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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形式与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562 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形式与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研究进展苏杨娜知识产权,是指国家赋予生产知识或者创造新技能的创造者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使得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拥有专有权[1]。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虽无形,但在法律上,其受到与..
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形式与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562  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形式与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

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研究进展
苏杨娜
知识产权,是指国家赋予生产知识或者创造新技能的创造者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使得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拥有专有权[1]。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虽无形,但在法律上,其受到与有形财产同样的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智力劳动的成果同样具有商品属性,可以通过智力成果的使用价值,体现其价值。
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迅速实现了“数字化”。网络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涵:第一是指新型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即由于数字环境的发展,所带来的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集合,如数据库、各种软件及数字化作品等新的知识产权;第二是指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问题[3]。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的存在形式不同,以及信息的存储和传播的方式不同,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1.网络知识产权区域性弱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即智力成果创造者的知识产权,仅在登记国家的国境范围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越国境,其知识产权便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受到保护[4]。传统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区域化特点,而网络知识产权的区域化明显弱化。 
在数字环境下,信息和知识以数字或代码的形式,在互联网中快速而广泛的传播,并被全球计算机用户接受和使用,这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区域性特点明显弱化。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特性,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网络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使得法律对其保护的力度有所减弱。
2.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传统知识产权,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可以对其智力成果,通过市场机制,获得收益。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由于是在虚拟的数字环境下,以数字或代码等虚拟的形式存在,没有十分有效的办法对智力成果进行约束。在网络上发布一个研究成果或者一篇网络文学,通过网络,可以迅速而广泛传播,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终端获取并使用,这样就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弱化。
3.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增多
在传统知识产权下,知识产权必须和一定的载体结合在一起。当知识和网络相结合,就产生和衍生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客体,如:电子作品、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等。这些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客体,在网络环境里,以数字或代码等虚拟的形式存在,没有具体的形状和存在,这样就增加了,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难度以及对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保护的难度[5]。
二、国内对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研究现状
1.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类型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和传统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大体相似,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网络知识产权得侵权类型,主要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上,尤其是著作权。网络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信息传播的主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进行创作。在网络上的创作,产生的智力成果,形成的著作权需要保护。但是,由于网络具有的快速、无形和共享的特点,使得许多网络智力成果被他人轻易获取,并进行复制和转载,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尤其是著作权被侵权。
2.国内对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面临的困难
2.1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趋于成熟。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当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规定,较为粗泛、笼统、抽象[6]。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法律行为规范的立法还相对滞后,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2从实践角度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存在较大的难度,且面对的形势越来越复杂。网络从业者和网络用户的网络知识产权观念比较淡薄,在网络环境下,容易产生侵权行为[7]。
2.3从网络技术发展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参与互联网的用户越来越多。2019年8月30日,《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参与互联网的用户越多,网络智力成果也就越多,同时网络智力成果传播的范围也就越广,这增加了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难度。
3.国内对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3.1对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加强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也在逐渐深入和完善[8]。
2006年,国务院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13年进行修订。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15年,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2016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升了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推进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细化和完善[9]。
3.2强化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力度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务院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完善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处罚力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完善刑事立法,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10]。
有学者研究[11],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加强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途径,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将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实现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以提升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力度。
三、国外对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是针对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内容所提出的概念,既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下的新表现,也包括数据库、软件及网络文学等电子化的新知识产权客体,此外,还涉及到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一)美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1.美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应用最早的国家,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国家。1995年,美国政府发布《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探讨互联网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冲击问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1996年,美国颁布《交流规范法》。1998年,美国发布《数字千年版权法》。《交流规范法》和《数字千年版权法》是美国网络知识产权管理规则的主体[12]。2008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2010年,美国对《数字千年版权法》进行了修订。2011年,美国国会审议了《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
2.美国实施网络平台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
互联网时代,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毫无限制地发表文字,分享照片,或者是贩卖商品。网络平台在为传播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直接侵权,指的是没有经过版权人的同意,就对版权的专有权进行使用,这样引发的责任就称为直接侵权责任,其他情况或其他行为引发的责任,称为间接侵权责任。《数字千年版权法》,对网络平台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13]。
“红旗标准”是指,当互联网用户的侵权行为,就像一面鲜艳的红旗一样,公然地飘扬在技术服务提供者面前,而技术服务提供者却视而不见,此时即使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C款中的“红旗标准”,作为对“避风港原则”有效补充和特例,加强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14]。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1.日本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展较早。面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知识产权带来的影响,日本于1997和1999年修订了《著作权法》。2002年日本政府发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且每年定期推出《知识产权推进年度计划》。2008年,日本政府成立数字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专门调查委员会,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2.欧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80年代后,欧盟开始重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1996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1996年又颁布了《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绿皮书(增补)。1998年通过《有关附条件取得信息服务的法律保护指令》。2000年通过《第2000/31/EC号电子商务指令》。2001年通过《2001/29/EC号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
网络知识产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而出现的概念。网络知识产权即有传统知识产权的共性,又有自身的复杂性。在促进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面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国都在积极面对,并制定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我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条例和法规,并完善了相关机制,相信随着研究和实践的深入,网络知识产权能得到越来越完善而有效的保护。
















范文提纲格式
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形势与对策研究
苏杨娜
引言  网络知识产权产生的背景
一、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1. 知识产权的定义
2. 知识产权的分类
3. 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1. 网络知识产权的定义
2. 网络知识产权的分类
二、网络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行为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技术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方面
2.技术内容使用者(网民)方面 
三、网络平台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的作用
(一)网络平台(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功能
(二)网络平台(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三)网络平台(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四、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现状
(一)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概念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相关法律
(三)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面临的困难
 1.技术上的困难
 2.法律上的困难
3.实施上的困难
五、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对网络平台(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规范
(二)对网络使用者(技术内容使用者)的规范
(三)法律制度和衔接上的完善
(四)技术上的完善
1.网络平台加强相关信息披露
2.网络平台提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六、结语


参考文献
[1]邱溪媛.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的营造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8(35):107-108.
[2]徐诺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4):190.
[3]杨建平.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保全证据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7(12):120-121.
[4]额尔登,王洲塔.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面临的冲突及其破解——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热点[J].青海社会科学,2018(6):135-140.
[5]文家兴.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7(1):254-255.
[6]闫鹏.试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12):197.
[7]唐海潇,刘海雁.论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3,14(6):148-150.
[8]陈宁.网络原生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J].景德镇学院学报,2019,34(3):97-99.
[9]冯婷婷.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J].现代经济信息,2019(1):347-348.
[10]梁莉,王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法律规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5(5):107-113.
[11]宗艳霞.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完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11):17-21.
[12]谢尧雯.论美国互联网平台责任规制模式[J].行政法学研究,2018(3):133-144.
[13]徐实.美国网络平台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经验与启示[J].北方法学,2018,12(5):71-79.
[14]王雯慧,马瑞丽.论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抗辩效力[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5):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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