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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460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无疑和婚姻的历史一样久远。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采用了“婚内强奸”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下..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460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无疑和婚姻的历史一样久远。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采用了“婚内强奸”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下,将“婚内强奸”称之为“婚内强迫性行为”或许更为合适。因为“强奸”是在刑法规范的层面使用的概念和术语,既然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理论界认识还不一致,那么我们探讨该问题时就不应该先入为主地定性为“强奸”。因此,用“婚内强奸”来概括“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一社会现象,显然是不妥的。所以,笔者在本文中使用了“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一概念。

(一) 婚内强迫性行为定性的国内研究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这一严重的刑事行为一旦被揭露,强奸犯往往会受到指责和法律的制裁,但与此同时,大多数人都忽略了婚内强奸行为。早在20世纪初,著名的英国性学家霭理士就曾经说过:“婚内的强奸确实比婚外的强奸多”。目前,婚内强迫性行为出现率正快速攀升。在不同的报导当中婚内强奸不分男女,主体可能是男性,也有可能是女性。婚内强迫性行为在国内的先例的是1999 年12 月24 日上海青浦区法院对“王卫明婚内强奸案”的判决, 是97 刑法典生效后我国首例认定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有罪判决。而对于“王卫明案件”做出判决主要还是依据1997 年宣告在协议离婚阶段强奸妻子的丈夫无罪。国内又于2001 年分别对在离婚诉讼期间强奸妻子的丈夫作出了有罪判决, 但四川南江法院却于同年对在分居期间强奸妻子的丈夫作出了无罪判决。这些案例,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强烈的影响,同时带来了如潮水般的舆论声,而且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给大家带来了深深的沉思,从书面上看到的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形是一致的,但是判决结果却是不相同的,实际上讲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不仅涉及到法律,同时还有一些伦理道德,因为主体的特殊性(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内强迫性行为发生后,控方对于证据证言所存在的片面性,导致夫或妻处于诉讼的弱势地位,造成结果的不公正性。这样给法院判案带了客观方面的影响,也不能仅仅以主观来判案。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探究仍旧显得过于单薄。部分学者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应当表述为婚内强奸,对此笔者表示过于片面。夫妻间的性生活往往是个人的隐私,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罪与非罪、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影响因素,如何进行诉讼等方面都没细化规定;不同婚姻状态下的分析探讨;在诉讼时效、程序缺少明文规定,如何处理当下的该类事件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婚内强迫性行为定性的国外研究现状:
婚内强奸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丈夫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所以这些国家对婚内强迫性行为不进行定罪。而在另外的一些国家,如印度,美国个别州当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拥有相同的平等的,对等的地位,男性不应再以女性作为其附属物的,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强迫发生性行为,往往以强奸罪定罪。
丈夫是否可以成为主体,这是在国外主要影响婚内强奸是否成立的一个主观因素。一种是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1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交行为者,处两年以上自由刑。”在日本,其刑法虽并未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问题,但日本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均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被害人之外,都认为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泰国刑法第27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配偶以外之妇女”;奥地利刑法第201条规定强奸行为是“婚外之性交”;美国伊利诺伊州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不是妻子的妇女”。
第二种是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既丈夫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的主体)。例如《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美国新泽西州的立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继美国新泽西州之后,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罪的主体,这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并不多见,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女性的地位也水涨船高,另外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拥有相同的平等的,对等的地位,男性不应再以女性作为其附属物的,旧社会的思想,男性应当尊重女性的想法,这样才能让婚姻更加长久,美满。同时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不仅对于女性的身体造成了相应的伤害,同时对于女性的心理也有着一定的负担,这也是当今社会存在女性对于性的恐惧,抵触。1992年,英国上议院也在第599号上诉案中指出,丈夫可以对妻子犯强奸罪。一些国家也认为对于婚内强奸的定罪是种趋势,当今对于人权的保护,而婚内对于性生活的自愿,也属于人权当中,瑞士1996年修订后的刑法在190条第2款中对婚内强迫性行为问题规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且二人共同生活的,告诉乃论”。此外,承认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国家还有: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丹麦、爱尔兰、新西兰、挪威、波兰、南非、西班牙、瑞典、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岛。


二、^范文提纲

引言: 谈及丈夫是否能够成为强奸罪主体的理论以及争议
一、婚内强迫性行为与普通强奸罪的共同特征
(一)主体特征
(二)主观特征
(三)客体特征
(四)客观特征
二、我国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社会原因与国外立法现状
(一)历史上对妇女权利的剥夺是其发生的根源
(二)个人因素和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主要原因
(三)国外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婚内强迫性行为问题的定性以及理论纷争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折衷说
(四)法理分析
四、正常婚姻状态中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及处理
(一)民事上的处理
(二)刑法制裁
(三)刑事诉讼程序和期限方面
五、非正常婚姻状态中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及处理
(一)与强奸罪的区别
(二)司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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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事审判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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