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新定义资本框架和要求,提高银行资本质量
新资本结构框架包括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以及缓冲资本的引入,以确保银行能更好地抵御经济和金融的衰退时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巴塞尔Ⅲ在明确定义一级资本构成的同时修改了“巴塞尔II”中对“商誉”等含糊不清的定义和阐释,明确表示商誉、少数股东权益、递延所得税以及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均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特别是普通权益资本的重要性上升。其次,二级资本的重要性削弱,并且还建议废除之前协议中提出的“三级资本”的概念,在简化资本充足率要求形式的同时,强化对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监管。
巴塞尔Ⅲ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加严格,将普通权益占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提高到了4.5%(巴塞尔II的标准是2%),一级资本充足率也从过去的4%进一步提高到6%,此外,还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加上2%的二级资本,实际的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0.5%。对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下降,逆周期或者风险中立的资本要求明显上升。
表格1资本框架的校准——最低要求建议(%)
普通股(扣除扣减项后)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0% 8.0%
资本留存缓冲 2.5%
最低资本要求与资本缓冲要求之和 7.0% 8.5% 10.5%
逆周期资本缓冲* 0%—2.5%
*普通股或其他具有充分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
2. 提出了资本留存缓冲的要求,提高抗周期性
巴塞尔Ⅲ首次提出了在经济上行期建立缓冲资本,进一步强调了“向前看”的原则,通过对未来状况的合理预期,制定现阶段的风险防范策略,以减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影响。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要求,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留存缓冲”,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2.5%,该留存缓冲在一级资本中表现为普通股权益,这实际上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数量。这一机制可以防止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大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3. 设定杠杆比率和流动性比率,减少监管套利
为减少监管套利,巴塞尔Ⅲ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补充了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比率(Non—risk—based Leverage Ratio),这是一项逆周期措施,杠杆比率的下限为3%。针对金融危机期间呈现出的粗放式和低效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Ⅲ对短期及中长期流动性设定了新的监管指标。一是规定银行的30天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应大于等于100%,目的是保证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二是规定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应大于等于100%,以控制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鼓励银行使用稳定的融资渠道。
相比巴塞尔II,巴塞尔Ⅲ对加权风险资产的要求有所提高。巴塞尔III鼓励高信用等级的场内交易,减少场外交易,以防范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连锁性信用危机。巴塞尔III加大了对防范交易对手信贷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了对柜台交易市场中的衍生品、回购及卖空等的约束。另外,巴塞尔Ⅲ引入了“杠杆率”概念,通过抑制过度杠杆化,防止去杠杆化过程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杠杆率的计算要从一级资本出发,除现金、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所有表内和表外风险敞口都以100%的权重纳入核算范围。
4. 增加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Ⅲ的另一个重大改革是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尽管各国监管当局都承认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Toobig to fall),为进一步防范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明确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需要计提额外的资本,防止风险积聚。
5. 稳健实现监管框架过渡
巴塞尔Ⅲ安排了长达9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2011~2019年间循序渐进地达到资本监管要求。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2013年1月1日要达到阶段性目标,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提高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5%,充足率达到8%,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反周期缓冲的充足率要求从2016年开始,每年提高0.625%,4年后达到2.5%的水平。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