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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机制
【摘要】:近段时间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家庭本是公民温馨的栖身之所,但家庭暴力却使这种温馨转化为恐怖的阴云。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还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威胁。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已经非常严重,据统计我国有30%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面对如此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却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致使我国的这些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为保护这些受害者的权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的缺陷进行了总结,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我国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救助,主要有自力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三种方法。随着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严重,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规定了一系列的救助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在立法上,我国在《婚姻法》等一些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从法律上将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行为。在对家庭暴力的惩罚上,我国《刑法》也对家庭暴力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情况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除此之外,我国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的法规来制止家庭暴力。这些法律法规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我国建立起许多社会组织来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协调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因此我国赋予妇联等组织一定的权利来保护妇女的权利。我国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日趋复杂,我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解决机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缺陷,综合起来,主要如下:
(一)、在立法方面,我国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之中,虽然对家庭暴力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却过于笼统,且规定的并不完善,无法对司法实践进行具体的指导。例如我国的《婚姻法》虽然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对施暴者处以何种刑罚却只字未提。我国的《刑法》虽然对家庭暴力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但这些规定却过于简陋,且无法对当事人形成一种良好的制约。为了更好的界定家庭暴力,我国最高法院虽然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最高院的定义却只是针对人身伤害的家庭暴力进行了解释,对精神和性自由侵害的“家庭冷暴力”和“婚内强奸”我国的最高院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刘晓善,《家庭暴力基本问题透视》[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01期]除此之外,我国对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几乎为空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我国家庭暴力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最终也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
除了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外,我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家庭暴力救助体制也是我国无法对受害人形成保护地一个原因。我们都知道,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那么在没有目击人在场的情况下受害人则很难举证。而且由于夫妻家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家庭暴力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