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二十世纪末,美国通过了新的金融服务法,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金融混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模式,从而宣告延续了近70年的分业时代正式结束。在这种背景下,关于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还是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问题,最近引起了我国许多业内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本文拟对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欧美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
三、分业经营条件下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
四、我国目前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现状
五、对进一步加强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合作的设想
在坚持分业经营体制下加强银证合作,有助于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步伐。我们必须创造条件,尽快摸索出分业经营体制下行之有效的银证合作方式,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迎接未来的挑战。
关键词
分业管理、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
试论分业经营体制下
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
二十世纪末,美国通过了新的金融服务法,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金融混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模式,从而宣告延续了近70年的分业时代正式结束。在这种背景下,关于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还是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问题,最近引起了我国许多业内人士的关注和讨论。由于这是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发展全局的现实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本文拟对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欧美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主要原因
从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历史来看,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有深刻的原因。
1、向混业经营的复归,是在欧美金融业高度发达、金融监管体制
和监管艺术日趋完备的基础上实现的。正如有人指出的:“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看,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历经60多年,期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当局对各自领域的监管已相当成熟和有效;二是混业是通过银行持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公司。”
2、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竞争的需要,特别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美国在1933年后走上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道路,这种体制在保证整个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同时,也束缚了各金融企业的发展规模和竞争能力,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分业经营的体制更显示出其局限性。在1985年公布的世界十大总资产规模和竞争力最强的商业银行中,美国只有花旗银行一家名列其中第七位。为此,美国在1986年1月破例批准J.P.摩根成为第一个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在随后的10年中,美国有数十家金融机构先后开始混业经营,并迅速跻身于国际金融业前列,在全球竞争中显示出强大的实力。2001年,美国在世界最大的25家银行排名中独领风骚,占据了6家,其中,花旗集团已连续四年拔得头筹,其一级资本达到了584亿美元,分别占世界最大25家银行和1000家银行一级资本总额的15.9%和3.2% 。
3.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监管和混业经营提供了物质条件。欧美国家发达的信息技术,一方面使券商和银行之间开展各种创新服务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金融监管部门在混业经营格局下实施严格的监管提供了技术保障。
由此可见,欧美今天出现的混业经营浪潮是其金融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无论在资金实力、物质基础还是人员素质、监管经验等方面目前都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此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还十分短暂,市场风险较大,经济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难以为混业经营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因此,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是当前我国金融业的惟一现实选择。
我国在1993年底正式提出实行分业经营。1997年底,国务院进一步强调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各项金融法规最终从法律框架上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发展格局。对于银行业和证券业而言,分业管理的实质涵义主要是:商业银行只能做存贷款业务,而不能涉足投资银行的股票承销及股票经纪和股票投资业务;投资银行则只能做本源业务的投资、经纪、承销、自营业务,不能参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与之相对应,银行业和证券业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十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尽管目前很多人认为从发展方向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但从现实情况看,现在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实际上,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上,我国的金融机构仍然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政府也还有较大的政策回旋余地促进金融业进一步发展,实行混业经营原则并不是我国金融业的当务之急。以证券市场为例,国家为了使证券公司规范管理、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已经和即将推出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增资扩股、发展综合类券商、扩大融资渠道、抵押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以挂牌上市等等。这些政策的推出都是为了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促进我国证券业迅速发展壮大。
三、分业经营条件下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并不等于两个行业互不往来。作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既存在着业务交叉、相互竞争的矛盾,也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巨大空间,对此,证券公司和相关的证券机构必须认真加以研究。
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竞争,主要体现为资金来源方面对社会资金的争夺和资金运用方面对投资渠道的争夺。竞争的表现形式不仅体现为对具体客户和融资项目的竞争,而且还体现为在开发新业务和进行金融创新而开展的竞争。
在激烈竞争的同时,银行和券商还存在着许多可以合作的方面。这是因为银行业和证券业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具备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可以优势互补,扬长避短。一般来说,银行的优势主要表现为:网点众多,服务便捷,资金来源广泛而稳定。券商的优势则主要表现为:具备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人才和敏锐的市场嗅觉,拥有证券交易席位的垄断权以及证券交易的设施和线路等。
一般来说,证券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包含三个层次: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
所谓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是指银行把券商看作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与之开展信贷业务,或者券商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股份制银行的上市股票。在这个层面上,券商和银行之间只是一般的、常规的业务关系。这是最表层的银证合作方式。
所谓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是指券商和银行在业务上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业务的拆分和组合,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既可以是现有业务的交叉,也可以共同进行金融创新。这种合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所谓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是指券商和银行相互参股或直接在组织结构上合二为一。这种合作方式实际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体制,因上,目前在我国受到严格的限制。
四、我国目前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现状
1、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的现状
该层次合作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二者间的资金合作,如质押贷款、同业拆借等等。这类合作有助于打破银证之间的资金流动壁垒,降低经营成本。
为了促进这种合作,1999年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
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1999年9月和2000年1月,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等12家券商及1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与银行间同业拆借缓解了券商的一部分资金需求。
目前,股票质押贷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股票信息披露的渠道有限,信息不够充分,时效性不强,不利于银行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对此,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披露媒体的同时,可以考虑利用互联网络,及时提供有关股票真实而完整的信息。二是质押贷款受到诸多限制。如规定一家券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进行质押(类似“主办银行制”),融资规模受到较大限制。三是银行缺乏证券市场运作专业人员,对被质押的股票缺乏足够的了解,同时券商也没有从事银行业务的专业队伍,从而导致与银行之间的合作还不够默契。
2、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的现状
目前银证之间的这种合作方式较多,主要有:
(1)证银联转账业务。投资者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和在股票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互转,即银证通兑。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占业务量的20%左右。对投资者来说,银证转帐的优点在于安全、方便。对券商来说,银证转账节省了工作量。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资金划拨或证券买卖。此外,这项业务还有利于储蓄资金向股市转移。多数券商开展该业务后,开户数及保证金增加较快。
但目前此项业务的风险在于无法实施实时监控,可能出现券商电脑人员虚设资金炒股或挪用客户保证金炒股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对电脑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操作程序。
(2)网上交易业务。部分券商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进而对银行和券商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联网,完成网上的交易和清算。此项业务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入市。
(3)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开户买卖股票,其储蓄账户即是证券保证金账户。投资者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销户,只需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便可进行操作。券商在这种业务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提供交易席位。实际上,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已具有银证混业经营的特征,需严格加以监管,特别是要防止利用信贷资金炒股。
(4)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如果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对那些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储户有一定的吸引力。
(5)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是银行的传统
业务,券商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结算是一种经济的选择,也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6)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企业在进行购并、重组以及配股融资等工作时,券商提供担保,银行提供贷款;银行代销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如铁路债券等。
3、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
目前,在我国少数的金融性集团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已经了出现了组织上和股权上的银证合作形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中信集团旗下有银行和证券,而光大集团则更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但实际上,形成中信、光大今天局面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在国内还未提出金融控股问题之前它们已经存在,我们不能将其视为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信号。对光大、中信所开展的各类业务我们依然要坚持分业管理的原则。当然,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中信、光大、中银集团内部银证企业共存的现象,从中寻找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证合作途径。此外,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各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包含着许多银证合作的内容。
五、对进一步加强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合作的设想
1、扩大参与抵押贷款的券商范围和充当质押品的股票范围。如允许转配股用于抵押;法人股在不能流通的情况下,经过打折后,也可以用于质押;在配股承销中,配股未缴款前,建议银行提供专项贷款,券商也拿出一部分自有资金,设一专户,配股后自动实现质押,此举有利于降低券商在一级市场配股承销中的风险。
2、推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由证券公司提供担保(比如帮助银行锁定股票)。现在一些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已经推出个人综合消费抵押贷款,这些贷款实际上已经有一部分进入了证券市场。建议在此基础上,直接推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3、银行可以同企业、券商充分合作,为企业购并提供过桥贷款。
4、券商与银行共享客户资源,促进银行优质客户与券商优质客户互换,增加入市的资金量,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5、财务顾问。券商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智力优势,但资金渠道不畅;银行虽有资金优势,但资产业务普遍开展不足、财务顾问业务发展滞后。在这方面,银证双方可以充分合作,共同为客户投资组合充当咨询顾问,利用各自专长为客户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提供服务,银行从中收代理费,券商收交易佣金。
6、银证共同开发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银行提高资产流动性、加快资金回流。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券商可以提供债务重组、承销等操作技术方面的帮助。
7、利用部分商业银行利息设计新的投资品种,或者在现有法规范围内直接设立新的基金品种投资证券市场。
8、设立开放式基金。银行引导储户通过柜台进行基金买卖,从而促使居民储蓄进入证券证券市场;银行也可以通过基金的赎回、资金划拨等业务获得更多的收益。2002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分别代销了多只开放式基金,如建设银行代销的融通新蓝筹基金、博时基金等,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坚持分业经营体制下加强银证合作,有助于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对于银行来说,随着存贷利率的不断降低及存贷利差逐步缩小,银行存贷业务利润减少,经营环境日益严峻。与此同时,企业资金来源中直接融资的比重不断增大,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缩小,在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使用结构中,证券投资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金融市场的这种结构性变化,将迫使商业银行开拓其他服务领域,以稳定客户和创造利润。对于券商而言,同业竞争日益激烈,一部分券商认识到只靠自己力量难以维持生存或保持优势,有必要寻求银行的支持与合作。同时,我国证券投资队伍不断壮大和成熟,在客观上要求券商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也促使券商积极去寻求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此外,我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银行与国外证券公司的进入,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外资金融机构在其本国内是混业经营的,只要跨国金融公司在中国同时开办银行与证券公司,其资金就可以由母公司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自由划拨,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将无法与之竞争,对此,我们必须创造条件,尽快摸索出分业经营体制下行之有效的银证合作方式,壮大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实力,迎接未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中国银行行刊
2、《现代商业银行导刊》—建设银行行刊
3、《中国金融》—人民银行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