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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_开题报告

Ktbg7213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1]。我国《宪法》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_开题报告 Ktbg7213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1]。我国《宪法》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人。”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些条款都是以“不得”、“禁止”等这样的词语,这种口号式的法律规定,缺乏制裁措施。
当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特别是对儿童的侵害时,刑法就越显局促,一般不能认定为虐待罪。针对这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更多的做法是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目前我国对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总体上存在三种思路:
、修改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 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3]尽管在我国现有刑法中设立了虐待罪,但该罪要求犯罪行为主体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对虐待儿童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有决定性的意义。传统上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以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为基础。[4]在虐童入刑的路径选择上,修改现有虐待罪,将其主体扩大到家庭成员之外对儿童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的呼声是最高的。首先,虐待罪中本身就包含了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制,只要将其主体范围加以扩大,便可有效规制我国现有法律无法规制的家庭成员之外特定责任人的虐童行为。
、适用故意伤害罪。赞同适用故意伤害罪的学者们都认为我国故意伤害罪中“伤害”的含义应重新进行鉴定。我国刑法对健康法益的理解仅仅包括身体的完整性和身体机能的正常性,而有些国家将精神和心理的健康也同样纳入到了刑法的健康法益中。因此,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应将精神健康的权利引入到我国故意伤害罪的保护客体之中,以弥补精神健康保护在我国的立法空白。而有些家庭成员之外的虐童行为在没有达到身体上的“轻伤”标准但符合情节恶劣要求的,使儿童的心理健康受到巨大伤害的,可依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入罪规制。[5] 虐童行为虽然是通过一系列虐待的方式实施的,但其本质上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一种伤害。而且,在对儿童的伤情鉴定上,我们应有别于成人的鉴定标准,制定相应的儿童验伤标准,降低入罪门槛,将实践中用虐待罪无法规制的情节恶劣的虐童行为归入到故意伤害罪中。
、设立虐待儿童罪。提出增设“虐待儿童罪”的学者们认为:虐待行为对幼儿来说身体上的伤害大多较为轻微,主要是对儿童心智方面的影响太过严重,通过立法,将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且加重处罚的力度,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的防止虐童行为的发生。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对于所受到的虐待行为无法正确的表达,而且他们身心发展还未成熟,对他们实施伤害行为,影响的时间是长期、无法估量的,这些都造成了虐待行为的发现难、认定难、惩罚难的问题。新增“虐待儿童罪”入刑法,不仅充分展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而且也是一种严密法网的努力。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立法者采取了第(1)种观点。

国外、港台地区研究现状
虐待儿童行为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德国刑法第225条虐待被保护人罪规定,日本的暴行罪。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少发生虐待儿童的事件,源于其严格的法律规制。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除直系亲属,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接触儿童头部(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均构成侵犯儿童人身权利。警察可以当场采取措施.该法案使美国儿童得到了细致保护。[6]
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虐待被保护人罪”规定:“(1)不满18岁之人或因残疾、疾病而无防卫能力之人,他们1.处于行为人的照料或保护之下,2.属于行为人的家庭成员,3.被照料义务人将照料义务转让给行为人,4.在职务或工作关系范围之内下属。行为人对这些人实施虐待行为,或恶意地疏忽其照料义务,以致损害被害人健康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犯第一款之罪情节较轻,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7]可见德国对于虐童的主体范围是比较广德,包括家庭成员,以及非家庭成员但存在某种关系的人员。德国设立的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可谓密而严。
日本刑法第208条规定:“实施暴行而未至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恶役、3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科料。”[8]日本通过设立暴行罪来规制虐童行为,从而达到惩罚施虐者,保护儿童的权益。与我国刑法典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达到轻伤的标准相比较.日本刑法典规定构成伤害罪的标准较低.有利于遏制虐待儿童的伤害行为。
香港编制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特别强调和重视“ 首要确保有关儿童的实时安全”“不应要求怀疑受虐的儿童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向不同人士或在不同场合重复描述受虐事件”,而关于如何 判定父母对儿童“ 疏忽管理”,《指引》里从“身体物质 指标”和“行为指标”两方面规定了二十多条标准,这些规定相比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范,显得更加成熟.。[9] 香港地区虐待儿童的防治工作主要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承担,二者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服务内容既相互交叉又有侧重,是一种二位一体的共治方式。[10] 
意大利也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虐待儿童的犯罪,法典第条规定:“家庭虐待或者虐待儿童,虐待家庭成员或者因教育、培养、治疗、监督、看管、行使职业或技艺等原因而受其权利支配或托付其照管的不满14岁未成年的,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如果行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处以7年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死亡,处以12年到20年有期徒刑。”[11] 
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未满周岁的男性和女性,倘若故意使用暴力残害、毒打他们并伤害他们的身体影响其生长发育的,会触犯妨害自然发育罪。但近年来,在台湾刑法学界亦有学者主张降低普通妨害自然发育罪的对象之年龄为岁,设置“虐待儿童罪”。[12] 
























范文提纲

一、虐童现象概述
(一)国外虐童入罪立法现状
(二)精神损害型虐童
(三)人身损害型虐童
二、虐童行为入罪的立法价值
(一)增强儿童权益特别保护
(二)细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三)促进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完善
三、虐童行为治罪的立法构想
(一)虐童行为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二)虐童罪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分析
(三)虐童罪司法认定

三、参考文献
[1]王梦婕,李丽,陈霏菲.虐童罪入刑条件已成熟,杜绝虐童应先从家长开始[N].中国青年报,2012—10—30(8)
[2]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18
[4]俞宁,陈沃聪.关于儿童虐待的文化思考[ J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
[5]张嵘林.《虐童罪刑事立法化研究》.河南科技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6]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M].粱守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2
[7]德国刑法典[M].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12—113
[8][日]山口厚.刑法各论[M].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5
[9]姜波,焦富勇.《虐待儿童防止法》及统计儿童虐待事件的意义[ J ].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2):46-48
[10]周佳娴. 香港儿童虐待防治的经验与启示——生态 系统的视角.青年探索, 2009(4)
[11]《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法律出版社,第193页
[12]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02-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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