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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背景下证人证言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7969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背景下证人证言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争取自身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证人证言制度长期以来运行状况并不理想。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民事诉讼证..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背景下证人证言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7969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背景下证人证言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争取自身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证人证言制度长期以来运行状况并不理想。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证人证言制度进行了重要的完善,使得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更具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相关研究比较丰富,综述如下。
国内研究方面。
第一,关于证人证言的含义及范围。一般而言,学者们关于证人证言的含义都强调证人应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当事人,证人证言应是证人基于对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等要素。“(1)是由知晓案件情况有关内容的自然所作的陈述;(2)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3)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向法庭陈述所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在法庭上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口头陈述。”仅限于自已亲身感知到的案件事实,对于源于自己感知而做出的猜测,、推断或评论的内容,则属于意见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只证人亲身感知到案件事实的,才能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连接起来,起到证明的作用。
第二,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与证人是否当庭作出并接受质证息息相关。因此相关研究常常以证人出庭作证的论题形式出现。一般都认为根据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对证人的质证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直接原则,二是言词原则。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王亚新认为“一是发现案件真实,另一则是确保审判的正当性。在我国民事诉讼经历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洗礼、正在实现结构转型的今天,对特定含义的“案件真实”和“正当性”的追求已经把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应然性命题,提到了制度建设的日程上来。”
在这一前提之下,有学者主张应当制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按照直接言词原则,当事人必须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证人的陈述,直接接触证人证言,从证人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情绪等方面的情况来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辨别证人证言之真伪,以获得可靠的心证,这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陈述作证,如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那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对策强制证人出庭。
不过,多数学者并不同意,而是认为应当透过举证责任所引起的败诉不利后果引导当事人对证人出庭做出努力。法官还可以通过是否采信的认定及其表述,给以出庭证人的证词和书面证言区别对待,从而在一系列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影响当事人是否争取让证人出庭的选择或决定。···在目前条件下,规定对不出庭的证人采取强制或处罚措施,不仅因实施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能真正达到促使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反而有诱发藐视甚或蔑视法律规范的心理这种危险。有学者甚至提出证人应为“当事人的证人”而非“法院的证人”,并以此来论证不应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取消公民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把促使证人出庭看作当事人的义务;证人不是“法院的证人”,而应视为“当事人的证人”;不应在立法上规定针对证人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出庭作证。
第三,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及证明力问题,由于证人证言的特殊性,学者们提出了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进行特殊审查。与物证、书证等更具客观性的证据相比,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及证明力更加依赖于特定个人观察认知、记忆表达的能力和真挚的态度,因而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或可操作性。对于具体如何审查,“可以从以下方面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1)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与逻辑,是否前后矛盾;(2)证人认识案情的主、客观条件,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3)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证人的品格对其证言的影响;(5)其他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事项。”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如此重要以至已经成为证人证言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对于当前证人证言的问题与对策也主要集中在如何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如何设计证人作证与质证的具体程序上。在我国民事诉讼经历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洗礼、正在实现结构转型的今天,对特定含义的“案件真实”和“正当性”的追求已经把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应然性命题,提到了制度建设的日程上来。”
国外研究方面。
第一,国外关于证人的范围大致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分有两种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将运用其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对特定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提出相应意见的人称为“专家证人”。而在大陆法系,这种掌握专门知识的人被称为鉴定人,而不是证人。证人(zeuge)指向法院自述亲身经历的具体实施的诉讼第三人。从英美法的传统来看,证人包括两种:一种证人是仅仅依靠感觉器官“感知”案件有关事实并形成记忆的人,这种证人又称为非专家证人(lay witness)。另外一种证人,是指基于其所拥有、掌握的知识、经验,对案件所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并提出“意见”的人,这种证人又称为专家证人。
第二,国外普遍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罚款,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不出庭的证人可以判以一百至一万法郎的民事罚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时,法院得以裁定令其担负诉讼费用,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特定情况下可以拘传到院。比如《德国民事诉讼》第390条规定:“当证人再次拒绝作证时,依申请命令拘留之,以强制其作证”。
第三,两大法系规定了各有特色证人询问制度。研究的参照集中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两种代表性证人询问制度。交叉询问虽然可以有效地揭示证人证言中的不实之处,但在庭审中诉讼进程很容易被当事人双方询问技巧所左右;在大陆法系的质证中证人采用自由叙述方式,能够保证证人陈述的完整性、连续性,可以有效防止证人受当事人的诱导和控制,但由于证人概括性的回答,易使诉讼争点混乱,使作为案件裁决者的法官产生不当的偏见和预断。






B. 范文提纲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研究
         ---兼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新规定
一、引言
二、证人证言的基础理论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与范围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三)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要求
三、当前证人证言制度的局限
(一)证人出庭作证难
(二)证人作证及质证缺乏程序制度指引
四、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
(一)新增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
1.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及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的制度
2.第七十条规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庭前通知当事人的程序
(二)完善证人询问、证人证言质证程序
1.第七十一条规定保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程序
2.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作出证人证言的具体方式
3.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了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替代方式及其程序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第七十五条、七十八条规定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安排
五、进一步完善证人证言制度的设想
(一)多措并举促使证人出庭作证
(二)借鉴交叉询问完善我国证人询问制度
(三)借助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规制证人作伪证












C. 参考文献

[1]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2]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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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5]何家弘主编:《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6]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7]胡夏冰:“为什么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兼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8]卢君、肖瑶、吴克坤:“信任修复:现行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以某直辖市基层法院716件证人出庭作证案件为样本”,《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9]杜万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建筑时报》2018年6月21日第003版;
[10]杨艺红:“证人证言及其质证规则”,《社科纵横》2007年3月;
[11]唐力:“证人证言质证原理分析”,《证据学论坛》第五卷;
[12]李明:“从权利义务的平衡角度审视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制博览》2019 年 03 月( 上);
[13]李明:“证据证明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范文,2011年;
[14]刘敏:“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法学》2000年第7期;
[15]张卫平:《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16]刘遵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证书问题研究”郑州大学2017年;
[17]董园园:“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法制与社会》2019年3月(下);
[18]王洪用:“误证与伪证:论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时代法学》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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