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
二、相邻关系是不断发展丰富的。
三、相邻关系充分体现了中西方人类文化的精髓。
四、相邻关系有利于民法等法律的完善。
五、相邻关系的界定。
内 容 摘 要
相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关系,其中蕴含着民法的基础和元素,决定着民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也促进了民法乃至其他法律的发展。相邻关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它是理解民法的一把金钥匙,对于认识权利和行使权利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须认真对待相邻关系。
论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制度,人们对其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总体说来,这些研究还是局限于具体制度的研究,未能充分地揭示和阐发相邻关系之“高大上”的意义和价值。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些研究。
一、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
相邻关系是首先或原初的民事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必须和别人结成社会并生活在其中。人们常说,人生活在社会关系中,但这种社会关系主要是以人的住地或居所为中心而展开的,也即社会关系主要是以相邻关系为中心而展开的,人首先生活在相邻关系之中。不要说在过去,由于人的脆弱无力、环境闭塞、交通不便、不能远行、故土难离、叶落归根等等,使得人的生产生活相互依赖、范围狭小,社会关系与相邻关系并无二致;即使到了今天,虽然人的独立性增强了,交通便利了,流动性大了,人可以走遍天涯了,社会关系已十分深广,但不管人们多么独立、走得多远,也无论社会关系多么深广,人们总还是要回到住地,回到居所,因而总还是要回到相邻关系之中。相邻关系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相邻关系是人们走出家庭关系之后的第一种社会关系,相邻关系是人的重要生活环境和生长环境。人们常说,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其实,人首先是家庭关系的产物,其次是相邻关系的产物。相邻关系如何,对人的影响因其较早地影响人的幼小心灵而对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相邻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人。人们常说民风如何如何,其实民风首先是家风、村风和社区风气,人不仅是看着或学着父母长大的,也是看着和学着邻居长大的。“孟母三迁”的故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总之,相邻关系如此重要,使得人们不能不重视相邻关系,民法尤要重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发生在邻居或邻里之间,是“熟人社会”的熟人关系。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有些近邻还就是亲戚关系,或多或少都沾亲带故,不是亲戚,也是熟人,低头不见抬头见;邻里乡亲之间长期相邻而居,有的甚至世代为邻,“邻以理者,知也”,邻里之间相知相识,有一套特有的信用体系,不会或不应“智子疑邻”;相邻之间休戚相关,荣辱与共,是一个利益乃至命运的共同体,因而应该也能够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等等。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相邻关系自有一套处事和处世规则,这套规则讲人情、亲情,讲信任、礼让。相邻关系与“陌生人世界”不同,陌生人之间,相互不知底细,而且流动性大,行踪不定,无处可寻,充满风险,因而陌生人之间交往或交易要订立合同、“签字画押”;相邻关系也与市场关系不同,市场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交易关系,利字当头,利来利往,商业味冲淡了人情味,甚至不讲人情,因为“情不立事”;“陌生人世界”、市场关系的规则不同于相邻关系的规则,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利益规则。
相邻关系尽管是原初的民事关系或者民事关系的一种,但现当代民事关系已大不同于相邻关系,现当代民事关系已越来越市场化、商业化,而缺乏相邻性、人情味、人文性了。应该指出,这不是民事关系的发展方向,也不是理想的民事关系。理想的民事关系是一种既有相邻性质又有市场性质的社会关系,没有相邻性质,民事关系就成为了纯粹的商业关系;没有市场性质,民事关系就不是现当代社会关系。鉴于民事关系归根结底还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应该以人为本,人是讲人情、亲情、乡情的;应该以民为本,民要友邻、睦邻、乐邻和助邻,因此,有必要应用相邻关系去改造、校正过于市场化、商业化的现当代民事关系,使其回归本原的民事关系。
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人必须和别人在同一方水土相邻而居、相邻为伴、相邻而依,因此形成相邻关系。虽然邻居之间难免发生纠纷冲突,并且邻居之间的纠纷冲突需要法律调整,需要相邻关系制度。但人们不能只把相邻关系理解为邻居之间的纠纷冲突关系,或者说到邻居之间的纠纷冲突关系时才想到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不仅如此,甚至主要不是如此,相邻关系更多的是邻居之间互助合作、和睦相处和平等互利的关系。从后者更能揭示和阐发出丰富的民法元素。
相邻关系如何是检验民事关系的试金石。人首先是和邻里相处的,首先处理的也是相邻关系,如果人们连相邻关系都处理不好,那就很难处理好民事关系。许多矛盾纠纷就是因为相邻关系不好所导致的。人们是从处理相邻关系开始习得处理社会关系、民事关系的经验和智慧的。相邻关系是人们生活中出现最早的法律关系之一,在罗马法中规定得最详尽的就是相邻关系和在此基础上的地役权。在罗马法中,“土地所有权是相邻关系中的责任和诉讼的基础。”今天,相邻关系在民法中仍然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民法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相邻关系是不断发展丰富的。
“相邻关系首先是指因土地相邻而引起的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历来都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人类社会中除血缘关系外最早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但相邻关系不限于此,相邻关系有其发展变化的历程。
在古代自然经济时期,人们自立能力有限,独立性不强,需要相互合作,共同生产生活,人们需要相邻而居,相互帮助;土地是当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场所,土地耕种、水利灌溉、作物收获、果实保护、等等,都会产生相邻关系;人们的生活范围不大,流动性不强,比邻而居,甚至终生守望相助,一生都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除了相邻关系,人们几乎没有更多、更大的社会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人们“face to face”(“面对面”),构成一个“熟人社会”。所以,那时的人们特别注重相邻关系,所谓“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即是如此。那时的许多风俗习惯、规矩规范都是缘于或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当人们进入工业社会以后,许多人背井离乡,到城镇工厂做工去了,中断了人们原有的相邻关系;工业生产,不再以土地为主,原来那些基于土地而产生的相邻关系没有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不断深细,人们经由社会分工与市场交易而生产生活,原先那种基于农业生产的相邻关系大大减少了,但基于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又产生了新的相邻关系;人们因市场交易、利来利往而相邻,此时市场关系取代了相邻关系而成为了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人们更多地生产生活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关系是一种新的相邻关系。如果说过去人们离开相邻关系就无法生产生活的,那么现在则是人们离开市场关系就无法生产生活了。市场关系突破、变革了原初的相邻关系,许多原初的相邻关系规则已不再适用于市场关系。“随着近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人对物的利用范围和方式极大丰富,这也对相邻关系规则的适用形成了新的冲击和挑战。”
在现当代,随着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达,社会流动性大大加强,人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人们开始越来越“宅”了,“宅男”“宅女”也越来越多,人们甚至连对门都不认识。加之个人隐私意识的强化也使人们无意去认识自己的邻居,“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无异于以邻为壑。有时只有相互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了才认识,真可谓是“不打不相识”。现在相邻关系越来越欠缺,也越来越不重要了,过去那种守邻相望、守望相助的情形已不多见。但另一方面,随着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相邻关系又越来越深广,如噪音、大气污染、电磁波、核辐射等进一步加强了相邻关系,原本不相邻的也相邻起来了,人类成为了“地球村”的村民,已“天涯若比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的规定,“不可量物”侵害包括煤气、蒸汽、烟气、热气、臭气、噪音、震动以及其他来自相邻的侵扰行为,它们都可能引发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已不仅限于不动产的相邻,而且包括利益或关系的相邻,人们相邻与否不再由地理位置来决定,而是由相关事物的影响力来界定。德国学者曼弗雷德·沃尔夫明确指出:“相邻法也不仅适用于直接相邻的不动产关系。同时,远距离的不动产也可能受相邻法的调整,只要某不动产的影响能够延伸到远距离的不动产。”现代法国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的概念超过了‘毗邻’的范围”,“已及于简单的相邻(proximite,指‘相近’或‘接近’)。例如,航空业的经营者应赔偿其经营活动给邻里造成的损害,即使后者的房屋与之并不‘毗邻’。”在我国,学者们一般也认为,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应该说,在现当代,相邻关系不仅扩大了,而且更为丰富复杂了,其中“邻避效应”就是典型。虽然现当代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人们已享有广泛的迁徙自由,但即使是现当代的城市居民,限于高房价及其他限制,也是一旦相邻,几乎终生为邻,因为人本来就有安土重迁的习惯,加上其他客观条件也大大限制了人们乔迁另居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此外,随着社会流动性加大,年轻人远走他乡,出现了许多“空心村”、留守儿童和老年社区,他们已成为社会弱者,如有的老人死在家中已成一堆白骨才被发现。他们更需要守邻相望、守望相助,这又更加突显了相邻关系的重要性。
可见,虽然相邻关系是不断丰富发展的,但不管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时期和什么程度,相邻关系都非常重要,这也许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要生活在社会关系中,其社会关系是以相邻关系为中心而展开的,相邻关系是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相邻关系如何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解放。众所周知,《共产党宣言》的最后一句话就是———“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句话后来被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有著作的扉页上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揭示和指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旨和实现共产主义的途径,即只有“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才可能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但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首先要相邻的无产者联合起来,如果相邻的无产者都联合不起来,怎么可能“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呢?其实,正是因为相邻的无产者联合不起来以至于“全世界无产者联合不起来”,才使得至今人类还没有完全解放、共产主义还没有实现。不仅如此,当今人类社会的许多问题都是缘于相邻关系的恶化而造成的,人类社会要解决这些问题,仍然应该从相邻关系着手、本着相邻关系的理念去解决。相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核心,相邻关系和谐了,推而广之,社会关系就和睦了,最终社会就和谐了。
三、相邻关系充分体现了中西方人类文化的精髓。
相邻关系最能体现中国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为民法注入了中国元素。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中国社会都是小农社会、乡土社会,在一个个自然村里,人们相邻而居,互为邻里,生活在相邻关系中。邻里原本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居民组织,如《周礼》记载:“五家为邻,四邻为里。”邻里关系作为乡土社会的地缘关系,是社会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国人特别注重和讲究相邻关系,诸如“远亲不如近邻”,“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乡里乡亲”,“睦邻友好”,等等,都是例证,也足以体现出相邻关系的密切性和重要性。
亲邻之间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亲邻先买权”.我国许多地方都有房屋出卖“先尽近邻”、“知会近邻”的习惯。如山西省虞乡县有“尽近不尽远”,原绥远全地区有“房尽邻,地尽畔”,或“卖房尽邻、卖地尽畔”之说。山西省一些县有“吃割食”与“会邻割事”的做法。山西省潞城有“碾磨千家用、打水不用问”的传统,该县村中碾磨、水井,虽系有主之物,但无论何人皆可使用,该物主不得拦阻。等等。这些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风俗习惯和权利传统。
相邻关系不仅仅是权利或相邻权,而且也是义务,相邻之间负有互相救助的义务。如所谓的“五家为比,使之相保”。唐《户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宋代的《庆元断狱令》规定:“诸大辟囚,本室同居亲年十岁以下无家人者,责付近家收养;无近亲者,付邻里。”等等。这些都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风俗习惯和义务传统。
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友好协作,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相邻之间崇尚里仁为美、礼让睦邻的美德;相邻各方要律己从严、待人宽厚;尽管相邻之间难免贫富不均、官民有别、贵贱不一,但富而可至仁、权重不恃权、位高能谦让;等等。谦让是相邻关系的本质所在,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根本方法。根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时“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为此,舜亲耕于历山,亲渔于雷泽,以自己的言传身教,使“历山之人皆让畔”,“雷泽之人皆让居”。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文王治理周国,“笃仁、敬老、慈少、礼下贤者”,流风所及,境内“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民和睦,颂声兴。”诸侯有争执,都来周国“决平”。又如清代“六尺巷”的故事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著名典范,其中的“谦让诗”——“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道出了处理相邻关系的正确态度和大智大慧。
在中国历史上,相邻关系主要是靠礼教来调整的。这与我国正统的儒家思想有关。儒家思想教育人们“大度做人、秉礼处世”。其实,儒家思想原本就是一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体系,它源于家庭关系、相邻关系,是一套由家庭关系、相邻关系扩展至社会关系、国家关系、天下关系而形成的思想体系。既然国家关系、天下(国际)关系不过是家庭关系、相邻关系的扩展,因此可以将家庭关系、相邻关系的规矩扩展适用于国家关系和国际关系。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乎?”子曰:“其怒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黄金法则”,正是相邻关系的精髓所在,也是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关系的关键所在。如我国协同其它国家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是如此。
长期以来,相邻关系主要靠习惯调整,而且相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习惯,相沿成习,已对其他社会关系、民事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卢梭认为,习惯“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却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著名法学家许之森也认为:对社会习惯的尊重,就是对人们长久以来生活方式的尊重,也是对人的尊重。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在相邻关系的规定上,非常注重习惯的调整方法,其“民法典”第776条、第778条、第781条、第790条等分别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另有习惯,从其习惯”或“依地方习惯”。我国《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在西方,相邻关系也与西方文化传统有关。《圣经》是公认的西方文化的源头和核心,《圣经》告诫人们:“要爱你的邻里,如爱你自己一样。”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人们是通过爱邻如己而爱别人、爱人类的,如果一个人连邻里都不爱,他/她是不可能去爱别人、爱人类的。如此一来,作为爱的宗教的《圣经》,教来教去,却不能教人爱人,那么《圣经》就成为了空洞的说教。无爱的人们就没有从耶稣为爱人类、救人类而被钉上十字架的受难中得到应有的深刻的启示。
即使在西方法治健全的国家,它们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也仍然非常重视习惯的调整作用。如《德国民法典》在相邻关系制度方面规定:“尊重各邦(州)民众的长期的传统习惯,从而在具体的个别场合并存着数种规范,以资利用,首先是住民的习惯,其次是法的记录文书与国家法典,共同构成了无数固定而详细的规则。”
四、相邻关系有利于民法等法律的完善。
人首先生活在相邻关系中,是在相邻关系中成长为人的;人首先跟邻里打交道,是在相邻关系中习得早期的人生经验,然后才逐渐地走出相邻关系,走进社会关系。但人们并没有完全抛弃相邻关系及其为人处世的经验,而是把相邻关系复制扩大到其他社会关系之中。所以可以说,相邻关系是最初的民事关系,其他民事关系,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都是相邻关系的发展和扩大。人们常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人是如此,人的许多关系也是如此,民事关系就是如此,民事关系的最初基因决定了后来发展和扩大了的民事关系,作为最初民事关系的相邻关系对后来发展和扩大了的民事关系就起着这样的决定作用。
刚刚脱离动物界的原始人,势单力薄,面对桀骜不驯的大自然和物竞天择的生存法则,为了生存发展,人们只能实行“原始共产主义”。“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永远显著的特点。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在这种集体中,原始人“关系更加密切和直接,利益均享,几乎没有什么值得争吵的问题”。“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原始共产主义本质上就是一种相邻关系,并且是一种最紧密的相邻关系。这时的人们就处于这样一种最紧密的相邻关系之中,是相邻关系才使人类得以生存发展下来,相邻关系成为了人类生存发展的保护伞。谁要是破坏了这种紧密的相邻关系,如离群索居、自私自利、你死我活,那么人类就不可能战胜大自然和其他物种而生存发展至今。人类无论发展到什么时候,都不应该忘记相邻关系之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仅人类的原始时期如此,人类现在乃至将来任何时期都应如此,人类始终能够从相邻关系中吸取自己生存发展的无穷智慧。
相邻关系是最初的民事关系,民法始源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决定了民法的基因。如在相邻关系这种熟人社会、超稳定结构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敢不讲诚实信用,谁不诚实信用,谁就无法生存发展,古人所说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正是因此而说的,所以邻里最讲诚实信用;相邻关系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帮互助的关系,谁家没有难处,一家有难,众家支援,今天你帮我,明天我帮你,所以邻里之间能够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平等互利;相邻关系把邻里紧密地联结起来,形成一种利益乃至命运的共同体,维护的是邻里的共同利益,所以邻里能够大局为重,公益至上;上述方面,归根结底,都是利人利己,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因此之故,邻里之间能够平等相待、平等协商、平等互利、和睦相处;等等。所有这些基因最能体现、最终也成为了民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所以可以说,最原始的相邻关系就奠定了民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维护公益、平等原则、平等协商、和睦相处,等等。后来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得到了发展和扩大,补充了一些新的元素,如自由原则(意思自治)、私权神圣、自己责任等等,但民法并没有抛弃相邻关系所孕育和奠定的上述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后来的基本原则不但是上述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的发展,而且这种发展必须以上述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为基础和依归,如果没有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社会公益、和睦友善等,后来的基本原则就没有了基础,即使建立了,也会扭曲变形。
从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始初未有民法,只有相邻关系,由相邻关系所产生的风俗习惯代替民法发挥了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功能。在最早的时期,社会关系、民事关系主要就是相邻关系,不是相邻关系的也按相邻关系类似处理,最起码可以准用相邻关系,如上所述,那时就已经奠定了民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有人把民法视为商品经济之法,认为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观点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不正确的。商品经济是人类所经历的第二种经济形式,晚于自然经济很长时间。马克思说,商品交换起源于“把人彼此当做外人”的时候,由于“这种彼此当做外人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所以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不动产相邻权作为一种物权受到法律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早期的民法中,相邻关系都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越是早期的法典包括民法典,相邻关系所占的比重就越大。如早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我国古代的《秦律》、《唐律》中都有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相邻关系与商品经济无关,没有商品经济也存在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不仅对民法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影响了其他法律部门。比如国际法。相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睦邻友好的关系,不仅邻居(民)之间存在相邻关系,而且国与国之间也存在相邻关系,国(边)界相邻的国家就是邻国,邻国之间的关系就是或类似相邻关系。国家是家的扩大,国际关系是私人关系的扩大,适用于邻居之间的相邻关系,也可以推而广之适用于邻国之间、国家之间和国际秩序,相邻关系的原则早已发展扩大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该原则可以说是“相邻关系”的国际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率先提出,后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之所以如此,是由亚洲文化传统和中国文化传统决定的。中国人信奉“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和为贵”、“和而不同”、“协和万邦”、“兼爱非攻”等理念,中国儒家主张“齐家治国平天下”,这种文化传统不但体现和落实于民法的相邻关系上,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且体现和扩展到了国际关系上。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以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步得到更多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认可和接受,并且被写入了包括《联合国大会宣言》在内的一系列重大国际文件之中。如今,这五项原则已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指导原则”。“显而易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源于亚洲的传统文化,也是亚洲为了建立公正、民主的国际秩序所作出的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所以在亚洲诞生,是因为它传承了亚洲人民崇尚和平的思想传统”。这是西方个人主义文化价值观念和资本主义优胜劣汰法则所产生不了。“联合国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曾经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联合国义务以及宗旨的重申”,习近平主席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我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所包含的“4个‘互’字、1个‘共’字”正是相邻关系的精髓所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相邻关系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原型和基础,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相邻关系的国际表述和国际运用。
自从吉尔兹提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以来,应者云集,但许多人是不辨真伪地盲从。其实,法律既是地方性知识,又是超越地方性的知识,如果仅仅是地方性的知识,那么这种知识就没有普遍性,不能普遍适用,因而就不是法律,法律是始于地方性知识,但可复制、可推广,又超越了地方性,具有普遍性,因而才成为法律。相邻关系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如前所述,民法始于相邻关系,但发展扩大了相邻关系,发展扩展至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天涯若比邻”是最高境界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五、相邻关系的界定。
一般说来,社会关系越紧密,就越需要界定权利,权利也就越丰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们之间,无所谓权利。相邻关系就是如此,相邻关系是许多民事权利的权源,如相邻权、地役权、排水权、截水权、采光权、眺望权、安宁权、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界定了权属、明确了预期、规范了行为,能够定纷止争,是保证相邻关系和谐的重要条件。正如中国人所说的“亲兄弟,明算账”,“明算账”才有“亲兄弟”;亦如西谚所谓的“good fens make good neighbors”,或“邻居可相爱,篱笆不可拆”。没有“好篱笆”,就没有“好邻居”。虽说是“明算账”,但它更多的是“心算”;虽说是“好篱笆”,但它主要筑在人们的心里,人们“心有灵犀一点通”。相邻关系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然自发地调整着邻居(里)关系。
权利义务界定不清,相邻关系就会纷争不已,人们就不能睦邻友好。但相邻纠纷的产生,有许多原因,如与人的文明程度有关,与产权的界定不明有关,也与过于市场化、商业化有关。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还与过于权利化有关,与社会关系日益权利化有关。过于讲究权利,特别是在不正确的权利观指导下,动不动就要“为权利而斗争”,反而容易恶化相邻关系。在相邻关系中,本来不是权利,如经过他人土地,“无损于己而有利于人”,曾是多么自然的习惯,人们压根就不会去想其中有什么权利义务的问题,只有横行霸道之徒才会说“此路归我有”,并据此强迫人们留下过(买)路钱。长期以来,邻里之间也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纷争,一旦发生纷争,凭风俗习惯、人情世故就能很好地解决,未必要诉诸法律、争权夺利。“不动产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归于邻里关系,乡里乡亲,世代往来,互相体谅,无需严格遵守所谓法定之权利义务。”而一旦规定为权利,反而使问题复杂化了,许多相邻纷争就是争权夺利造成的。一旦人们纷纷争权夺利,还有睦邻友好的相邻关系可言吗?有人说,“把所有的法律关系用‘权利’来进行表示,是近代民法的思考方式。”但这也可能是民法思考方式的变异和缺点。现当代的民法太商业化了,连民法的思维方式都商业化了,这种思维方式有点背离“民”的思维方式,而更像是商人的思维方式——“商人重利轻别离”。所以,有些人反对将相邻关系等同于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等同于相邻权。自“权利本位”盛行以来,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法律(学)思维方式,以至于法律等同于权利,民法就是对权利的孜孜以求、条分缕析和“斤斤计较”,民法被认为是权利宣言,似乎离开了权利,民法就空无一物。这就大大地缩减了法律的视野、限制了法学思维,以至于看不到权利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因素。人们应该注意到,相邻关系还有远比权利义务更为丰富且深刻的内涵和意义。
其实,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真像是“篱笆”一样,它很形象地说明了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多篱笆是竹木做的,即使是铁篱笆,也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篱笆只具有象征意义,是一种软约束,意思意思而已,并不能与世隔绝。这正是权利义务的最佳状态或最高境界。
相邻关系也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点,它的许多重要原理就是从相邻关系的研究中得出的,如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其中得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正因为在现实市场中,存在着交易费用,所以产权界定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性制度安排。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讲,产权一定要界定,这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前提条件。至于如何界定产权,即将权利赋予谁,产权经济学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主张把权利赋予效益最大化的一方,哪怕是造成社会成本的一方。如工厂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所以工厂烟囱有权排出烟尘污染邻近居民晾晒的衣服,只要足够赔偿后者的损失即可。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的做法——“两利相权取其重”。但法律不能如此功利地思考问题,特别是急功近利地思考问题。在法律看来,工厂的排污权本身并不是权利,即使是权利,也不能一概按效益配置,如此配置权利,也不能处理好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不仅仅是权利关系,还有精神因素(如免受打扰、精神安宁、身心舒畅、等等)、道德因素(如自觉自律、自尊自重、礼让谦恭、等等)、文化因素(如风俗习惯、文明友善、价值观念等等),这些因素不是都能权利化的。况且,在相邻关系中权利本来就难以界定清晰,如相邻关系中所包含的乡情和亲情就难以权利化,难以讲究权利,过于讲究权利,那就“见外了”。即使能够权利化,权利也不是万能的。在相邻关系中,重要的不是权利而是乡情邻里,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如果争得了权利却失去了人情,那是得不偿失的。
相邻关系包含着一种传统的权利观念,相对于过于权利化的现代权利观念来说,它又是一种新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不同于绝对权利、排他权利观念,只要坚持绝对权利、排他权利观念或迷念,就无法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在相邻关系看来,权利似有还无,似无还有,相邻关系就是如此微妙。如果不分彼此,权利模糊不清,不能定纷止争,相邻关系也好不起来。但如果权利分得太清,“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友”,相邻关系也好不到哪里去。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类似亲缘关系,相邻之间发生纷争,说大不大,说小不小,解决这种纷争,就应“和事佬”或“和稀泥”,目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劝和促让,礼让谦和,而不应采取斗争态度,针尖对麦芒,针锋相对。对于相邻关系中的纷争,让比争是更好的解决办法,让能够平息纷争,达到和谐共处,争只能越争越糟,导致两败俱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理是让出来的,而不是争出来的,最起码争理的成本甚高。如果得理不饶人,即使得理了,也会因为失去了人和、甚至人心而没有多大意义,实属得不偿失。“普天之下皆王土,再过些须也不妨。”朱仁轨就曾经说过:“终日让路,不枉百步;终身让畔,不枉一段。”“六尺巷”就是让出来的,各让三尺才形成“六尺巷”,要是争的话,一尺巷都没有,大家都只能无路可走,只能祖祖辈辈做隔壁或对门冤家。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那时的人们为什么厌讼?而希望息讼、弥讼?不仅仅是出于礼,而且是碍于情——人情、乡情。试想,乡里乡亲、左邻右舍,朝夕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对簿公堂,伤了和气,怪难为情的,见面都要绕着走,没有人认为这种生活是幸福的、可欲的。当然,还有一层原因,相邻纷争不必小题大做,对簿公堂,由邻里的乡绅耆老等头面人物就足以完全调处化解。诉诸法律法庭未必是解决相邻纷争的最好办法,还不如把纷争解决在邻里,相邻关系有自己一套不同于法律法庭的解决办法。如“以情理(邻里之情、孝友之谊等)谕之”。法律所规定的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正是长期处理相邻关系的经验和智慧的总结。
权利存在边界,权利会发生冲突,处理权利关系特别是权利冲突,人们提出了许多方法,如效益原则、互利原则、公益原则、时序原则、权重原则等等,但这些方法还主要是“权利本位论”,是“就权利论权利”,旨在各种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人们恰恰忘记了或者没有注意到,相邻关系也是一种处理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则,并且是更为重要的原则。因为它包含着权利要素,具备了权利思维,但又不限于此,且优越于此。相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处理相邻权利冲突的原则,对处理其他权利冲突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相邻权的属性,不少人认为,“相邻权是从属于相邻土地的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存在决定了权利的归属。”“相邻权乃为附属于不动产并为其便利而享有的权利”。相邻权从属于不动产使用本身,天然依附于对不动产使用的事实。但我认为,相邻权不仅仅是一种附属性或从属性的权利,而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并且对其他权利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应该对相邻关系予以扩大解释,说“天涯若比邻”也许有点夸张,但相邻决不仅限于不动产的相邻或毗邻、邻近,如空气的流通、河水的流经、污染的扩散等均可能使原本不相关联的不动产之间发生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联结人们的纽带,利益使人们关联起来、相邻起来,一切相邻都是利益的相邻,只要人们在不动产的利用过程中发生了利害关系,就会形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客体就是利益——“相邻不动产利用之间的利益”,而土地或不动产等等只是利益的载体或媒介。此外,相邻不仅仅是不动产的相邻,也不仅仅是利益的相邻,更重要的是关系的相邻,所以叫相邻关系。这一点对于正确地理解和行使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也可以说人存在于相邻关系之中,权利,只要是人的权利,就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也存在于相邻关系之中,就具有相邻性。一切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权利都是相邻的,相邻性是权利的一种本质属性,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本质上都是相邻关系,或者说“我们事实上总是处在一种权利相互性的境地”,权利的相互性也是权利的相邻性。权利冲突之所以会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权利违背了相邻关系,没有按照相邻关系的理念去享有或行使。要是人们能够严格遵循相邻关系的理念,睦邻友好地行使权利,像在邻里之间行使权利一样,在陌生人之间行使权利,也许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了,最起码权利冲突会大大减少。同样,权利冲突要得到妥善解决,也只能遵循相邻关系。而且,正是因为缺乏相邻关系的理念,才有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神话传说,以及“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对世权与对人权”等错误的权利观念和权利分类。在相邻关系中,或从相邻关系看,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只是相对的,有限制的。相邻权突破了物权法的一些属性和原则,如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注入了容让义务。相邻权与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密切相关,有人(民法典)把相邻关系作为一章规定在“所有权”或“物权”一编中,相邻权被置于所有权或物权之下,如我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之规定即是如此。这种立法例尚可改进。因为相邻权与所有权(物权)存在较大差别,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即一方面是扩张,另一方面是限制,只有既扩张又限制相邻各方的所有权,才能实现相邻权。“相邻关系者,乃民法为调和邻接不动产之利用,而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之制度。各相邻或邻接不动产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之权能对其不动产,本得自由用益或排除他人之干涉,但各所有人如仅注重自己之权利,而不顾他人权利之需求时,必将导致相互利害之冲突,不仅使不动产均不能物尽其用,而且相邻不动产共存共荣,社会与国家同享其利之终局目的也不能实现。”但众所周知,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性、排他性的权利,绝对排斥他人甚至政府对自己之物享有权利,包括役使、利用自己之物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本质宗旨之所在。如果按照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的属性,那么相邻权就无从谈起,在所有权的范围内,也根本无法解决相邻关系问题。有人看到了相邻权与所有权在理论和逻辑上的冲突,因而不赞成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但仅此是不够的,在所有权的范畴内,无论是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还是限制说,都难以自圆其说。不仅所有权、所有人之间可以产生相邻权,使用权、使用人之间也可以产生相邻权,所以相邻权并不依附于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硬要说相邻权依附于什么的话,那么它只能依附于一些天然的事实,如土地相邻、空气相邻、雨水相邻、日光相邻、资源相邻以及人要相邻而居,等等。由于人不再是权利的客体,一切权利归根结底都是对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权利的共性,鉴于此,应确立相邻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实,“相邻权更像是一种媒介权利,通过它才能对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或限制寻找到正当理由。”相邻关系不仅应该超越所有权的范畴,而且可以成为指导所有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鉴于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应作出更为妥善的规定,特别是目前《物权法》中的第84条、第85条应该加以一般化,并提高到物权法总则乃至民法总则中基本原则的地位。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的共同利益,这里的相邻各方,小到对门或隔壁邻居,中到街坊社区、村与村之间、社区与社区之间,大到气流的上下方甚至整个区域、河流的上下游甚至整个流域,等等。相邻各方是利益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邻里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唇齿相依,他们构成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邻里共同体”。人们因相邻而相爱、相扶和相助。相邻权从根本上说不是对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而是对自然资源如土地、阳光、雨水、空气、环境等的权利,所以相邻权主要包括通行权、采光权、截水权、排水权、通风权、眺望权、环境权等权利。这些自然资源是天赋的,是赋予每个人、所有人的,不能归某个人、或某些人所独有,哪怕由他们所先占亦不能由他们所独占,而只能由每个人、所有人所共同享有或公平享有。相邻权的这种性质,也决定了相邻权是公平的,相邻关系的根本宗旨是兼顾、协调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其中蕴含着处理公共利益的智慧和方法。包括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公平正义、利益平衡,等等,违反了这些原则,就不可能处理好相邻关系,所以这些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法律适应现实需要,各国相邻关系立法也从私法调整过渡到私法、公法调整,再过渡到私法、公法及自律法(区分所有权法)调整,相邻关系由私法调整过渡到公私法共同调整。”民法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不仅都源自相邻关系,而且对于处理超越相邻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要是人们始终有根深蒂固的相邻关系理念,那可真是“天涯若比邻”了。
总之,民法应该更多地从相邻关系中去吸取养分。
参 考 文 献
[1]彭诚信:《现代意义相邻权的理解》,《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2][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韩光明:《民法上相邻关系的界定》,《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4][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5]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6]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7]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9]敏而:《千里怀人月在峰——追思法学前辈许之森先生》,《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3日法制版。[10]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12][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4] [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
[15]蔡立东、曹险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研究》,《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16]刘保玉、周玉辉:《论安宁生活权》,《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17]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8][日]大村敦志:《民法总论》,江溯、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9]赵玉、江游:《民法中“民”的阐释》,《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20]曾大鹏:《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卷);韩光明:《民法上相邻关系的界定》,《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21]丁南:《权利意志论之于民法学的意义》,《当代法学》2013年第4期。[22] [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23]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李友根:《权利冲突的解决模式初论》,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24]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6][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