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如何把握行政许可的概念1
二、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是如何产生、发展和完善的2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5
四、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5
五、行政许可的分类6
六、行政许可的设定7
七、行政许可的实施8
八、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9
九、监督检查13
十、法律责任15
十一、行政许可的作用16
内容摘要
如何把握《行政许可》的概念及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是如何发展和完善的;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原则是如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行政的作用;
行政许可研究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作为行政主体重要的事前监管手段,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工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证的实行将给整个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机制、体制和行为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结合目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学习、研究好行政许可法,探索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许法的贯彻落实问题是目前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应如何把握行政许可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的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把握:第一,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基于行政管辖职权,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或行政公务人员),才是行政许可的主体。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说,行政许可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相对人也不能不经申请即行使某项权利。第三,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申请人因许可从而行使许可的权利并获得相关利益。第四,行政许可决定的多样性。对行政许可的理解,我们主要是从准许这一正面意义来理解,但我们还应注意,行政许可既可能表现为肯定性的行为,也可能表现为否定性作为。第五,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宝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第六,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二、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是如何产生、发展和完善的。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历史上的许可制度,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下为维护统治者利益而建立的制度,许可的范围和内容极具有限,而且片面强调统治者的权力,缺乏对权力行使者的程序约束。即使是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一些许可制度,也只是对许可管制手段的一种初步探索,受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限制较多。许可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备受关注的事情。
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国社会经济的管理采用直接控制下达计划办法,保证了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和国经济迅速恢复。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并不复杂,行政管理比较单一、集中。因此,除了公共安全方面需要强力控制外,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还未提上日程。当时实行许可制度的主要领域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计量、印铸刻字业等管理。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市场的形式,各行各业恢复秩序走上正轨,就迫切需要新的管理控制技术。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人口增长,尖端技术兴起、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加快了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许可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制化的要求日渐强烈。在法制程度低,人为决定性因素占主要地位的国家管理中,大量社会活动依靠个人意愿、长官意志和短期多变的政策进行。然而,社会事务的繁多,政府管理范围的扩大,要求行政机关统筹安排,确定统一的标准和界限,控制各种特殊活动的规模、层次、方向,这就为许可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政府在个体和企业营业、工业产品生产管理、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书报刊管理、娱乐场所管理、律师开业、注册会计师开业管理、出租车营运管理、出入境管理、电视剧制作和有限电视管理、考古发掘、危险物品管理、机动车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进出口管理、土地和房屋管理等几十个领域相继建立了许可证制度。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许可制度的领域仍呈逐步扩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许可证类型达到200多种,主要分布于营业管理、职业管制和资源环境管制领域,而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立的许可证类型就更多。这明显与西方一些国家放松许可管制的趋势恰好相反。在进口许可证制度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们也与WTO进口许可证协定的要求,尤其是与《乌拉圭回合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程度不同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完全解决。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以国发[2001]33号文下发了《国务院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遵循原则和实施步骤。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11月1日、2003年2月27日两次各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次取消了涉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司法部、证监会、民航总局、外汇局、保密局、安全生产局和国家电力公司等77个单位的审批项目共789项。第二次取消了涉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侨办、烟草专卖局和人民银行等34个单位审批项目共406项,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为确保国务院公布取消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生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取消与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此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教育培养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就是在这种改革中相应地不断发展的。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是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是对我 行政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
对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从性质上来说,行政许可就是对禁止性行为的解除,只恢复相对人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基于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首先设定对公众某类自由和权利的一定限制,即法律对公众的某类自由和权利的行使要设置一定的标准,不符合条件且未经申请,核准将禁止行使相关权利。
四、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许可法》对许可原则作了以下规定:第一,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三,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公民权益保障原则。《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诚信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监督、责任原则。随着许可制度适用范围日渐广泛,对行政许可的行为监管及对许可申请人,持证人的管理也显得日益紧迫。
五、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一般许可就是行政机关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决定给予其许可。特殊许可就是除了符合相关条件之外,还存在诸如数量等其它因素的考量。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就是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就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就是具备法律条件的任何申请人,行政主体均应授予其许可。3、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行为许可就是行政主体经过对申请人的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许可。资格许可就是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考核方式对相关申请人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具有某种能力或者享有某种资格。4、卫生行政领域的行政许可、警察行政领域的行政许可以及经济行政领域的行政许可等等。
六、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设定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设定是行政许可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性质。行政许可设定权、规定权和实施权的分离是行政许可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这意味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并非任何层级的机关都享有,相反只有一定级别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享有。具体而言,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总之,行政许可设定权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章而产生。其中国务院的决定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规章设定的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余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都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2、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标准。《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设定范围:“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期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3、行政许可的规定权。在《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前,许多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大量设置不必要的许可,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此种情况,《行政许可法》对许可“设定权”和行政许可“规定权”作出了区别。在法律已有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就事项、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4、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听取意见。②说明情况。③定期评价。④修改或废止。
七、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③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2、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与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类似。3、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政事分离”。《行政许可法》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总之,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那些“型式化”的专业事项的判断要逐渐交给专业组织,以达到有效的转变政府职能,真政实现“政事分离”。
八、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就是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就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许可到决定许可整个过程所涉及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的总称。
(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1、审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决定。①作出许可决定。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3、期限。《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法定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了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对于行政政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三)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依职权进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依申请进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程序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变更与延续。1、变更,变更是指行政许可的事项因故发生变化。《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行政许可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后,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延续,延续是指对有期限的行政许可因故给予的延长。《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有效期的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一条:“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不得收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依法收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九、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情况。(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是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保证行政许可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包括:监督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情况,监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监督其他相对人违反行政许可的情况。行政机关既是监督检查的主体,又是监督检查的对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违法行为。为了规范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二)监督检查的措施。1、行政许可的撤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和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责任。
除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有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外,《行政许可法》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责任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追究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取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当的政府管制对于纠正“市场失败”有着积极的作用,具体而言:①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管理。②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③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④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根据《行政许可法》实用解答;
2、《行政许可法》的法条;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4、2001年10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2001]33号文下发了《国务院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