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什么是依法行政…………………………………………………………………4二、为什么要依法行政………………………………………………………………4三、怎么样实施依法行政…………………………………………………………….5四、依法行政案例(关于魏文华之案)………………………………………………11
参考文献…………………………………………………………………………….13
内 容 概 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的最高成果,它规定的是国家权力由法律来确认,行政机关掌握国家权力后必须依宪依法施政,规范权力运行,正确运用公共权力,这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体现。
关键词: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法治政府
一 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题必须合法。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适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行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3,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取得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放弃那就是失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二 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手法,保证执法,党严格在先发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固定的程序,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依法行政,首要的问题是行政权力的法定化。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是原中央主席江泽民同志讲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在政府行政领域的主要方面,包括政府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法定化,都要有法可依。凡事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依法行政是建立法制社会的首要支举。依法治国,首要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依法行政可依有效防止人治和政府职能的随意化,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防止滋生腐败。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要始终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驶,是要我们用它来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腔热情为人民办事,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也是宪法体现的根本原则。
三 怎么样实施依法行政
我认为在实践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认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共鸣,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有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同样,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其一,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规则的限制。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3)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公务员要尚法,执政过程要把法放在首位,一事当前,先考虑符合法的要求与否。心中有法,意识才能建立起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长官意志、个人专断、一言堂等,都是人治观念的表现或变种。不彻底摈弃这种旧观念,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就无法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的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铭记在心。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直接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压法、以权弃法的不正常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切按法律办事,才能建立严明公正的法律秩序,实现依法管理的治国方略;才能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学法懂法,提高依法决策能力.(1)学法懂法,依法思维。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调整。我国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国家公务员能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进程。因此,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学法、知法、懂法。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对于国家公务员而言,同样要通过教育的途径来提高其法律素质。一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理解认识到法的本质和精神、权力的来源与本质、依法治国的意义及途径、依法行政的内涵及重要性等内容,从而提高其思想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这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二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而有序、短期而持久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通过培训,增强法制观念,使国家公务员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特别是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实施行政活动。三是,广大国家公务员还需自觉刻苦钻研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素养。(2)统揽全局,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决策正确有利于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决策一旦失误,所有的行政活动将归于无效,甚至带来负面效应。实行依法决策,关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决策程序法定化。依法决策程序过程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确保决策在程序上具有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性。二是决策内容透明化。决策内容透明化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制度、法规和程序行使权力,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或其他有关事务时使社会全体成员可以有效地了解行政体系的活动,明白重大决策的产生机制、原因和条件,从而有效地监督行政活动。每做一项重要决策,都要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公众范围内予以告示,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这样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避免权力膨胀。三是决策过程高效化。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进行决策时一定要严守时限要求,使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从而避免以权谋私,侵权渎职等现象,减少行政管理工作发生失误、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避免可能产生拖拉推诿、互相踢皮球之类的官僚主义现象,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效力。四是民主参与制度化。凡重大决策都要注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征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长远效应。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参与制度化,从而使所定决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决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五是决策科学化。科学的决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决策要符合实际情况。具体说来,科学的决策,首先是应有明确和正确的目标;其次是决策的结果能够实现;再次是实现决策目标所耗费的代价最小;最后是决策执行后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六是决策责任明确化。谁的责任谁承担,可以引导决策机关加快和完善决策立法,明确决策范围和决策责任,从而避免首长工程、献礼工程、样板工程等。七是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对以往的决策进行定期反馈,可以满足修正和完善决策的需要,而且更可以为后来者提供经验教训。 3恪守行政道德,打造责任行政。(1)遵守行政道德,奉行公正廉洁。行政道德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维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在现阶段,出现了国家公务员知法犯法和行政失当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公务员缺乏必要的道德修养,行政道德意识淡薄。由于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因此人们对其期望和要求都很高,他们也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行政主体对行政道德规范的违背,可能招致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民法、刑律的制裁,因此,推进行政道德规范法制化进程迫在眉睫。行政道德规范法规的内容应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教育、培训制度;监督行政道德规范执行的专门机构;违反行政道德规范的责任方式等。国家公务员行政道德要求的核心就是公正廉明。国家公务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对于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国家公务员只有用其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而绝不能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因而,这就需要国家公务员应具有公正廉明意识。所谓公,是指:大公无私,勤俭奉公,严于律己,秉公执法;所谓正是指:为人正派,刚正不阿,执法正确,公允持平;所谓廉,是指:廉洁自律,见利思义,反贪拒贿,廉洁自守;所谓明,是指:光明磊落,办事公开,尽职尽责,练达明职。这是公正廉明意识的基本含义。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说明,国家公务员要有效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就需加强自身修养,具备公正廉明意识。这就要求国家公务员以身作则,带头公正廉明,做出表率。凡是该办的快办,办好;凡是不该办的坚决不办;不讲人缘,不拉关系,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凡是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做好;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2)坚持政务公开,积极接受监督。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有有效地制度相匹配。在外部环境上给予有利条件,需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各种监督制度。政务公开的目的是公正、便民、廉政、勤政。推行政务公开要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便民利民。要把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以及工作中应遵守的行政纪律等公布于众,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和热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把办事的依据、程序、结果以及监督投诉途径公开,解决暗箱操作问题,以取得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总之,凡需公众知晓的内容,都应向社会公开;凡需一定范围知晓的事情,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凡需当事人知晓的事项,要让当事人查询。通过政务公开将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能,办理政务,执行公务,处理事务的运作情况置于有效地监督之下,有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政务公开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使他们依法行政,杜绝和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国家公务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孟德斯鸠早已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当前,我国监督弱化的主要问题表现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公务员缺乏应有的接受监督的思想,不习惯于有人对自己做出的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不愿意作被告,因而想办法阻碍当事人起诉,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就必须接受监督。因此,要进行有效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健全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党风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二是强化政府法制监督。主要是采取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常规性的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手段强化政府法制监督。通过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剖析和评议,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对一般问题,要督促整改和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改进意见书,限时报告纠正结果。显然,上述措施仍主要靠国家公务员落实。(3)严格执法责任,杜绝违法行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严格执行,都只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机关只要是与违法现象做斗争,只要是处理违法个人或组织,就是履行职责而不管自己是否有权力管理和处理这些违法现象。殊不知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同违法现象做斗争时,也必须有法定职权;即使有权管理和处理,还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否则也是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不能以非法对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不能因相对人的违法而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合法性。某些国家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总以为职权为自己所享有,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行政违法者的责任势在必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岗位和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对不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执法部门领导的责任,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给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依法行政案例(关于魏文华之案)
2008年1月1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恰好路过的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用手机进行现场录像,遭群殴致死。截至记者发稿时2008年1月23日,警方已控制涉嫌人员24人,其中4人被刑拘,天门市委市政府正进行善后处理。据了解,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城管打死人的事件。魏文华之死,再次敲响警钟:依法行政刻不容缓。
我对此案件的想法:近年来,不少城管违法法律法规的案件不绝于耳,城管作为中国每个省市城市管理的前线队伍,城管的形象在很多人民的心中代表的是整个城市政府的形象,而不是城管个人。然而,为什么城管报刊杂志和新闻电视里,看到有这么多的城管强横霸道,打人甚至殴打他人致死,不但有损于政府本身的形象,更引起很多法律界人士的一些关于城管如果依法行政问题的关注。魏文华案件,就是天门市城管应该如何依法行政的一个典型案例。
关于魏文华案件,我的看法有如下4点:
1,依法行政是对管理者自己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很多时候,城管代表的是政府,他们的出现是为了制止更多小摊小贩违法城市规划,违章设摊,然后城管本身在执法时候,由于城管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引起很多霸权执法案件。这样的事件,关键在于:城管要明白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目的要合法,执法的过程更要合法!依法行政,指的是城管自身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目的和过程都要符合法律法规。
2,城管执法细则需要权职法定。职权法定即行政权法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行政权。城管在执法时候,不少报刊都支出,有暴力执法现象。城管首先就殴打违章设摊小贩,以暴制暴。这里除了小贩需要合法设摊的法律问题之外,更需要引起的关注是:法律赋予城管在执法过程,具有怎样的执法权力?和多大的执法权力?还有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小贩主动出现动手,推让,城管合法的自卫权力和执法权力又是什么?权职法定,需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出相关的执法规章制度细则,让城管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力,又有哪些行为动作,不在自己的执法权力之内。
3,细化城管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规范行政权力,是规范行政审批权、行政服务权和行政监督权。城管以暴制暴,很多时候,和城管执法过程中,缺乏对于城管的行政监管权有关。魏文华案件,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本来是一个关于城管执法违章垃圾的案件,为什么城管又将暴力执法转向了一个与违章堆砌垃圾毫无关系的路人魏文华,并将他暴打致死呢?!关键是:国家机器缺乏足够的对于城管执法时的行政监督权。对于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过程不合法的地方,又有怎么样的惩罚?如果有了足够的监督力度,我想可能一开始,魏文华惨案可能就不会发生。完善对于城管队执法时行政监督的法律条文和国家机器,细化城管执法过程的监管,刻不容缓!
4,建立和实行城管执法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城管执法,大家都知道,一般都是以2-3人为一个基本执法小分队。但是,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大家可以看到,真正最后殴打小摊贩,殴打魏文华的为什么有几十个人一起殴打一人的案件呢?因为很多城管认为:集体殴打一个对象,就会大大减小自己的违规执法的责任。这个根本问题就是:没有明确的城管违规执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城管执法都是至少2-3人,遇到违规的,都是集体和小贩对打或者殴打。如果有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城管违法执法过程的责任追究到某一个城管个人,某一个城管的某一个行为。哪个城管先动手的,谁要承担的责任就大;哪个城管的先进行哪一个违规行为,谁就应该首先承担责任。我想:这样从根本上,制止了先出手的城管个人,没有了跟风的城管,城管队的执法过程才能更完善。
参 考 文 献
(1)薛刚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人民出版社, 2004年5月
(2)张正钊、李元起,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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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世荣, 依法行政的内涵解读 政策 2007年3期
(5)张伟,魏文华案悄然开庭,关注者已很少 中国青年报 2008年9月10日
(6)张先国, 魏文华之死,城管之痛 新华视点 2008年1月23日
(7) 李杭, 依法行政的内涵和重点 学习时报, 2008年1月17日
(8) 江泽民, 江泽民文选 人民出版社 199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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