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根据保险业的特殊性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重要性。
3、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4、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的立业之本。
目录
一、对诚实信用的一般理解2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一、对诚实信用的一般理解
“诚实”就是指对他人不隐瞒、不欺诈,实事求是;“信用”就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组织善意地、全面地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都应遵守的原则,它不仅属于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范畴,也属于经济和法律的范畴。
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一致,但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严格于其它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四大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的诚实信用。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如实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因此宣告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经营之本。
二、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应比其它民事活动严格。
(一)、保险经营的是风险和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发生于什么时候、以及发生后导致的后果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在多数情况下保险人提供固定格式的附和性合同,将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拟订成标准的合同条款供对方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出取与舍的选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就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保险标的在投保前和投保后都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中,保险人没有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为数众多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掌握和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这样,在保险双方关系中就会出现因保险的专业性强而很难使被保险人清楚透彻地理解。被保险人占有、使用和保管着保险标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掌握相对较少。保险关系的这种特殊关系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
原则。
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中始终应坚持的重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对保险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重要作用。在承保阶段,由于保险公司承保险标的的种类繁多,性质多样、分布广泛。保险标的直接掌握在投保方,只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最为清楚。而在多数情况下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对标的所在地难以实地查看,保险人主要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采用那种费率和那种方式承保。在防灾防损阶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最为直接、便捷、经济、有效。他们对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保险标的的风险性,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的经济效益。在灾害事故发生以后,如何有效地组织施救减少灾害事故的损失,如何科学地确定损失程度,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受损标的,被保险人更为清楚。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产诚实信用对的业务经营状况保险公司有很大的影响。例 一化工企业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有一天晚上突降暴雨,该企业仓库外的水沟被泥沙堵塞,仓库里存放有大量的积压产品。如果仓库管理员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疏通水沟,仓库里的产品就会安全无损。如果仓库管理员认为反正仓库里的产品都是保险产品,受水浸泡后有保险公司赔偿,还可乘机丢掉积压产品这个包袱,对水沟堵塞装着不知,任积水淹没仓库里的产品。即使这样,保险公司也不易掌握到被保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证据,只好对受损产品进行赔偿。可见诚实信用对保险人是多么的重要。
对被保险人的重要性。
保险既不是一门纯粹的自然科学,也不是一门纯粹的社会科学。它是以大数法则、概率论为基础,和法律、财务会计、机械、化工、医学等学科密切相关。同时保险又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专业化程度很强。保险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广泛,多数人对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所以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合同中坚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原则尤为重要。在宣传保险时不能为了招揽业务而自卖自夸,夸大保险的作用,把保险说成是“包险”。如果对保险作虚假宣传对公众有很大的欺骗性。.
保险公司本是一种商业机构,保险也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追求经济效益、
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是一种光明正大的行为,但有的保险业务人员在介绍保险公司的
经营情况时,羞于提起“赚钱”二字,认为一旦说出保险公司赢利,别人就会把保险公司看成“皮包”公司,因此就把保险公司宣传成一种慈善机构,把本是赢利的公司说成是亏损公司。好象是越穷越光荣,殊不知其结果是使客户发出这样的疑问:“我在这样的亏损公司投保,以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你有实力赔偿吗?”。这种违反诚实信用的宣传既误导了保险消费者,又吓走了自己的客户,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除对保险责任、承保条件作解释外,对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理赔计算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更应作重点的、耐心细致的告知解释。例如在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因车辆风险大,涉及的险种多,多数投保人很难较透彻地理解条款的内容,他们的心理一般都是想少支出保险费而获得较大的风险保障,很容易形成“只要投保险种齐全,出险后就能得到足额赔偿”的错觉。例 张某将自己的一辆重置价值为15万元的大货车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额为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为3万元。由于张某在投保时没有真正弄懂出险后各险种的赔偿计算方式,误认为车辆出险以后车身损失、车辆造成的第三方损失、车上人员伤亡费用全都由保险公司赔偿。后来该车倾覆于20多米高的坎下,造成车身损失5.4万元,车上一人受重伤残废,车方赔偿该名伤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偿费等共计9.6万元。该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规定计算,车身险赔偿额为54000*80000/150000﹙1-2O%)=23040元,因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为3万元,保险公司对伤残人员按每座最高限额3万元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对车身损失费用和车伤人员赔偿费用都承担了多数。尽管保险公司在处理损案时是严格按保险合同办事,但车方对保险公司始终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
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的承诺能不能兑现,能否得到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得赔偿。由于保险得专业性强,被保险人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得地位,因此在保险标地遭遇保险合同约定地风险后,考验保险公司的诚信建设的关键时刻来到了。这时保险公司把对客户的“最大诚信”作为首要问题,信守“我既承诺必须履行”、“一诺千金,恪守信誉”的服务理念,兑现“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忠实地为客户提供高效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赔偿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例 一商业企业茂源公司将本企业的财产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去年7月因降暴雨而使库存商品遭受损失。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及时查勘,经双方协商,保险财产损失为9.4万元。在该此事故中,大量商品需要清理、凉晒和重新包装,这必然会发生一些费用,该公司有关人员却不知这些费用可以列入施救费索赔,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也没有主动告知茂源公司,还认为是为保险公司减少了赔款损失,为公司立下了功劳。保险公司领导知道这件事以后,对二名业务人员进行了批评和诚信教育,主动到茂源公司,告知商品的清理、凉晒、 包装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施救费为8600元。茂源公司非常称道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向保险公司赠送了“重合同,守信用”的锦旗。
四、怎样确保“诚实信用” 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要使 “诚实信用” 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本人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保险行业职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每一位保险员工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一条也对保险工作人员在诚实信用方面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保险公司要把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使员工懂得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基石,是保险业的生命。加大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惩戒力度,使保险员工对诚实信用原则不愿为,不敢为,依法合规经营,酿造一种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
(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保险从业人员识别真伪的能力,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斗争,使那些在保险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着各自的局部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又不是完全对立的,应建立“多方供赢,互利互惠”的关系。诚实信用 原则本是保险合同双方都应共同遵守的原则,但社会上一部分人对保险怀有不良企图,千方百计想从保险公司捞取不义之财,有的人伪造保险责任事故;有的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对保险标的安全缺乏责任感,甚至希望或放纵事故的发生;有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慌报损失,扩大损失范围;有的人违反可保利益原则,将同一保险标的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女多嫁”,对同一损失到多家保险公司索赔。这些人把保险当着一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游戏,他们的阴谋如果得逞,不但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还会使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钱容易骗取,从而助长这种行为的再此发生。这就要求保险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积累理赔工作经验,熟悉保险事故处理程序,掌握办案技巧,识别不同客户的动机,加强责任心,勤调查,善思考,掌握第一手证据,对那些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人给以有力的打击。例 2003年7月21日,某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彭某报案,彭某的车辆于2003年7月9日晚在四川与贵州交界的山上倾覆,车辆严重受损,车上2人受伤,由于伤势较轻已送当地一家卫生院治疗,彭某已进行现场拍照,肇事车已由路过此地的吊车吊到路上,当地派出所已经查勘了现场。出险地离保险公司路程较远,根据彭某提供的情况,保险公司觉得没有去现场的必要,就同意彭某将车拖回后再一起协商确定车辆的损失。8月15日彭某向保险公司交来了派出所出据的事故证明、现场照片等索赔手续,索赔金额13200元。根据索赔资料分析,肇事车在现
现场的时间只有两天,但现场照片上车身上的锈迹很厚,不合常识,原因何在?理赔人员发现了疑点。为避免打草惊蛇,保险公司人员独自前往出险地了解情况,询问了当地多名目击者,并到卫生院查看了伤员的住院记录,了解到该事故发生的真实时间是7月9日。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派出所和卫生院都为出据了关键内容虚假的证明。彭某7月15日到投保,该车保险生效的时间是7月16日0时。这是一起典型的先出险、后投保、慌报出险时间的保险诈骗赔案。诈骗者真是费尽苦心,手段狡猾。如果理赔人员稍有疏忽,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成千上万元的损失,可见保险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心是多么的重要。
(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诚实信用本是属于道德调节的范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已把诚信原则法律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着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
保险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涉及面广,要想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完全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愿望,各级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监管主要是保险人一方,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具备监督管理的职权和约束力。《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具有强制约束力,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部《保险法》,是《保险法》的灵魂和精髓。《保险法》强调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欺诈行为给予严惩,明确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理人、经纪人进行违法危规活动,故意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保险法》为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法律责任”与刑法作了衔接。
(四)、培养公众的诚实休养意识。保险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诚实信用原则既属于道德的范畴,也属于法律的范畴。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使保险活动在诚实信用的健康轨道上运行,还有赖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和公民法律道德水平的提高。因此保险要配合各级党政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诚实信用,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形成一种崇尚诚信,蔑视虚假,谴责欺诈的社会舆论环境,使保险业建立在一种诚实信用的社会土壤上。
综上所述,从保险合同的签约准备到合同的正式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每一个环节,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最基本、最实用的原则,在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代理人、经纪人必须坚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的立业之本。
资 料 来 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