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量巨大3
(二)以成功上市为目标3
(三)涉及多个专业领域3
二、审计风险的概念和特征3
(一)审计风险的普遍性3
(二)审计风险的客观性3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3
(四)审计风险的可控性3
三、IPO审计风险及其成因3
(一)审计主体3
(二)审计客体4
(三)外部环境4
四、企业IPO项目的审计风险控制对策5
(一)法律层面5
1.完善新股发行制度5
2.完善上市公司奖惩制度5
3.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5
(二)审计主体5
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系统5
2.加强的事规务避所风和险注6
(三)审计客体6
(四)外部环境6
1.建立新型的独立委托关系6
2.建立新型的审计结果审核模式6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督促证监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6
【摘要】: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 IPO进程的加速 ,证监会加强了IPO在审企业的财务专项审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在 IPO审查中的责任。正因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巨大的社会经济责任面前如何更好的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降低和控制 IPO审计风险就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审计风险相关概念的阐述,归纳了审计风险的特征,在此基础上从注册会计师在 IPO的角色人手,对 IPO项 目审计风险形成的多种特殊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依据 IPO项 目审计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IPO;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IPO审计中的舞弊风险及审计应对探讨
【正文】:
当前,我国金融资本市场正在经历一个迅速壮大的高速发展时期,企业希望通过上市这一融资平台吸收庞大的社会投资来发展壮大自己的企业。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形式相对落后,会计师事务所在 IPO审计市场 中面临的风险和承担的责任较为沉重,近几年部分公司造假上市造成IPO市场审计问题层出不穷,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这不但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加损害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IPO 审计的含义及特点
IPO 审计就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计,通俗点说,就是给拟上市企业做审计,需要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一)工作量巨大
工作量巨大、内容繁杂一般需要经历 3 年左右的时间,拟上市企业才能从公司改制到最终完成上市。通常情况下,财务数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半年内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做多个加期审计,才能满足IPO审计的要求,所以IPO审计时间长、工作量大就显而易见。
(二)以成功上市为目标
IPO 审计与一般年度审计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项复杂且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企业改制、上市申报等方方面面,工作目标是通过发改委审批,成功上市。因为审计人员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无从选择,所以 IPO 审计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产生非标准审计报告,如果涉及非标准审计报告,就说明该项目失败。即使存在不合规问题,客户也会积极进行调整,因此,IPO 审计还要求注册会计师有良好沟通交流能力。
(三)涉及多个专业领域
IPO 审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包括:券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税务和法律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
二、审计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审计理论界对审计风险这一概念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即审计风险是由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所组成,审计风险主要由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外部环境三大基础要素相互作用形成。审计主体:指实施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以及其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审计风险。审计客体:指被审计单位所造成的一系列审计风险。外部环境:是指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等外部条件共同作用下而形成的审计风险。它具有下列四个特征。
(一)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重大错报风险是在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前就已经存在的,而检查风险也会由于一些客观的固有的审计局限,或者是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所导致,所以审计风险是普遍存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中的。
(二)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由于注册会计师出于时效性和经济效益考虑,需合理控制审计的时间和审计成本,这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结果只能在适当范围中提出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同时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企业财务报表里会含有很多管理层主观估计和推定,这些估计和推定本身没有详细的实际依据和审计证据可言,这也使得审计风险成为一种客观上就存在的风险。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企业财务报表从开始审计到最终发布,进而影响相关利益人做出相应经济行为的过程相对较长,此过程也是审计风险从隐藏到显现的过程,故具有潜在性。
(四)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重大错报风险很难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来合理控制,而检查风险是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完成相应的审计策略和工作来降低的。这样就可以使得整体的审计风险降低,从而在合理范围内。
三、IPO审计风险及其成因
IPO审计风险成因主要归为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外部环境三大方面。
(一)审计主体
注册会计师在 IPO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导致审计风险大。注册会计师在 IPO 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咨询和审计,由于 IPO时间跨度大 、过程繁琐,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挣扎于是否保持独立性这个问题。如果保持独立性,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指标无法满足上市条件,使发行人 IPO失败 ;在目前的监管环境和处罚频率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违反独立性原则,抱着侥幸心理与其他中介机构串通造假,帮助公司 IPO成功,这样会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检查风险加大,最终导致 IPO审计风险增加。
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道德重视不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逐步建立起了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判断和行为。但是,在实际执业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并未对职业道德给予足够重视,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把与注册会计师签订职业道德承诺函当成执行职业道德的方式,集中的学习、培训也只是为了应付证监会的检查,职业道德守则的实际执行流于形式,IPO审计的风险被人为加大。
会计师事务所对 IPO审计风险关注度不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由合伙人承揽,在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激烈的情形下,能够成功承揽到业务已很不容易,其承揽业务的途径基本上是靠关系,因此,在承揽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没有把业务风险评估做到位,就盲目地承接了业务,这使得 IPO项目承接时即面临着巨大的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最终导致
IPO审计风险增加。
IPO项目审计的特殊性导致其风险加大。IPO项目审计与一般企业项目相比,其委托关系更加复杂,参与中介更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需要更多的时间与各方面沟通协调;同时,企业的上市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往往存在多种方案的选择和调整,而注册会计师需要全程参与其中,及时调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这使得 IPO项 目审计相对于其他一般审计项目更加复杂,耗时更长,会计师的工作难度更大,无形中增大了审计风险。
IPO项目中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保持的问题。企业IPO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各个阶段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都要亲身参与并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从改制时提供重组方案的咨询到随后出具验资报告、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出具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在整个过程中,特别是前期提供大量咨询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在其中往往很难保持真正完全的独立性,甚至在某些时候为了企业能够顺利上市,会配合企业和中介机构,抛弃应有的独立性。如此不顾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行为会大大增加审计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系统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 IPO项 目的审计质量起到控制监管作用,包括职业道德、项目承接、项目执行等多方面。而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往往更多看重 IPO项 目带来的可观收益,使得事务所在项目承接环节控制薄弱,浮于形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经常会忽略职业道德追求个人利益。同时有的审计团队在咨询和审计两个业务之间不能很好的转换,项目执行胜任能力不足,这些综合因素导致了审计检查风险的增加。
(二)审计客体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 “一股 独大 ”,股权结构不合理,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管,相互牵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建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些 “内部人”的行为突出表现在不顾小股东利益、利用公司代理权“寻租”、转移国有资产、不具备长远战略决策眼光等。而对于有民营企业背景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大部分是 “人治”,而非依靠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企业。上述这些公司如果进行IPO,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战略风险都很大,最终后果就是 IPO审计风险增加。
拟进行 IPO公司的管理层舞弊动机强烈。企业内部控制不到位。近年来,国内企业的内部控制仍然薄弱,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现象相当普遍,这最终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混乱。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使得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大大增加,客观上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难度。公司上市虽然面临着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加、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增加、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监督等不利因素,但是上市成功将意味着有更大的融资平台,可使股东财富呈几何级增长。因此,管理层愿意花费巨额的上市成本,其目的就是上市成功。当公司财务:指标或其他方面不满足上市条件时,管理层就会产生强烈的舞弊动机。这使得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的重大错报风险增加,最终导致 IPO审计风险增加。
(三)外部环境
现行的审计准则不完善,使注册会计师陷入执业困境。现行的审计准则已经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但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注册 会计师在遇到这些不完善的准则条例时,往往不注重实际业务,只求与准则保持形式上的一致。这种做法恰恰违反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能导致审计失败或者审计效率低下。
法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标准有待完善。注册会计师承担 IPO审计民事诉讼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如何避免发生法律诉讼”始终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标准值得商榷,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无形中增加了 IPO审计的风险。
地方政府的庇护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地方政府出于招商投资、提高政绩、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考虑,对当地一些计划 IPO 的公司一路开绿灯,包括采取减免税收、给予政府补贴、政策支持等措施,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帮助被审计单位造假、隐瞒事实真相,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造成压力。面对这种压力,有的注册会计师甚至与被审计单位同流合污,失去了审计独立性,IPO的审计风险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多头监管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无所适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同时面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的监管,除此之外,还不时地要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各监管机构对同一种行为的监管标准和尺度不一致,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所适从、压力重重。
市场对审计质量要求较低。由于目前市场中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债权人对自身风险的控制并不完全依赖于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有限的关注让其对审计质量的要求并不强烈。而中小投资者受限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怀疑验证成本过高和财务会计信息专业化程度高无法完全理解,进而也对审计质量要求较低。
监管环境混乱和监管不到位。在我国,参与 IPO项目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会被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监管,某些情况下也会受到来自审计署和税务等政府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自律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机构有着自己部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管的范围也有相当一部分重合,这就导致了在对一些问题上存在着执法口径不一情况,进而在实务中出现监管混乱和重复。证监会作为审查机构,工作量大,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保证地方经济发展参与企业舞弊造假,为其在政府层面保驾护航,这更是加大了IPO审计的难度,使得监管常常出现不到位,企业也愿意为此铤而走险。
四、企业IPO项目的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一)法律层面
1.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正处于新股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过度的阶段, 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因此要加快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证券市场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新股定价机制, 将从源头降低IPO 审计风险, 保护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完善上市公司奖惩制度。
目前证监会明令要求发行人应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但并未量化惩罚措施。 建议证监会应会同立法机关就拟上市公司未能遵守相关规定的惩罚进行量化。 如:几年之内不能再次提交 IPO 申请,罚款、严重的甚至可以终身禁止公开上市。 同时加大对欺诈上市的处罚力度。绿大地上市之后共募集资金3.46亿元,虚增收入2.96 亿元,却只被罚款400万元;万福生科的董事长龚永福被罚款 30 万元,严平贵等高管也仅是处以5到25万元罚款,但万福生科造假的五年中虚增收入9亿元;新大地虚增利润2600万元,被处罚60万元;400万元与3亿元、30万元与9亿元、60万元与2600万元相比,处罚力度九牛一毛,根本不会在证券市场产生警示作用,反而向期待靠财务造假上市募资的人展示着成功上市后的庞大利益。 因此,只有加大对上市主体、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欺诈上市的处罚力度,让虚假上市无利可图,才能让企图依靠财务造假上市的企业望而却步, 保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3.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
IPO委托关系无法合理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质量,建议证监会可以参照《萨班斯法案》中关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方面的规定加快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创新。 如由审计报告需求者如债权人、股东、员工等组成企业审计委员会,并且独立于管理层, 由该委员会委员进行匿名投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以使IPO审计项目能够充分体现最终报告使用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预防审计风险。
(二)审计主体
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系统。
企业IPO项目的整个过程耗时长,步骤多,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事务所必须要制定严格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从项目的承接到最后企业 IPO项 目结束,层层递进,合理监控,才能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面临的审计风险降到最低,最大化的规避风险。
2.加强的事规务避所风和险注。
册会计师抵一抗风险的能力。事务所在进入平稳发展期后,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多元化服务战略,分担审计业务带来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时刻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加强自己的风险意识,时刻保持审慎的执业态度,最大程度的从自身降低审计的风险。
(三)审计客体
企业应当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明确独立董事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独立董事拥有的企业监管职权,给予充分保护,使独立董事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真正有效的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管理层凌驾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
(四)外部环境
1.建立新型的独立委托关系。
目前的IPO项目审计,多数是由被审单位来直接委托,这种委托形式从客观上极大的影响了 IPO项目审计所要求的独立性。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可以探讨一种全新的委托关系,即独立于相关利益人的委托关系。由证监会这一职能监管部门组成IPO项目审计委员会,并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 IPO企业。这个委员会应该由投资人,债权人,监管部门代表以及其他的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人组成。他们的审计委托行为不受企业内部诸如董事会、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层的影响,保持其在 IPO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并且对审计委托行为具有最终决定权。审计费用由IPO审计委员会、被审计单位以及最终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商定得出,并且由被审计单位预付给审计委员会,再由审计委员会分阶段支付给事务所。这样的措施能够使审计委员会更好的代表审计结果需求人的利益。通过掌握委托权和付费权,能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利益之外,这就极大的保证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建立新型的审计结果审核模式。
针对现在社会上对审计质量要求不严的问题,国家应该建立 IPO审计结果审核制度。由证监会组织财会专家组成审计质量审核委员会来审查审计结果,包括具体的审计文件和审计底稿。从国家职能部门人手提高对审计质量的要求,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监管,并在审计结束后提供专家意见,方便没有财会专业知识的人更好的利用财务报表。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督促证监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
健全国家关于首次募股行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以及相关问题出现后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IPO 舞弊严重危害了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监管层一方面加强舞弊企业管理层及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从专业角度进行风险提示及指引。2012 年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文)、《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4 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证监办发【2012】89 号)以及《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等,针对新出现的舞弊方法及舞弊手段进行风险提示,提出了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等审计建议。随着注册制的临近,监管层将改变管理方式,证监会将不再对 IPO 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将面临更大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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