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I
AbstractII
绪论3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3
2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3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作用3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3
5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3
5.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3
5.1.1 我国金融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3
5.1.2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监督机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3
5.1.3 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3
5.1.4 监管内容过于狭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督3
5.1.5 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督3
5.1.6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存在异乎寻常高的系统性风险生成机制3
5.2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产生的原因3
5.2.1 银行、证券、保险业具体业务的混合与渗透使分业监管难度加大3
5.2.2 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的兴起,使分业监管的难度加大3
5.2.3 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我国监管模式面临挑战3
5.2.4 混业经营趋势使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3
6 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对策3
6.1 完善我国金融和法规体系3
6.2 分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3
6.3 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政策3
6.4 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协调性3
内容摘要
金融业是经济的支柱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关系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可防止各种金融问题的发生,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而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金融的一体化,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合理的配置金融资源,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适应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需要,应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金融监管体制正在向统一监管的方向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起步晚,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完整分业监管体制还是向统一监管体制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艰难选择。我国应根据具体的国情,正确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研究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新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并且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和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安全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直接威胁到一国的经济和政治稳定,国际上对强化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越来越重视,金融业在世界各国普遍受到严厉的监管,而分析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是同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本身的许多特点分不开的。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议,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2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监管主体,以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监管客体的金融机构体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作用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抑制通货膨胀、完善进出口创汇、增强国际收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止、杜绝违法规章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1998 年至今,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保险及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2003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改变了近 50 年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合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其有更多的自主性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从而有助于不断提高货币政策水平,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同时,明晰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的框架,有利于各专业监管部门提高专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从而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水平。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但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
5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5.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5.1.1 我国金融监督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自 1993 年开始逐步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然而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而且从现行法律的整体结构上看,规章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有些法律与两大基本法律有着重叠或者冲突之处,基本法律的部分法条由于未能及时修改而无法满足当今金融监管的需要,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5.1.2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监督机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金融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来自国际的各种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多,尤其是国际金融环境瞬息万变,仅仅依靠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应置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地位。因此,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定、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5.1.3 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机构设置的监管“真空”。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如果证监会和保监会将监管的分支机构设到县市又缺乏规模经济,监管成本过大,造成组织体系的监管“真空”。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造成金融监管范围存在“真空”。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银行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此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纷纷涉足网上银行业务,但这种发展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进行的。三是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的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各监管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安全和利益而出台的业务经营许可或禁止范围,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种监管部门不从全局考虑的监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5.1.4 监管内容过于狭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督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隘,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失。
5.1.5 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督
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管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年来,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执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5.1.6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存在异乎寻常高的系统性风险生成机制
首先,我国银行风险与国家风险是高度统一的,这种将风险因素高度集中于国家的现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存在和扩张的制度性因素。此外,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呆坏账严重,这是可能引发债务清偿危机的隐患,大部分呆坏账来自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对滞后使得目前的呆坏账比率短期内不可能有大的改观,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但要承担庞大的存量呆账,而且出于种种压力还要继续为那些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不强、担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注入资金。这就在不断复制呆账,一种流量的呆账,它比存量的呆账更可怕,因为它不但无助于化解银行的风险,反而会鲸食我们为此而做出的全部努力,直至把整个银行体系推向崩溃的深渊。
5.2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5.2.1 银行、证券、保险业具体业务的混合与渗透使分业监管难度加大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5.2.2 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的兴起,使分业监管的难度加大
目前,国内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形式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与境外机构合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又返回境内开展业务。三是由非金融企业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四是境外多元化金融集团在境内不同金融机构中参股,形成境内多元化经营的格局。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业务关联非常密切,其横跨多个金融领域的现实已经决定了这种多元化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现实,表明我国金融业的业务范围已开始从分业向综合领域渗透。在这种趋势下,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也就必定面临新的挑战。
5.2.3 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我国监管模式面临挑战
随着中国加入 WTO,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我国。而外资金融机构多实行混业经营,一些银行集团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虽然是两块牌子或两家机构,但同属一个集团,可以互通信息、人员,调拨资金,这使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严峻的挑战,其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将过去较少受官方监督的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
5.2.4 混业经营趋势使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一,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第二,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第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监管合力不强,过于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外部监管重视不够。第四,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很难且往往忽视全面掌握经营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整个监管当局也缺乏对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的把握。
6 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对策
6.1 完善我国金融和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法》、《商业银行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如《外资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三是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如《金融保险企业制度》、《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暂行管理办法》等。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制,但还很不完善,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6.2 分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实践证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极不利于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难以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我们认为,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资产质量等问题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的体制有关。因为在这种体制下,银行的问题被人民银行通过货币发行所掩盖,使问题积累的越来越严重。为适应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需要,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已转移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从人民银行转移出来后,监管得到了加强,同时由于两家监管机构没有资金供应渠道,对有问题的机构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重组,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目前人民银行只对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为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和金融监管效率,建议分离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设立金融监管局,负责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政策。
6.3 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政策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财务政策不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主要问题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不够,不能满足《巴赛尔协议》的要求;资产结构单一,流动性差;营业税税率过高,税负过重;呆账准备不足,没有及时核销呆账等。今后,我们必须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政策。一是采取多种途径充实银行的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巴赛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目前在国家财力没有能力拨补资本的情况下,可考虑发行长期次级债务。二是放宽银行资金使用范围,实现资产多样化分散资产风险;增加的持有比例,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三是逐步调低营业税税率,同时调整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应收利息计收入从半年缩短到90天,超过90天的应收利息不计收入,90天以内收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从而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四是改革呆账核销和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呆账核销不受准备金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核销全部符合条件的呆账。为保证银行必要的储备,要求银行必须保持不少于放款1%一般准备金余额,同时还要根据贷款质量提取特别呆账准备。根据美国现行做法和国际发展趋势,提取呆账准备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实际核销呆账时从税前列支。
6.4 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协调性
在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的情况下,要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密切高效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冲突问题。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的产生;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调。
6.5 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对监管人员职业素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人才机制,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切实履行好金融监管职责。
6.6 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治理,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逐步完善那些在发达国家所普遍存在的、但在发展中国家恰恰十分缺乏的金融基础设施。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由分业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监管向先进的技术手段与专业知识信息相结合的模式转变;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四是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治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6.7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正在逐步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具有现代企业功能的商业银行,而其他原来依附于政府扶持甚至“担保”的金融机构也在完全地推向市场。因此,金融机构要构建一个良好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6.7.1 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银行的管理层为保证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必须为每一次业务活动制定相应的政策及实施程序。
6.7.2 建立责任划分明确、相互制约的授权体系
建立责任划分明确、相互制约的授权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内部对个人的授权制度,设置适当的管理模型,使相应的管理人员的决策权限以制度形式得以明确和限定。
6.7.3 建立独立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
建立独立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对监督的目的、监控项目、专职的监控人员、监控方法和程序、相应信息反馈都要制定制度来加以监管,在风险显现以前及时做出预警。
6.8 加强财政部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和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权利和责任
6.8.1 加强财政部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目前财政部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二是作为社会管理者,制订统一的金融财务会计政策并监督执行,向财政部还要承担国有金融机构的部分风险损失。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财政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除要加强协调财政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积极参与金融体系框架的构建外,还要在规范金融监管、促使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经营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法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6.8.2 完善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权利和责任
我国对金融业实行高度集中的,地方政府没有权利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但却需要承担地方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后产生的损失。机制的不健全,带来了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在金融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地方金融机构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同时也隐藏着重大风险。面对中国地域辽阔、地方金融机构难以由中央统一负责监管和承担风险的现实,可以考虑除执行全国统一政策外,由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如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权等,并承担相应风险。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其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可以提高金融机构运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必须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实行我国金融稳定、经济迅速腾飞。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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