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界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身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招聘、考核和权限。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一份文件,将城市行政管理人员列为公务员,但该文件的法律地位太低,无法实施。只有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才能按照《公务员法》从法律层面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管理。
一般程序尚不清楚。一般程序包括通知程序、解释程序、调查和证据收集程序以及回避程序。通知程序来源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法。但是,该法的定义相对模糊,主要是因为没有明确的通知和期限、内容和方法等,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原因是缺乏时间、方法和程序。权利和利益的“注册和保护”在调查过程可以侵犯另一方的存在,但它也可以提起诉讼没有法院的广泛支持,导致行政机关有时逃避法律制裁。最后,避免这个过程。撤销程序在行政强制法中没有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回避的人员和条件,但回避的唯一途径是自我回避。法律对撤销程序的具体适用,没有规定“不得申请撤销或者作出撤销的指示”。
(二)城管强制执法程序在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主体资格违法
2014年8月,国务院发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权的比较集中决定》,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定为国家公务员。《行政强制法》第11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权限范围内实施。”。不能采取行政的强制措施。第三项还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的人不能实施。”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执法小组错综复杂,出现了各种临时岗位和补助人员泛滥的现象。这些人不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行政法的执行无知,而且还成为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法的执行中,处理公共事件或小事件的牺牲者。
2.执法程序混乱
(1)程序颠倒。他们首先调查和处理案件,直到结果出来才立案,这违反了法律程序。过程与定性反演。法律程序的初衷是维护公平正义。城市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逆向性。对申请结果进行处理、调查、审计,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决定处罚。然而,许多手续并没有到位,在行政领导下对违法强拆结构的实际工作进行处理。
(2)滥用强制措施的。当执法人员无视法律程序的规定时,就会出现大量滥用强制措施的执法活动,如强拆违法建筑、强占金融相对人等行政行为。
(3)任意简化或更改程序。执法人员不履行身份披露程序,不履行告知原因和解释程序的。此外,他们无权给予当事各方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也无权直接施加行政处罚。
3.执法方式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和理性的和适当的,合理的管理需求的基本原理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合理的执法、人性执法、文明执法。事实上,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经常给顾客提供食品和饮料,缺乏尊重。执法是对事物的暴力,不是对人的暴力。
三、对进一步完善城管强制执法程序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的建议
1.制定一部统一的城管行政执法程序法
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唯一的方式,更好的实现行政权力,保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法,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行政相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避免由于特殊立法导致行政相关人的不公正的法律冲突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避免了法律的特殊漏洞和立法的不完善,节约了立法成本。
2.完善现有的城管强制执法程序法律法规
在经济基础薄弱、收入来源狭窄的城市,城市管理者经常把目标对准基层街头小贩。执法很可能会引起他们的激烈反抗,导致暴力执法事件或暴力抗议法律。因此,在执法中,城市管理者应该把人们首先,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并且不执行强制性行为对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并认真落实相关各方在强制性行为的属性,以便采用柔性执法的方法。进一步完善现行一般程序中关于核准时间的规定,对谁可以作为证人作出具体规定。中国的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程序通知的时间。对当事人行使表决权和答辩权,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3.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论城管执法的程序依据(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