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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中的“自首”及其现代意义-开题报告

Ktbg5108 论唐律中的“自首”及其现代意义-开题报告一、背景介绍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是世界历史上成就最高的著名法典之一,其不仅促进了当代及后代社会的发展,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块瑰宝!唐律是指唐朝所有律的总称,据记载,唐朝颁行过多部律,包括《武德律》、《贞观律》、《..
论唐律中的“自首”及其现代意义-开题报告 Ktbg5108  论唐律中的“自首”及其现代意义-开题报告

一、背景介绍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是世界历史上成就最高的著名法典之一,其不仅促进了当代及后代社会的发展,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块瑰宝! 
唐律是指唐朝所有律的总称,据记载,唐朝颁行过多部律,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疏律》等。
唐律由制定到不断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 唐高祖李渊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祖武德年间,所以这部法律叫做《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
2.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开皇律》和《武德律》为基础,制定了《贞观律》,共12篇500条。这是唐代法律主要的基本法典,基本修订定型,是唐律的定本,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3. 唐高宗李治时期。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也以《贞观律》为基础,在文字上作了一些小幅度的修改。由于这部法律在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所以称为《永徽律》。唐高宗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在于,长孙无忌等人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根据儒家思想的要求,对这部法律逐条逐句作出注释,这个注释叫作疏议。在永徽四年重新公布,这部附上疏议的唐律叫做《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以致给人造成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甚至只有刑法的印象。 
2.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3.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和刑事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②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许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 失礼之禁,著在刑书”。④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二、对唐律研究的理论意义
《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记载:“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即唐律中规定的自首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未发,即犯罪尚未被发现,犯罪人在官府或他人尚未发觉犯罪行为前,且在不知道他人打算到官府告诉时,而到官府告诉犯罪的才能成立自首。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 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前者称为一般自首,后者称为特别自首。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现代刑法中的自首和唐律中的自首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前提条件不同
唐律中的自首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未发。唐律规定,如果案子已发则不能成立自首,《名例律》记载:“犯罪已发,虽首不原。”现代刑法中自首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犯罪后尚未归案。所谓尚未归案,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唐律中的“犯罪未发”仅指官方未发现犯罪或没人告发,从而可以看出唐律对自首的时间要求相当严格。
2.形式条件不同
唐律中规定犯罪人本人到官府自首是自首的基本形式。此外,唐律允许遣人代为自首。如果被派遣之人与罪犯本人无得相容隐的亲属关系,即按自首得原的办法处理,不会生出其他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被派遣之人恰好是“于法得相容隐”的, 则又衍生出某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罪犯知道有人代首,但在官府拘提时,拒不到案,不得免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自首的成立需犯罪人亲自到相应机关交代所犯的罪行。但为了给予犯罪人充分的悔过自新的机会,扩大自首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放宽了自首的形式条件,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写信和打电话的方式投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同时还要求当初不能亲自投案的情况消除以后必须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一般也视为自动投案。
如上文中所述,唐律中的自首形式除了亲自投案和代为自首外,还包括亲属代为交代罪行的“为首”和亲属告发的“相告言”,以及向受害人悔过的“首露”。“为首”“ 相告言”都是儒家亲属容隐制在立法上的反映,其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于维护以家族为核心的封建社会秩序,以求得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因此“为首”“ 相告言”后不问嫌疑人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均视为自首。而现代刑法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自动归案,所以虽然是亲友报案的案件,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抓获的不认为是自首。
3. 接受机关不同。
唐律《斗讼》中有规定: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 即送随近官司。即一般犯罪的自首必须向所在地的官府以辞状陈述,军事长官不得随便接受自首。如果是谋叛以上的犯罪和盗罪,军府可以接受,但必须立即移送附近的地方官府。现行刑法中规定,自首的对象是对犯罪负有侦察、 起诉和审判职责的机关以及能够负责向司法机关转报案件的机关和个人。
唐律对自首的对象有明确的限制, 即一般犯罪为犯罪所在地的官府,谋叛以及盗等重罪可向犯罪所在地的军俯投案,而且唐律规定的自首对象仅为机关,不包括个人。不难发现, 现行刑法的自首制度所规定的自首对象的范围明显大于唐律的规定。
4. 例外规定不同
唐律规定,有几种情况“不在自首之例”。《名例律》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若越度关及奸,并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也就说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例外情况,不能作为自首来论,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其于人损伤的犯罪,即杀伤罪。第二,于物不可备偿的犯罪。这是指因盗窃罪或其他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不可赔偿的物品。第三,越度关及奸的犯罪。第四,私习天文的犯罪。而在现行刑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
5. 刑事责任不同
自首作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其效力就在于可减免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唐律疏议对自首犯的从宽处罚具体分为免罪和减刑两种情况。而根据现行刑法,自首为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现行刑法采取了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唐律自首犯的刑事责任,以免除处罚为原则,以减轻处罚为例外,对少数情况,不得从宽。
综上所述,研究唐代的自首制度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系统了解中华法系的思想及其在唐代的具体体现有着积极的理论意义。
三、对唐律研究的实践意义
了解、分析唐代的自首制度,对于更好的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有着积极地现实意义。
1. 对自首构成要件的完善
结合唐律自首从宽处罚的理论依据,对照现行刑法和唐律,不难发现,唐律兼采主观和客观的标准较之现行刑法纯客观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更为完善。刑法中自首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犯罪分子主动悔罪,改过自新,该目的决定了主观方面的要求至关重要,必须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才能够表明犯罪分子悔改的诚意。刑法上的行为特指一定主观心理的外化,主观心理也只有通过外化的行为进行评价。将自首的构成介定为主客观的统一,无疑更全面、客观和科学。自首的实质,是犯罪分子主动将其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其必要前提,接受审查和裁判是必然结果。因果应有机结合,任意的割裂将导致刑法功能的丧失。实践中对自首误用和误解,无不证明了主观要件缺失带来的弊端。因此,完善自首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失一个很好的借鉴。
2. 对投案方式的补充
相较现行刑法,唐律对投案方式的规定要周全:直系血亲或法律认可的同居者在犯罪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代其自首也为法律允许。不可否认,这是唐律亲亲相隐原则的体现,带有极强的伦理色彩,但却对我们解决现实问题大有裨益。法律与亲情时有冲突。一味强调法律会使刑法失去人性基础,一味强调亲情又会破坏法律权威,二者需要巧妙结合以达到法律和亲情的合理整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其侧重点,如果犯罪分子在其劝说后不同意自首,常常使犯罪分子的近亲属或其他同居者陷入窘境:要么强制扭送,要么包庇隐匿。两种方式均不能很好地实现自首的目的。唐律的这一投案方式则体现了法律与亲情的合理兼顾。于私,能使犯罪分子获得从宽的处罚;于公,有利于侦破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唐律的该条规定尤其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
3. 对自首时间及刑事责任的严格划分
唐律以投案时间为依据,严格区分自首和自新,相应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犯罪未发而投案者,为自首,免其罪;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而逃亡的,是自新,减轻处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的时间要求较宽松,刑事责任宽宥的程度也相应较轻。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甚至规定了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行刑法规定的理论依据何在?“因为其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加容易而应认定为自首”。但这一理论依据却悖与刑法功能。刑法实现其特殊预防的标准之一,是人身危险性。犯罪分子投案时间的不同,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当然有别,刑事责任上理应有所差别。唐律细致的时间标准使其对自首的规定更为科学。以此为鉴,我们应规定自首时间“在犯罪事实或者至少是犯罪人未被发觉时”,刑事责任则是从轻或免除。其他时间的自动投案定为酌定情节,从轻处罚。
四、总结
    综上所述,分析唐律中的自首制度,由小及大,由点带面的学习、研究唐律,学习中华法系的经典著作,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我国现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范文提纲
(一)前言
(二)自首的发展与演变
(三)自首的种类:
1. 亲首
2. 代首
3. 共同犯罪的自首——捕首
4. 首露
5. 职务犯罪的自首
(四)自首的成立条件:
1. 形式条件:①自首的前提②自首的主体③自首的对象
2. 实质条件: 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 余罪自首
(五)不适用自首的情形
(六)自首的刑事责任
1. 免罪
2. 减刑
(七)对我国现今自首制度的完善的启示
1. 对自首构成要件的完善
2. 对投案方式的补充
3. 对自首时间及刑事责任的严格划分

三、参考文献
[1]孙明.中国刑法之最[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2]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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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班固.汉书•衡山王传[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7.
[5]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6]尚书•康浩[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
[7]王琳.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J].理论界,2006,第8期:187-188.
[8]赵旭. “自首者,原其罪”之诠释及其司法实践 [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38卷第1期:1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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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世虹.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缘起与发展[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17卷第6期: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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