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尽快推出与公司法、证券法实施配套的法规规章,完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体系,构建证券市场的法治基础,建立对投资者提供直接保护的基本制度。继续推行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简化发审程序,提高发审效率,健全发行上市分离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融资机制。要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建立和健全我国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惯例人员民事、赔偿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完善对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2.加大资本市场诚信管理建设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的学习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并逐步强化风险自担的意识,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形成真正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进一步促进健康的股权文化的形成。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更加尊重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社会各界也应当减少对股东权利的不当干涉和损害。要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义务和责任,将诚信作为资本市场的行为规范。
(五)强化市场的监管力度
面对新的市场形势,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当深入思考如何采取新措施,完善新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效率,以维护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1.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
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但从实际监管效果来看并不容乐观,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我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切实加强:第一,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第二,完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第三,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 其次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最后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第四,要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对异常交易事项及资金往来,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核实相关单位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2.强化二级市场的监管
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信心明显增强,沪深两市开户数增长迅速。随着市场的活跃,不少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也有所增加。而且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将更加复杂和隐蔽,直接侵占资金和违规担保等显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有所减少,通过操纵股价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收益将更为常见。针对这种情况,必须继续深入做好投资者教育,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上市公司监管不仅要关注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还要保 持对公司股价异动的敏感性,发现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要及时对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高管人员持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明确有无内部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发生,并对上市公司配合控股股东操纵市场披露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查处。要进一步完善强制性停牌制度,对股价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要及时进行强制性停牌。投资者要不断增强对证券市场风险的认识,警惕、防范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防止非理性投资行为。
3.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及其他部门的协作监督
股权分置改革后,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一方面要在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中引入分类评级制度,引导上市公司选聘执业质量高、声誉好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来规范市场,增强外部监督效能,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采取市场禁入、吊销执业资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制裁措施,切实防范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
股改完成后,入市资金更加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更加明显,国有股权的转让更加频繁,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监管环境、日渐复杂。对此,进一步强化与人行、国资、银监、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监管,尽快建立和完善一个监管资源共享、监管执法合作、监管行动协调的综合监管体系。
4.改变政府监管滞后的弊病
政府监管滞后为机构的违纪操作提供了温床。股票市场能否真正持续、稳定、有效地运行,其关键是政府监管体系能否表现对市场运行的超前性调控。为此,要求监管者首先要在市场正常运行之前制定好各项制度,并对运行当中的问题做到及时解决。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管理者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明显带有应急营救性,而且不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就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要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使公司的组织体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建立规范的出资人制度
现在很多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没有权,几乎企业所有干部都由政府部门来任命,董事长不能制约总经理,总经理不能制约副总经理。建立规范的出资人制度,应把握三点:一要明晰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个代表在一个企业一定要是自然人,而且必须通过招聘产生,必须赋予它相应的权力;二是出资人代表要按规范程序给予董事会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人职能;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出资人代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尽职尽责。
2.明确产权组织形式
我们的国企改革就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国企改制在产权组织形式方面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尽量不搞独资,如果必须搞独资的话,也要搞多个国有部门的联合独资,以避免形成垄断;二是尝试国家控股的多种股权设置。绝对控股尽量少,要相对控股。三要科学设置和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政府要给国有企业选派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以保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建立明确的法人治理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混乱,传统的东西和现代的东西混在一起,使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西方的法人治理有三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关系非常清楚。我国企业内部关系则十分复杂和混乱,特别是党委和厂长的关系很难协调。有些企业即使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各管理层也基本上由上级任命,各层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领导、制约,最终使企业无法有效运作。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是理顺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者关系。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要体现中国特色,把党管干部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 起来。
(七)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缺位一直是困扰着上市公司的两大难题,在控制道德风险和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公司治理一直未能提出较好的措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全体大小股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益趋向一致,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配套的管理层激励机制,很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可大大抑制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等现象,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充分发挥内在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的提高,从而促成整个证券市场的繁荣,达到一个良性循环。应该来讲,配合股权激励措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是一场彻底的、立体化的公司治理 革命。这将会给上市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带来双赢的局面。在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后,为防范代理过程中出现的“代理成本”问题所设计的激励机制一般包括以激励合同为特征的内部激励和以竞争性市场为特征的外部激励两方面。
1.建立管理层的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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