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本文从当前社会的情况、现状出发,指出如今各个地方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在电动三轮车是否该买交强险上面存在一系列争议,而引发的一些分析。
一、电动三路车的基本属性
1、从机动车的特点看
2、从公安部的意见看
3、从法律逻辑看
4、从车辆管理的历史看
二、交强险的性质和特点
(一)从广义上来看
1、法定性
2、强制性
3、广覆性
4、公益性
(二)从狭义上来看
1、交强险的保险制度。
2、交强险条例规定
3、交强险理赔流程
三、电动三轮车购买交强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三轮车投保无门
1、电动车未列入机动车目录
2、无电动车保险条例
3、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管理
(二)电动三轮车管理亟待规范
1、从现今存在的问题上来看。
2、从管理状态看
3、从各地区法院审理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看
四、电动三轮车购买交强险的必要。
(一)电动车的缺陷
1、电动三轮车的自身缺陷
2、没有进入法律规章制度
五、现如今普遍社会认识
(一)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二)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可能性
(三)电动车驾驶员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损失
(四)主要的2种观点
六、“电动车”应依法购买交强险
1、“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2、机动车依法均应购买交强险
3、电动三轮车纳入规范管理是十分迫切和必要
4、相关问题互相关联
七、针对现今社会问题提出对策
(一)让电动车也投保“交强险”
(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四)增强宣传力度让车主积极购买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三轮车应投保交强险
内容摘要:
本文从当前社会的情况、现状出发,指出如今各个地方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在电动三轮车是否该买交强险上面存在一系列争议,而引发的一些分析。
在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电动三轮车的属性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历来对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机动车中对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现在只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明确的,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因此电动三轮车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其理由是该产品未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因此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给予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象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其性质应当属于在非机动车上私自加装动力装置。此类案件应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
关键词: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交强险
正文:
随着我国新能源发展方向的定位,“电动车”产业在迅猛发展。电动车已经遍及全国城市或乡村的各个角落,数量日益增加。电动车成为我们代步的一种交通工具,即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体现了现代低碳环保的意识。可是电动车出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电动三轮车是否能够投保交强险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电动三轮车的基本属性
在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电动三轮车的属性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历来对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机动车中对加装动力装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现在只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是明确的,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因此电动三轮车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其理由是该产品未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因此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给予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象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其性质应当属于在非机动车上私自加装动力装置。此类案件应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
从机动车的特点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动力装置的不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显著区别是其驱动方式。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方式。当然在非机动车里也存在以动力装置驱动的特殊情形,就是指一些虽然加装动力驱动装置但必须是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其危险程度相对较小的车辆,例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从公安部的意见看。
公安部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机关,其职能部门交通管理局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一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5年7月28日的解释:由于国家目前对电瓶三轮车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车管部门也没有依据核发牌证和驾驶证,对上路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通过这个解释可以看出,电瓶三轮车不是象非机动车那样是不需要牌证即可上路的。
从法律逻辑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这条规定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哪些车辆是机动车,哪些不是机动车。但该条是对机动车行驶的规定,“其中”就说明电瓶车包括在机动车的外延之中。既然电瓶车属于机动车,作为电瓶车一种的电瓶三轮车当然属于机动车。
从车辆管理的历史看。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电瓶三轮车也一直是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这里就明确电瓶车属于机动车。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准驾车型中,也有电瓶车,代号为Q。在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删除了对电瓶车的规定,主要是由于电瓶车稳定性、安全系数都低,所以不再发证,说明国家是不鼓励发展这种车辆的。
二、交强险的性质和特点
当然,说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是指出厂时的车况即为电瓶三轮车的情形。这里要排除一种情况,即如果是手把式骑行的三轮车私自加装电瓶的,则应当为非机动车,这种改装是非法的。而正常的电瓶三轮车是在车辆出厂时,就已经具有动力驱动装置,本文主要讨论此种情况。
(一)从广义上讲,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之所以从中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性的强制保险制度,其本质是责任保险,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2、强制性。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非常明显。
3、广覆性。交强险的广覆性体现二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受偿。赔偿范围涵盖了包括精神损害在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限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4、公益性。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是设立交强险的首要宗旨。基于这一目标,《交强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为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道交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交强险实行 “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突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
(二)从狭义上面看,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交强险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2、交强险条例规定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3、交强险理赔流程
交强险理赔流程: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电动三轮车购买交强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三轮车投保无门
1、电动三轮车未列入机动车目录
电动三轮车即使想上牌,也是上不了的。因为该类型车辆并没有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据介绍,目前,这类电动三轮车实际上在大量生产和使用,但是按照规定都是不能上牌或上路行驶的。
2、无电动三轮车保险条例
而对于买保险,无论是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投保名单里或是在农机局的农用三轮车类型中,还是在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目录范围内,都看不到电动三轮车的踪影。也就是说,即使想投保,也是投保无门。
3、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管理
依据电动三轮车的驱动力、质量和速度,公安交警部门将其认定为机动车是正确的。但相关部门却没有将电动三轮车纳入规范的机动车管理中来。该案承办法官胡腾云认为,将电动三轮车纳入规范管理是十分必要和亟须的。
(二)电动三轮车管理亟待规范
1、从现今存在的问题上来看
首先,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和销售都获得了相关部门许可,且每年生产和销售的数量都非常巨大;其次,从应用上来看,电动三轮车在农村的应用非常广泛,在城市的应用也日趋广泛,如旅游景点的接驳车、作为环卫部门清运垃圾的车辆等;最后,从驾驶行为上看,车速过快、逆向行驶、闯红灯及醉酒驾驶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2、从管理状态看
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呈真空状态,公安交警部门不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亦不管。根据相关规定,电动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车辆应办理行驶证并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因为电动三轮车不在国家机动车目录内,即未纳入机动车的规范管理,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为其发放行驶证,保险公司也无法为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销售交强险。最重要的,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未经过培训,驾驶技能及对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等方面均十分欠缺,亦是导致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和驾驶员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受害人的利益将更难保障。
3、从各地区法院审理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看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包括电动三轮车在内的电动车进行管理,对其行驶证的办理、驾驶资格的取得及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畴等事项进行规范,以增加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四、电动三轮车购买交强险的必要
(一)电动车的缺陷
1、电动三轮车的自身缺陷
由于电动三轮车无牌无证,车身重,车速快,加上无法购买保险,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就可能弃车逃逸,即使不逃逸也可能无力承担大额的医疗费、赔偿费,受害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2、没有进入法律规章制度
说电瓶三轮车是机动车,并不是说它就是可以上路的合法车辆。电瓶三轮车是国家是限制发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电瓶三轮车恰恰不属于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因此是无法营运的车辆。根据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准驾车型及代号中已经没有电瓶车。
五、现如今普遍社会认识
现如今普遍社会对其电动三轮车,交警大队和鉴定中心认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
(一)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主要技术指标来看,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得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得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同时,在《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中,将电力两轮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1、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2、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根据上述系列法律规定,当前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车主要数据基本都超过了上述标准,现有的大量 “电动车”更符合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的标准,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的范畴。
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就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呢,实践中也不尽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电动车不应属于机动车范畴,理由是,虽然电动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但却没有纳入到机动车登记的范畴,在现实中,也不可能为电动车进行登记、领取驾照等,更不可能有保险公司为电动车办理交强险手续。电动车实际上属于“两头不靠”的尴尬地位,因此,有人认为,将其按“比照”机动车来处理比较适宜,浙江绍兴中院的一个判例即是这个结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并且它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那么显然就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二)、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如果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么理所当然也应当购买交强险。可问题是,在现实中,电动车购买交强险似乎不太可能实现,难度非常的大,首先的原因是无法确定电动车的唯一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提供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等数据,以确定该车的唯一性。但在现实中鉴于目前电动车市场的现状,这些很难实现。其次,如果电动车采取交强险这种强制措施的话,那么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应该是严格强制的,包括年检、验车、处罚、以及牌照核发等等,这些就目前来说更是难以实现。
(三)电动车驾驶员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损失
既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现实状况中又无法为其购买交强险,那么很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损失?如果是汽车类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毫无疑问是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但是电动车是否也需要全额赔偿呢,如果全额赔偿的话对于电动车车主来说是否又太不公平太不合理了?
(四)、主要的2种观点
对此,主要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既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在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理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则按具体责任大小承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电动车不能登记为机动车,也根本无法投保交强险,鉴于这种状况,应当按照具体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六、“电动车”应依法购买交强险
为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轻肇事者、电动车所有人的负担,针对现实中电动车是否应当购买交强险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电动车”应依法购买交强险,理由如下:
1、“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公安部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
2、机动车依法均应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交强险的特殊性,其具有强制性。交强险设置目的是为了分散投保人驾驶风险,最大限度救助受害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既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么也就应当购买交强险。这样在发生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也更加容易便捷的获得赔偿。
3、电动三轮车纳入规范管理是十分迫切和必要
目前,电动车的管理呈真空状态,公安交警部门不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亦不管。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车作为机动车,车辆应办理行驶证并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因为电动车不在国家机动车目录内,即未纳入机动车的规范管理,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为其发放行驶证。保险公司也无法为电动车的所有人销售交强险。最重要的,电动车的驾驶人员未经过培训,其对驾驶技能及对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等方面均十分欠缺,亦是导致电动车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和驾驶员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受害人的利益将更难保障。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包括电动三轮车在内的电动车进行管理,对其行驶证的办理、驾驶资格的取得及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畴等事项进行必要规范,以增加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4、相关问题互相关联
与此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未成年人是否有资格驾驶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是否需要考取相关驾驶执照等,具体到实践之中,如何将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付诸现实,如何管理完善电动车年检、牌照核发等。
七、针对现今社会问题提出对策
(一)让电动车也投保“交强险”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电动车保有量至少在40万辆以上。但不少市民购车后没有去公安部门登记,没有车辆保险,再加上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交通法规,导致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频发。
建议有关部门,凭借我市实行首次地方立法的契机,率先在全国推行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市政府应出台激励政策,鼓励市民投保。同时,交警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
(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由于电瓶三轮车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无保障,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除了不能登记上牌以外,保险公司不给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这种机动车由于无法上路行驶,用户应当谨慎购买。生产、改装、销售电瓶三轮车,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工商质监部门可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生产目录产品要求对其进行处罚。我们也希望国内的生产厂家能在技术上突破,生产有安全保障的电瓶三轮车,争取列入国家产品目录,并最终取得申领牌照的资格,成为合法车辆。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鉴于一系列的现实问题,目前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在各个方面都还很不成熟,无论是在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都有待改进,现在可以做到的是加强推广电动车商业险的投保,以尽量的降低电动车驾驶员的行车风险,维护社会秩序。
(四)增强宣传力度让车主积极购买保险
鉴于目前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作为电动车车主而言,应当积极购买相应的电动车商业保险,这对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及分化驾驶员的社会风险等都是非常有益的,同时,相关部分也应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电动车车主的安全保险意识,以期从各方面降低风险承担。
将“电动车”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不但符合国家建立交强险的立法意图,而且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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