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理解《若干规定》第一条解释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第一,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用以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也包括审理小额,轻微民事案件。但由于还不完全具备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例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以口头方式进行;法官可以以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
我们在理解《若干规定》第一条解释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第一,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用以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也包括审理小额,轻微民事案件。但由于还不完全具备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例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以口头方式进行;法官可以以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律师代理;诉讼费用低廉等,因此还不能将其等同于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最终掌握在人民法院手里。对于简易的民事案件,并非一律,必须适用简易程序。这样表述除了逻辑上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正确把握所受理案件是否适合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分寸。对于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本条司法解释的第5项为依据,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使当事人依照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使程序选择权,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符合本条第㈠、㈡、㈢、㈤项规定的,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三,简易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说还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例如: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仍然享有上诉权;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并不因此可以减轻诉讼费的负担等。因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某种程序性权利或者享有某种特殊的程序利益。这一点就决定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不可能简化到没有法庭审理记录、判决不必说明理由的程度。 二、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有3000 多个基层法院,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每年审理大约90%的民事案件。面对持续快速增长的案件量,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实行繁简分流,大多数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据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达到90%。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的情况各异,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各基层法院也对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 简易程序适用中的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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