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第1篇
目 录
一、当前三种创新模式及其缺陷
二、缺陷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对解决当前情况的几点建议
1、明晰产权: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的主人
2、理顺体制: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3、强化服务:让农民切实享受金融服务
四、改革任重道远
内 容 摘 要
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解决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谁负责”的问题,这是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之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信用社产权改革试点将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从而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责权利相结合的主人。
尽管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要达到理想的目标,还需作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和改革实践。应依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商业性农村金融、合作性农村金融和政策性农村金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这一体系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以部分民间金融为补充,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今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就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就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问题讨论几点意见和看法。
一、当前三种创新模式及其缺陷
进入200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同时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对于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均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
二、缺陷 (问题)产生的原因
基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关系;二是管理体制。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改革方案提出,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包括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加大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置,银监会有关领导多次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与以往不同,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管理不是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只是间接的、宏观的管理。实践也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交由地、县、乡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冲击农村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不能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三、对解决当前情况的几点建议
1、明晰产权: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的主人
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基础。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由广大农民、乡镇个私企业入股组成。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导致产权边界不明确,产权监护人不落实,产权监护人不固定等情况。“这样一来,入股农民对产权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
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解决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谁负责”的问题,这是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之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信用社产权改革试点将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从而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让农民真正成为信用社责权利相结合的主人。
2.理顺体制: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长期以来,信用社管理体制多次变更,一直未成定制。信用社和入股农民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给人民公社和贫下中农管理;从1979年至1996年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1997年后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又由人民银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银行同时承担了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这一方面使人民银行超越了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的直接管理下,信用社处于一种“保护性陷阱”中,适得其反,影响了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最终使广大农民不能得到信用社有力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明确将管理和监管职责分开,省级政府负责信用社的管理,国家专门机构负责信用社的监管。从当前各方的情况来看,把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有利于为信用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过去多年的实践还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特别是将信用社交由地(市)、县政府管理,容易导致对信用社业务经营不适当的干预,干扰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因此,这次改革试点要求省级政府对信用社坚持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实施宏观的、间接的管理,不能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由省级政府下放到地(市)和县、乡政府。
3.强化服务:让农民切实享受金融服务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将信用社支持重点转向广大农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次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信用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有力的金融扶持,增加支农投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在大力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支农服务做法和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拓宽支农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让信用社真正成为亿万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帮手。
四、改革任重道远
尽管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要达到理想的目标,还需作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和改革实践。应依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有专家认为,目前推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该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买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到。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
作为一繁重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信社改革因其积重难返,也就注定了改革过程中必然充斥着现实与传统的冲撞,习惯与创新的妥协,甚至是一次次的试过重来。让我们祝试点改革一路走好,早日在全国推开。
参 考 文 献
1、田宗之;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研究 [D];湖南农业大学; 2004年
2、农村金融课题组; 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新特点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J]; 南方金融; 2005年04期
3、刘平涯; 农村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探讨 [D];浙江师范大学; 2006年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第2篇
一、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5
(一)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金融体系不完善。 5
(二)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容乐观 5
(三)农村金融服务欠发达 6
(四)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滞后 7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困境: 8
(一)“大”与“小”的矛盾。 8
(二)“高”与“低”的矛盾。 8
(三)“多”与“少”的矛盾。 9
(四)“厚”与“薄”的矛盾。 9
(五)“新”与“旧”的矛盾。 10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0
四.对农村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些对策 11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11
(二)完善农村金融配套机制 11
(三)建立农村金融保障体系 12
(四)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2
(五)创新金融服务体系。 13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初步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题,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是从整体上看,在我国宏观经济出现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农村融资特别是农村基层融资问题仍较为突出。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是我国金融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农村金融 金融体制改革 农村金融问题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一、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一)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金融体系不完善。
商业银行在农业贷款中的赢利空间很小,导致大量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撤并机构、上收信贷管理权限、转移投资项目等。尤其是已经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已将重心逐步向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转移,向优势行业倾斜。另外,目前的涉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相对较弱,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主体,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已经开始基层机构收缩和撤并的改革。而被称为“资金漏斗”的邮政储蓄银行在全省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在信贷业务发展初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面相对狭窄,要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并不容易。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极其缓慢,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与服务范围非常有限。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落后。
(二)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容乐观
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是指由企业、居民、政府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文化等体制、制度和传统环境。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差,主要表现为个人和企业的失信行为导致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但如果走法律途径,往往又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很难讨到钱。再加上农村地区的投资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风险大,导致企业、个人想贷款的贷不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又很难贷出去,这样的矛盾从根本上导致农村金融发展难以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金融服务欠发达
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证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农村的金融市场主要为银行类信贷市场。现今服务于农村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四家传统的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近年来设立的一些新型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改革的进行,机构撤并,工作重心向城市和非农领域转移,如今镇域以下地区的服务网点屈指可数,涉农贷款只占其放贷额的30%,服务于“三农”的功能已今非昔比;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近年来虽然业务范围有所拓展,陆续开办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新型贷款业务,但随着农副产品价格逐渐市场化,粮棉油收购主营业务贷款的逐渐减少,贷款累放额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中所占比重已由2007年21%降至2010年14%,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呈逐渐萎缩之势;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成立以后,虽然开办了贷款业务,改变了过去只存不贷的局面,但放贷功能较弱,存贷比例严重失衡,以山东为例,2010年放贷额仅占吸收储蓄资金的11.92%,依然发挥着农村资金“抽水机”的作用;四大传统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信用社一直扮演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多年来,在农村贷款中农村信用社的放贷额始终占据着半壁江山,处于垄断地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虽然对缓解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不足的局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截止2010年,全国只开办了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发放贷款601亿元,放贷额仅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0.5%。可见新型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还是很微弱的,服务能力有限,尚不能与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的竞争。农村信用社的一枝独秀,使农村金融市场失去竞争活力。有资料显示,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在各类行业中是最低的。
农村金融服务单一。现行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趋势,单一的农村金融服务已不能满足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金融网点匮乏。近年来,伴随着大量商业银行网点从乡镇的撤离,农村信用社的网点也日渐减少,农村金融网点的缺乏情况日益严重。由于急须融资的农户往往缺乏必要的担保,以及担保机制的不健全,作为农村金融主要融资渠道的乡镇信用社和银行并不能及时提供农村急需的资金,进而迫使资金融通不得不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这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筹资的效率。三是金融工具及服务品种单一。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主要提供储蓄、抵押类贷款及农村小额信贷等金融品种,抵押、担保、承兑、贴现、承诺、咨询服务、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还很少,已经存在的金融品种往往要求有严格的抵押物,而急须融资的农户往往难以拿出符合条件的抵押物,商业化的运营加上担保机制的缺失,又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品种及工具的单一化。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些依靠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服务项目,如网上银行等业务几乎空白。
(四)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滞后
农村金融机构在实施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要经常面临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和农产品价格波动引起的各种风险,而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等制度还很不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比较落后。风险管理的滞后,使农村金融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分担,一旦遇到风险,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经常受到较大的损失。由于目前农民的金融意识比较淡薄,信用观念不强,加之缺乏对失信者有力的惩罚机制,所以当生产经营活动遇到损失后,在农村地区消极还贷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往往将损失转嫁到金融机构身上,致使农村金融活动的违约率增加,信用环境恶化。多年来,以支农为主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始终排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首,远远高于国有大型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从侧面上也反映出目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比较薄弱,这也是造成一些商业银行业务远离“三农”的原因之一。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困境:
(一)“大”与“小”的矛盾。
即银行规模经营与“三农”弱势发展的矛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职能单一,基本以承担粮棉油收购为主要任务,在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小,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有限。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作为我国涉农银行中最大的商业银行,其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也正逐步收缩,主营业务日益向城市和工业靠拢,虽然有涉农贷款,但主要面向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很少向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分支机构基本覆盖了广袤的农村地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和主管机构着力于变革农信社产权制度及其组织形式(升格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压力下,加之农信社普遍存在的风险大、包袱重、案件高发等问题,出于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商业化倾向严重,使得资金大量流向收益率较高的城市和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户和农村其他经济主体难以得到贷款支持,农信社处于自身改革发展与支持新农村建设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结果是,城市出现“流动性过剩”的同时,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农村地区,面临流动性枯竭的难题,“大银行”与“小产业”之间存在客观上的矛盾。
(二)“高”与“低”的矛盾。
随着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的大力推进,银行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不断加强,信贷准入的高门槛与“三农”资质低下之间产生矛盾。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及涉农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大,有效抵押资产较少,且管理基础薄弱,财务透明度较低,难以达到金融机构信贷准入门槛。大量农村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资金需求因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而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随着中央出台一系列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发展农业经济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农村资金需求呈现出户数增多、额度增大、周期增长的特点。传统的针对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小额信贷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农业的发展。
(三)“多”与“少”的矛盾。
即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的减少与农村日益发展的多层次服务需求的矛盾。近年来,虽然在政策要求和制度设计上都积极引导大型银行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但实际上,支农的“三驾马车”(农行、农发行和农信社)只剩农信社独自承担支持“三农”的重任,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然而“一社支‘三农’”的格局显然不能适应农村多层次的信贷需求。农信社出于成本核算、安全防范等考虑,对偏远或较小乡镇的机构网点进行了撤并整合,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据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万人金融服务人数城市为43人,而县及县以下仅为11人,行政村平均不到1人。能够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组织资源短缺,是制约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原因。
(四)“厚”与“薄”的矛盾。
即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利润考核、风险补偿等因素考虑对涉农贷款利润期望“厚”与“三农”利润“薄”的矛盾。一是“三农”经济的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天然具有风险大、周期长、波动大、收益低的特点,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则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相统一的原则,两者之间存在客观上的矛盾。而且,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部分地区和企业已经出现信用观念淡薄、信用意识不强的现象,“失信效仿”情况严重。涉农金融机构从规避市场风险和追求自身效益出发,对农业生产项目往往不愿涉足,提供支农信贷资金、加强支农服务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二是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不足,涉农金融机构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农信社贷款粗放经营,利率上浮幅度高,简单的定价机制不利于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而且,缺乏竞争的市场容易诱发农信社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出现寻租行为,导致正常的借贷主体关系发生错位。三是当前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缺位,涉农金融机构仅凭自身的贷款损失准备根本不足以弥补涉农贷款可能造成的高额损失。四是农信社网点稀少,人员不足,服务半径过大,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庞大的费用搜集农户信息,过高的交易成本导致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居高不下。
(五)“新”与“旧”的矛盾。
即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多与金融品种供给不足的矛盾。传统的金融需求主要集中于存取款、贷款和汇兑三个领域,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村地区对新型金融产品需求旺盛,而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品种过于单一,未能结合地区实际研发新的信贷品种,使农业产业化、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未及时研发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山林承包权等为权利质押的新型信贷产品;部分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大量农田由外来人口租种,但农信社等涉农机构未结合实际开办相应贷款品种,使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和发展受到一定影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民和各级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意识不断提高,对金融知识的需求更加迫切,要求及时了解国内外金融市场信息和新型的投资理财产品,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兴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商业银行和农村发展银行机构和职能萎缩,已经基本上丧失了信贷支农功能。国有大型银行在商业化改造过程中,从县乡撤减机构收缩业务,农村整体资金供应能力下降。据调查显示,截止2005年底,我国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点,“十五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及以下的网点人员分别减少了24﹪和14﹪,平均50多个行政村才有一个金融网点。
2、现有基层金融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的金融技术和产品与借款人之间的合作存在制度和技术障碍: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应对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村微贷款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日常生活之需,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相悖农村信用社受到行政干预和利润导向行为,满足需求作用有限
3、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风险大,服务水平低,贷款手续繁琐,时间过长。农村金融的笔数巨大,但单笔资金数额小,信息不对称,耗时多成本高。传统银行要求房屋,土地等抵押物,基层农户和个体缺乏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的要求。
四.对农村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些对策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首先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重新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政策调控和市场引导作用;其次发展农村商业金融,吸收民间资本入股进行组建,也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直接转变为商业银行,同时鼓励民营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商业金融面向广大的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三是培育农村合作金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二)完善农村金融配套机制
1、建立财政支农长效机制,成立农业投融资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使用所有的财政支农资金,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制定《农业投资法》,规范各级政府的农业投资行为;防止农信社的资金通过省联社的集中调度流向大中城市,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新增资金大部分用于“三农”。
2、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通过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等形式,面向农业、农民筹资,以扩大资金规模和支农能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农村投融资;尽快启动民营地方性银行的试点,增加对“三农”金融需求供给。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直接融资,努力改善融资环境。
3、建立农村金融风险损失补偿基金。制定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农村建设,对商业银行发放的“三农”贷款应减免营业税,涉及“三农”的不良贷款应单独考核;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建立“三农”贷款的风险损失补偿基金,确定合理的补偿率,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
(三)建立农村金融保障体系
1、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为农村基础农业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业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2、建立农村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体系。为农村农户、农企提供融资信用担保,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要在财政支出中按比例提取启动资金,建立市、县、乡多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银行、企业、社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大力发展企业间互助性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贷款抵押新方式,可以试行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方式,以缓解贷款抵押难问题。
(四)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推进司法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建立覆盖全部企业、个人的诚信数据库,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三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四是积极发展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探索“龙头企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农户”的“四位一体”经营模式,有效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五)创新金融服务体系。
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要的金融品种及金融服务,创新农村金融担保机制,开发授信授权管理机制,完善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注意提供理财及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鼓励投资银行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开发、设计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产品,探讨资本市场为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路径③;根据不同地区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分区,对金融市场发育完善的地区,可推广银行卡业务,逐步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期权期货市场等;对金融市场发育欠缺的地区,建立起风险可控、方便及时的授信机制及担保机制,确保农村金融资源能真正服务于农村。建立起覆盖范围广的汇兑结算网络,通过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农村金融的城市化和现代化,来适应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
政府应当对农村金融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一是要在农村地区继续强化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并对政策性金融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二是对其他农村金融给予财政和税收上的优惠;三是对商业银行的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不仅涉农金融机构有支持“三农”的义务,商业银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资金,对其涉农金融活动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
参 考 文 献
1. 农村信用社改革总体框架设计 史建平 国家信息中心
2.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国家信息中心
3.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考 国家信息中心
4.杨速琰.农村金融“新生代”:村镇银行亮相[J].经济导刊,2007(4):55-57.
5.周炼.浅析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里程及改革思路[J].广西金融研究,2002(6):51-52.
6.陈志;;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缺失与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29期
7.陈名;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D];西南师范大学;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