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和税制,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
加强宣传,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完善征管制度
内容摘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收入分配的变化;向居民个人倾斜并呈累进态势,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这种变化表明,居民已成为巨大潜在的税源,而收入差距的扩大又使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要性日益迫切。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整体上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有关。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建立一个设计科学、规范合理、调控力强的个人所得税已成当务之急。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1、 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2、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
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特别是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但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
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由于人天然具有经济人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就像有人说的: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法子让政府不征税,同时也没有谁愿意主动缴税。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在我国,“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部分“明星”、“大腕”偷逃税行为也遭到了一定打击,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造成了纳税意识淡薄,故意偷逃税的现状。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
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
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二、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和税制,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
首先,国家应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的设定做法可以借鉴外国做法: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也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
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在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
2、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1)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混合税制。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选择实行混合税制,覆盖个人全部或大部收入。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避免了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对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等,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
(2)调整税率级距,提高边际税率。就税率水平而言,应避免过高的税率对生产、经营、投资产生抑制、扭曲作用和诱发纳税人的偷税动机。按照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我国目前仍可实现累进制和比例制两种税率。对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具有一定累进程度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以不超过六级为好。可降低前几档税率,而提高后几档税率,比如可设5%、10%、15%、25%、35%、45%六档。对分类所得项目原则上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彩票中奖的“偶然所得”应引入累进税制,使其实际税收负担不低于综合所得部分,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立法原则及鼓励劳动致富的社会宗旨。
(3)减少免税项目,扩大税基。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补贴、奖金、中奖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对残疾人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减免优惠可通过特别扣除来解决,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4)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建议调整为1000-1500元。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多数国家分为五大类: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别扣除、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税前扣除要确保纳税人本人和所扶养对象的基本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扣除标准宜由800元提高到1000-1500元。另外,对一些纳税人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可予以照顾,给予特别扣除;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也可适当增加20%-50%左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加强宣传,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完善征管制度。
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在税收征管方面,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一是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并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
三是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企业的个人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和利股红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是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
五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六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七是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是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此外,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向海关了解居民特别是外籍个人的通关情况;向保险机构了解个人购买保险、领取保费及赔付的有关情况;向房地产部门了解房产的转让和租赁情况;向财产登记机关了解个人财产登记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参考文献] [1]财政与税务[季刊].2001,(1).(2). [2]纳税人[季刊].2001,(2).(6).(9). [3]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02年10 月
[4]朱大旗:《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学家》2001年第3期。
[5]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版,第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