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盈利预测信息作为未来展望信息——前瞻性信息的一部分,在未来的财务报告发展趋势中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盈利预测信息披露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有关研究人员的关注。本文选择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使盈利预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最终达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公平有效、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本文的研究对推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加快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文中首先对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进行讲述包括两种披露制度;其次:通过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现状,披露的意愿程度披露质量阐述了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相关的问题;第三:提出目前中国在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方面所面临的管理层披露成本过高,管理层专业能力欠缺,专业中介机构缺乏,投资者需求不够等效大原因;第四:从制度方面,通过中美双方披露制度的对比分析其成因;第五:在对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对分析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因素并提出治理对策。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质量、充分保护盈利预测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一些有效途径。
【关键词】:上市公司 盈利预测 信息披露
【正文】:
一、 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
(一) 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含义
盈利预测信息的概念
所谓盈利预测信息是指预测主体(上市公司)以其未来的某个或某几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而生成的信息。传统的财务报告只提供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反映公司过去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盈利预测信息是一种事前信息,立足于未来期间的经营成果,该信息的披露很好地弥补了传统财务报告的缺陷,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用的决策依据,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 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两种制度的关系
目前,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制度主要有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两种。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自愿披露不对公司是否公开盈利预测信息做强制性要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是以自愿方式;而强制披露不仅强制要求公司公开盈利预测信息,而且,对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均做出了统一的规范要求。两种披露共同组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1. 两种制度基于不同的披露视角
支持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是从披露的不同角度出发而产生的。强制披露的支持者往往是从盈利预测信息的需求方出发,强调强制披露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与决策相关的盈利预测信息。但若盈利预测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是盈利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在强制披露下,企业管理层就有可能操纵盈利预测信息,从而难以保证盈利预测信息的质量。而自愿披露的支持者,则往往是从信息的供给方出发,他们认为企业管理层应拥有披露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选择权,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花费与披露有关的费用,而且,由于企业经营历史、经济因素及行业资料的缺乏,许多企业发现编制适当的盈利预测信息是有困难的。因此,不应当逼迫企业承担因预测不准确而导致的责任风险。
2. 两种制度不可截然分开
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组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框架。我们认为,自愿披露是强制性披露的扩展与深入,从一个国家内部或法律制度的角度看,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是互补的,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上就可以明确这一点。同时,信息披露的方式也可以相互转换。例如,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目前在我国属于自愿披露的范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今后就有可能把分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列为强制披露的范畴。相反,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可能转换为自愿披露的信息。例如,公司的盈利预测信息在2001年3月前是强制披露的,但在2001年3月15是以后就属于自愿披露的信息。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问题一直困扰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鼓励与引导上市公司提高盈利预测信息自愿披露的质量与水平。
二、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1993年至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已有单一的盈利预测制度发展成了由盈利预测制度、业绩预告制度和业绩快报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预测制度和预测体系。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行为既有自愿性的,也有强制性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以往只出现在IPO公司上市过程中,并且自2002年由强制性披露转向自愿性披露后逐步走向销声匿迹。业绩预告制度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后,“前一季度预告后一季度业绩”这一原则于2006年5月被取消后,除年度业绩预告临时报告外,其它定期报告的任何形式的业绩预告均不再属于强制性披露范围之下,这标志着我国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制度向自愿性披露要求迈进了质的一步。此外,自2004年底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强制实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而对主板上市公司则采取鼓励性的自愿披露方式。深交所于2006年7月10日发布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表明在主板市场上也建立了业绩快报制度,并将业绩快报时间频率由原先中小板块适用的年报业绩快报向定期业绩快报扩展的意图。由此,目前我国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从总体看更多的是属于自愿性披露的方式,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集中于业绩预告,并且预告中大量地使用最低限度信息量的表达方式,而盈利预测和业绩快报这两类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量较少。
(二) 上市公司提供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意愿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弱式有效状态,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投资者博取价差的投机心理严重,发行人树立公众形象的意识不强,导致盈利预测的供给和需求都不足。2001年3月后,初次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由强制披露改为自愿披露。在强制披露政策下,1990年~2001年上市的1093家公司中,有97.32%的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而在2001年~2003年改为自愿披露后,披露盈利预测公司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71.43%、28.79%和7.58%。结合深圳中小企业板的情况看,截止2004年年底,共有37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公司仅有1家。由此可见,无论主板还是中小企业板,均表现出相同特点,即上市公司主动披露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意愿程度都不高。
(三) 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
由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加之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出现各种类型、不同程度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选择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往往选择披露有利于本公司的好消息,对坏消息则“多报不如少报,少报不如不报”。一些上市公司在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时存在着选择受众的嫌疑,只将信息传递给大股东、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内部炒作,人为放大了中小投资者的市场风险。例如,公司在披露利好消息时,通常都“不厌其详”,而公司在披露负面消息进,通常都“言简意赅”甚至“压根不提”,针对重大性事件披露时,通常隐瞒或推迟负面消息,或者选择“最佳”时机披露负面消息。第二、诱导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有的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与实际出入较大,可靠性差,目的是通过这种信息的披露诱使投资者跟风,从而实现提高配股价格、降低股利支付率、完成收购等目的。许多企业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企业的财务信息,致使信息披露不完整。 中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办法(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