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述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4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及作用4
1.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5
2.产品责任保险的作用5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概述5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5
1.产品责任保险覆盖面窄,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6
2.相关法律不健全,产品责任保险缺乏相应保障6
3.保险公司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满足有效需求6
三、国外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
(一)美国:侵权成本攀升带动保险需求旺盛6
(二)英国:严格归责制度完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7
(三)日本:抢抓机遇大力推动产品责任保险发展7
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7
(二)完善相关保险法律制度7
(三)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8
五、结论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益保护,而大量的消费者受害案件都是产品责任案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产品责任保险可以及时的给予受害人经济上的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开展的时间很短,缺少经验和法律环境,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成了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产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试着探索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之路,本文从改善法律环境、加大政府政策支持、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策略、改善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环境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法 强制保险
浅谈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引言
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它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可以解决责任赔偿的难题,由社会消化个体的损失。然而,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却一直处于较为缓慢的状态。如何加快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虽然我国保险理论界在责任保险市场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但是相关著作并不多,已有的文章也大都只从发展思路方面入手,没有深入到责任保险的内部发展的细节,也没有准确定位政府的责任等。本文针对理论界的已有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以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外责任保险发展的成熟经验,分析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加快我国责任保发展的对策建议,同时,完善、优化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概述
(一) 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在消费、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用户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为产品责任。发生产品事故后,责任方应负的经济赔偿属于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因产品事故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及作用
1.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
(1)地理区域分布广
一国产品除在本国销售外,还会销往其他国家,使得产品责任在地理区域上分布广。此外,所有的产品都可能遇到赔偿责任问题,具有普遍性。
(2)发生频率高,且索赔金额大
新产品日益增多,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日益强化,产品责任的涉诉案件日见增多,而且因产品责任而导致的索赔金额大,责任期长。
(3)产品种类范围不广,保险数量有限
产品责任保险以家用电器及食品责任保险占大多数,逐步扩大到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责任险,被保险人主要为生产企业,个别地区也有商业企业。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涉及的产品种类范围不广,保险数量不大。
2.产品责任保险的作用
(1)对个人、社会和国家
产品责任网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到社会上的很多家庭和个人,如果民事赔偿不能顺利地履行,将会造成很多家庭和个人的焦虑和不安,甚至会引发社会动满。产品责任保险保证了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利属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具有很强的社会稳定功能。如果企业没有通过产品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在企业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国家必须承担其社会管理功能,国家财政将负担最后的责任,因此产品责任保险属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2)对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并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相争将会越来越烈。中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努カ,比如在人寿保险领域进行了分红保险和投资连接保险的尝试,使有形财产保险的开发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继续开发的潜力有限,而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还是一片空白、抢占责任保险市场,将为我国保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3)对企业的稳定经营
产品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企业缺乏全面、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造成产品质量的不定、随着有关产品任法津、法规的颁布,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产品责任诉讼事件将会不断增加。当赔偿责任巨大时、企业不仅可能被追债终止产品的生产、销售,而且可能面临破产的危机。莫克和考公司是现在美国唯一生产麻、和风苗的生产商,类似地,全美也只有美国里德利和科诺特两家实验室仍在生产白、百日和伤风苗,其他同型的公司都因诉讼太多就无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得不停产。因此,企业要想提高承担产品责任的能力,避免产品责任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冲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是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的有效方法。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概述
出于对外贸易的需要,我国的产品保险在1980年起步,当时属于涉外保险业务。从1985年开始,广州、上海、杭州等沿海城市的人保机构率先将产品责任保险推向国内市场,从此,这些业务在我国逐步开展起来。平安、太保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业务。1994年,全国产品责任险保费收人达到5000万元。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有了初步发展。
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在这三十多年中,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随着对外贸易的增加,涉外产品责任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也推动了国内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许多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范围逐渐增多,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涉外业务主要包括烟花爆竹、汽车轮船、自行车、儿童玩具、航空食品及饮料、施工机械、电扇、药品等在内的产品责任保险。国内产品责任保险业务也承保包括家用电器、机电产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多种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在国外业务中,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与对外贸易紧密相连。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陆续颁布实施的一些有关产品责任问题的法律法规,正在切实地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和生产厂家风险意识的增强,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 产品责任保险覆盖面窄,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自从1890年英国海上事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张产品责任保险单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产品责任保险。在最近的20年中,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产品责任立法的逐步健全,美国、西欧、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迅速,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已成为各类企业的自觉行动。在我国由于产品质量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人们的产品质量意识和保险意识较为缺乏,产品责任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参保企业基本上限于少数工业企业,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这与我国业已形成的买方市场极不相称。产品责任保险费收入占全部责任保险比例很小,目前不到1%。
2. 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产品责任保险缺乏相应保障
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 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原则性条文在《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 如第 122 条规定:“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应负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例如,我国是出口大国,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对出口产品责任险保险需求巨大。但由于保险公司对国外产品责任的法律缺乏了解,使得这类险种的设计以及费率的制定与市场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出口美国、加拿大等这些英美法系国家的产品,高额的判例使国内的公司不敢出单或以仅留很小限额的方式通过国际再保险人分保出单。从而严重制约了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以全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为例,2003年1月-2006年10月 ,共承保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590笔(其中办理分保的530笔,占90%)保费共计7637万元。
3.保险公司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满足有效需求
责任保险本身就属于一个有较强专业性的险种,作为其分支的产品责任保险对专业性、技术性的要求更高,经营产品责任保险涉及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投入成本以及技术门槛相对较高,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相继成立了多家保险公司。整个保险业人才缺乏。针对产品责任保险这种技术性较强的保险由于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依靠目前保险公司的技术人才还无法对所有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较准确的评估,从而科学地厘定费率,这导致保险公司对经营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同时,保险公司对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不到位,各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的宣传不够重视。产品责任险主要通过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宣传解释来开展,而站在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角度对产品责任险的宣传力度不够。而且宣传面狭窄,导致社会对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转嫁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缺乏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国外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产品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的需求急剧扩大,业务量迅猛增加。由于各国对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各国对这项保险的需要程度也就有所不同。业务量最大、赔案数及赔款金额最大的当属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
(一)美国:侵权成本攀升带动保险需求旺盛
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分别于1975年至1977年,1984年至1986年,2000年至2002年间经历了三次危机。根据1986年美国司法部的报告显示,在爆发的几次保险危机中产品责任保险在市场中的表现最显著。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了产品责任保险险种,在此之前,美国的责任保险传统上主要指机动车辆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美国保险市场具有强大的发展趋势,至今在全球上其市场最大,保险公司已经有六千多家,几千年来保费收入始终位列各国第一位,2011年美国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高达667106美元,责任保险市场占据45%甚至50%,而其中的产品责任保险也成为了世界上业务量最大的国家。美国要求所有的产品生产商进行投保,否则他们的产品将无法进入市场,对外来产品的生产商也有同样的要求。
由于美国消费者的索赔意识比较高,随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增强,这种意识更加有增无减。在美国,产品责任保险需求高源于其不断攀升的侵权成本。1960-2005年,美国的侵权诉讼成本不断增加,如此高的侵权成本,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们自我承担不了,就通过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创造了产品责任险的大量需求,使得美国产品责任保险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侵权成本攀升带动产品责任保险需求的旺盛。
(二)英国:严格归责制度完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产品责任保险是英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虽然不强制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是大部分产品生产商都会考虑长远的经营计划,认为为自家生产的产品购买责任保险才是最节约成本的方式。因此早在05年的时候英国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己经超过40%。英国产品生产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打包方式购买,即该生产商将产品的各种责任风险一起购买保险,79%的企业会采取这种购买方式;另外一种方式是分开购买,对产品的每一种责任风险单独投保,这种投保方式以大型企业为主。
英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得益于严格归责制度完善了产品责任法律体系,首先,英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规定比较保守和谨慎,其产品范围大大小于美国的规定,无形中使得产品责任风险也缩小了。其次,英国《消费者保护法》做出了赔偿损害规定,根据英国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和利润损失。还有就是英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也非常广泛,在英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缺陷产品的任何人和因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害的任何人。从产品的制造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中的有关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三)日本:抢抓机遇大力推动产品责任保险发展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日本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就已经超过他们非寿险业务的15%,成为非寿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产品责任保险也开始得到发展,在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不断抓住机遇。政府给予了有力扶持,扶持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竞争水平,调动了保险公司开发产品责任保险新险种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日本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自身也不断努力,他们十分注重对社会经济文化、经济发展趋势及市场供求状况的研究,制定恰当的发展战略和方针,配套服务的提供增进了公司和客户间的感情,从而取得很好的成绩。同时,保险公司善于抓住重特大事故、新法律等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机遇。当然,保险自律机构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行业规则、协调政策、交流合作,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通过组织学术研究、编写教材、培养人才,为保险业发展做好理论准备和人才储备工作。从而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做大做强产品责任保险市场。
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开展产品责任保险有利于打击假冒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国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国家技术监督局应积极动员和鼓励大型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在产品承保时,技术监督局在技术标准上严格审查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产品责任险时能有效控制风险,确保业务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产品假保险侵害保险公司利益的现象发生。目前有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滥用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名义推销其不合格产品这是一种默许行为。这种产品假投保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应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二)完善相关保险法律制度
责任保险开展得如何,立法是关键。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责任保险发展得较晚,仅有 100多年的历史,但它的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在美国,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超过40%。作为以“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它的发展与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人身伤害、伤害成本、被保险人应尽责任标准、索赔意识等都息息相关。在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事实:责任保险的发展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但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永远都会有这个时间差存在,这种情况在美国曾经发生过,在欧盟、英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是如此,在法律制度建设十分薄弱的中国更是如此。 因此,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三)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
从国外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来看,产品责任险最初是从承保一些与人体健康直接关联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开始发展起来的,慢慢扩充到其他商品,直到现在几乎所有产品都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后来者,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也将没这个轨迹前进。尤其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下,针对我国全面缺失产品责任险的现状,政府可以首先支持部分关系国民生命安全的产品率先发展,比如食品行业、药品行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逐步有计划的扩大产品责任保险强制投保的范围。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规模,更决定了其业务发展质量。保险公司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责任保险市场必将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五、结论
总而言之,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责任保险本身具有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和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趋势也会越来越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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