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法律法规设计的比较全面,但不完善并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准则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各种会计规范和准则之间还存着不协调性和不完全性。会计法规体系内部不协调,必然会增大经营者、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博弈”空间,增加全社会的交易成本,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方便之门。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的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会计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或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利用高估坏帐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公允性和真实性。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整体结构和体系上比较完善,我国针对证券市场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基础,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辅的体系。整体看比较全面,但大部门法律规范法阶较低,呈现规范多而散,权威性差的格局。我国处于市场的转型期,加之本来就有的文化差异,对外来的先进制度的消化能力有限。因此,笼统地借来一些框架和理念,并不能够对中国证券市场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地“对症下药”。况且,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的行为就没有直接的威慑力,“试着水深过河”的心理自然产生。而证券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和责任则会相应增加,在现实中出现应不暇接,疲于应付的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法律制裁和市场监督乏力。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抽样公告,在被抽查的国企中,约有65%以上的企业存在资产不实、损益不实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造假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大,缺乏可操作性措施,对大多数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主要还是罚款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或民事赔偿责任的较少。与美国对上市公司造假的责任人罚款最高可达’$$万美元、经法律诉讼可判’$年监禁的处罚措施相比,我国对上市公司造假责任人的处罚较轻,极大地降低了他们造假的成本。从市场监督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十分弱化,无论是“用手投票”机制,还是“用脚投票”机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几乎都不起作用。此外,我国外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为上市公司造假推波助澜,使得低质量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得以披露。
四、信息披露违规的治理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诚实守信地向社会披露一切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直接关系上市公司治理的绩效与成败。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上市公司的监管,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捉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以及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弱化,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大股东往往利用“一股独大”的优势地位,操纵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当务之急是迅速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培育和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机构持股,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监管力度;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用科学的制度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二)加强证券市场独立审计。我国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和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助长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操纵、信息造假和信息欺诈。因此,构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必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一是要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完善审计准则、修改审计假设及审计方法和程序,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二是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监管力度,加大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的经济约束性和力度,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强化会计师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三是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教育,重塑信用理念。要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上,谨慎、公正地执业,以保证公开市场上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边际成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一方面受到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及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和质量,又受到信息披露主体自身道德水平的制约。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公司内部人,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牟取暴利的巨大诱惑,因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信息披露主体一旦出现“败德”行为,必然通过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诚信信息披露的机会收益表现为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根据 “逆向定价”的基本原则,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收益,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因此,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上 市公司反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边际收益。当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边际成本足够的高、而其边际收益趋向于"的时候,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行为可望得到收敛。因此,必须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增大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和“违约惩罚成本”,从而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用性。注【1】
(三)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和司法程序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政策(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