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1.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制度
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给予帮助、关爱是必需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与爱护。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能依靠乞讨谋生。我们必须尊重并保障他们乞讨的权利。应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大力建设农村的敬老院,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充分利用乡镇机构闲置的房屋等资源建设养老机构。努力解决由于自身身体状况不好的老弱体残人的生存问题,加快建立救灾制度,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使其不要沦为流浪乞讨人员。
2.完善城乡社会低保制度
按照国家政策,应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虽已建立起来,但漏洞多,现在重点在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根据实际,各个乡镇及办事处应认真落实重庆地区科学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明确救助的范围。确保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特困人口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减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操作,定期复核[2]。这样才能使原生型乞讨流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
(二)转变城市管理观念,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受助人员,转变城市管理观念的根本一点就是以人为本,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的同时应充分显示对人的尊重。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都存在着乞讨的现象。甚至在美国等一些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度里,也存在一个文化乞丐沿街乞讨的现象。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常年行乞,甚至举家乞讨的好逸恶劳者,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独臂乞丐为例,一位慈祥、善良、勤劳的母亲面对独臂乞丐时,让他用仅有的一支手将屋前的一堆砖搬到屋后,才给了20元钱,并特说明,这钱不是我施舍给你的,而是通过你的劳动获得的。独臂乞丐得钱后边走边想,为什么这位母亲不直接给20元钱打发走乞丐了事,而要他搬砖呢!原来通过劳动可以挣到钱。由此培养了独臂乞丐的自信、自尊、自重,结果经过几年的努力,独臂乞丐当了公司董事长,发财了,来感谢曾教诲的那位伟大母亲,送一套房并接那位伟大母亲进城住。然而母亲谢绝了,说:我也有一双手。通过勤劳的双手会创造人生幸福。而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接回。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4]。
(三)依法打击强行乞讨,严惩操纵乞讨的不法人员
1.依法治理
这类人员,长期在外流浪,钻法律的空子,在城区交通要道, 车站, 广场, 滨江路口, 超市门口流窜,骗取钱财。而目前,地方救助站也只能在有限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自行采取相应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根据我区具体情况,要对行骗的乞讨人员进行严厉地法制教育。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弥补漏洞,依法治理。救助管理站内要加强对求助者身份的核实、审查,对出现的“窜站”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姑息,不能用“靠钱打发”的方式解决。在救助站内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工作人员“靠钱打发”的怕麻烦的心理。
2.严厉打击
要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严防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乞讨牟利,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采取一手软,一手硬,双拳出击才能遏制。
(四)加大再就业政策实施力度
加大再就业实施力度,仅管近两三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合川的房地产产业不景气,第三服务产业大幅度滑坡,中小企业纷纷倒闭,出现了大量的工人下岗失业,以雇用农民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影响最为严重,势必会有很多农民工失业。对此,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延长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失业人员创业贷款扶持等等措施将对解决农民工因失业而沦为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有积极作用。
(五)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政策思考——以合川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对策为例(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