”
银行是唯一合法“吸存”的金融机构,银行通过吸收客户的储蓄然后进行贷款,利用贷款和支付利息之间的利润差来实现盈利目标。可以说,存款是银行开展一切业务的根基。活期存款是银行吸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资金重要来源之一。但是活期储蓄的利率却十分低,似乎与其带来的效益不相匹配。“长尾效应”认为,所有非主流的市场累加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主流市场还大的市场。银行忽视的这部分人群正好能带来巨大的市场利益。余额宝的推出很大程度上抢占了这一部分的客户人群,将目标瞄准了银行垄断的活期存款。
我们可以感受到商业银行正在转变观点,开始重视“长尾效应”,打破垄断思路,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在余额宝面世之后,各大商业银行一系列积极的应对措施表明,银行已经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压力。在未来,商业银行要与一些稳定优秀的基金公司合作,为这一部分客户提供更安全、便利和高收益的短期理财产品,加强客户服务个性化,发挥自身的系统和业务优势,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开展的独特业务,才是未来出路。 2.充分利用互联网潜力
扩大服务优势管理经验丰富、系统资源强大、有强大的国家后盾作为安全保障以及无可撼动的国家信用都是商业银行的优势。如何更进一步发挥这些优势,是未来银行管理层需要思考的问题。2012 年和 2013 年两年网民人数年增长速度都在 42% 以上。网络化为未来发展的大方向,而金融业务易于数字化,因此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有天然优势。
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积极拓展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纷纷加大了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推广力度。通过网上平台,客户可以减少到银行办理业务所耗费的时间和次数,银行也可以减少柜面业务办理压力,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还可以实现销售模式转变和创新。
3.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
整合资源优势借鉴外国的经验,商业银行可以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直接参股或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使其成为旗下的子公司,为其提供庞大的数据资料弥补商业银行在发掘市场需求的渠道上的不足,整合双方的优势。
三、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一)资管新规的颁布背景
自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问世以来,得益于居民财富的增加和市场资金需求旺盛的背景下,理财产品规模得到了快速发展。之前的监管法规框架是在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于规范理财业务,帮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今市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有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0月19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具体影响
1.打破刚性兑付
保本理财将成为历史。刚性兑付是指商业银行在发售理财产品时,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运作时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用后面投资者的钱来兑付前面的投资者,来对产品进行兜底的行为。如果出现刚兑,监管机构将会对商业银行实施处罚。
2.明确投资去向
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对于私募产品的投资者明确了家庭资产,本人收入和投资经历的要求。限制了非标准化债权的投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明示产品类型,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方式等,以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
3.规范资金池运作,禁止期限错配
具体内容为:封闭式产品不低于90天,费率随期限拉长而降低。投资非标债权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为封闭式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后续发展趋势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产品类型的变化
1.短期封闭式产品减少
由于规范资金池运作和禁止期限错配,所以期限在90天以内的短期封闭式产品将会从市场上消失。
2. 产品起存金额降低
监管机构不在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的硬性要求,可以由商业银行自己按照具体实际情况灵活设定。理财门槛的降低,说明越来越多的人能承受公募理财产品的风险,同时也表明市场承受风险的能力在增强。随着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的大幅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有望继续快速增长。
3.现金管理类产品增多
综合前面两点来看: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加上银行能给现金管理类或者货币基金类产品垫资,意味着这个品种的优势被无线扩大,银行理财子公司要转型,从现金管理类产品开始发展是最优捷径。
(二)产品运作模式及投资渠道的变化
2018年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子公司的概念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从现有资料来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方面的要求与现有的公募基金很相似。截至2018年8月底,A股上市银行中有11家银行正式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包括7家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以及唯一一家国有大型银行——交通银行。此政策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及投资渠道影响如下:
1.扩大销售渠道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
理财新规规定,理财产品所投资管的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可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此举将利于扩大理财产品销售渠道。
2.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允许发行分级产品,但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此规定对于降低理财产品销售难度,稳定理财产品规模将起到促进作用。
3.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此新规对于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股市的最大改观是投资渠道的便利化,但是对于理财资金投资股市的本质并没有太过调整。以前理财资金要通过委外,FOF等嵌套方式进入股市,现在只是可以直接入市。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银行理财自身股权投研团队能力有限,短期内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股市并不现实。
4.放松非标债券投资限额管理
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券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引文注释】:
注[1]魏涛.《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2010:1
注[2]莫易娴,曾祥菁.《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冲击与对策——以余额宝为例》[M].广州: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2
注[3]莫易娴,曾祥菁.《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冲击与对策——以余额宝为例》[M].广州: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6
【参考文献】:
[1]辛树森主编,《个人金融业务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
[3]刘毓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05)
[4]蒋建平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转型探索》
[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27日
[6]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
[7]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