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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开题报告

浅析一、文献综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往往出现相似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产生..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开题报告 浅析一、文献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往往出现相似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产生了许多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虽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
在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分析前,有必要对这一行为的概念做出简要界定:“从高层建筑物及高空设施中抛出物品,对邻近该建筑物及高空设施的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但不能查明该侵权行为人。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存在混淆的地方,所以应当对这两种行为做出明确的区分。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区分是很明显的(1)前者只有一个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是无法确定谁是侵权行为人。后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都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是无法确定其中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2)前者的主体只有一个人,后者的主体有多人。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理论界没有争议,而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那么法律应当如何妥善解决致害人不明这个问题。
二、高空抛物行为争论的焦点
对于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目前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1)过错说,把这种侵权看成一般的侵权行为,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行为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推定说,当损害结果发生时,推定邻近高层建筑物中所有的住户都是潜在的侵权人,把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转由住户来承担,受害人无需寻找真正的侵权人。(3)公平责任说,则试图在两者利益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假设受害人是弱势的,本着“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的原则,根据受害人受到的具体损失由所有的住户进行一定的补偿,分担受害人的损失。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采取公平责任,双方都无过错时通过公平责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明显是对弱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但是这个“弱者”与“强者”,都是相对来说的,没有绝对的。如果牺牲众多“弱势者”去救济所谓受害者(他们有可能是穷人或者富人),这是不公平的。
三、对高空抛物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
过错推定说,对于受害人是实现了公平,但是对于邻近高层建筑物中的住户来说,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一原则的逻辑前提是,推定所有的住户都是潜在的侵权人,住户只有通过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才能免责,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可谓周全,因为总有一些住户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最终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即使侥幸能够证明,那么就意味着任何一天都有可能成为被告,这样的情形下,住进高层建筑的住户就需要留意自己每时每刻的行为,因为不知道损害何时可能发生,不知道损害发生时自己有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无辜的为另一个无辜的人买单。法律的最高价值取向是保护人们的一般自由,在这样的制度构建下,人们的自由如何体现,显然也不符合侵权法和诉讼法想要建立的法律秩序。为了维护一份正义,却伤害更多人的正义,代价过大。
公平责任说实际上也是让无辜的住户为无辜的受害人买单,理由不是住户被认定为可能的侵权人,而是既然受害人是在住户的楼下遭受到损害,由于找不到具体的侵害人,那么本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住户都要替受害人分担损失。这一原则看似合理,住户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而是一定范围的补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行为人和受害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适用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只不过双方都无过错,没有可归责的依据。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实施抛物行为的是建筑物中的一个行为人,其他住户根本就没有实施任何侵害行为,让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这样做无疑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扩大责任承担主体,所以公平责任也不妥。
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从实践与理论两个角度出发,寻找出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不足之处,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该使用的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二、范文提纲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解析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五)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合理性分析
(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论缺陷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司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关于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体系构建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析
五、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实务处理及学理分析综述
(一)实务界的处理
(二)学理分歧
六、结束语

三、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2]See Ramon Casadesus-Masaneil, Daniel F. Suplber, Trust and Incentive in Agency,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paper, 2002
[3] 张维迎.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带、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分析[J],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8-251页
[4]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M],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12页
[5]王文杰.侵权行为法之立法趋势[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陈吉斌.论高空抛物责任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危害[J].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3): 87 
[7]贺光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检讨[J]. 南都学坛, 2012(1):106 
[8]杨立新.侵权法三人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5  
[9]田国兴. 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责任探究[J]. 甘肃社会科学,2010(4): 54 
[10]陈信勇.社会保障法原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239  
[1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67 
[12]李霞.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J]. 山东大学学报,2011(1): 119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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