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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为例(一)

本文ID:LW65165 ¥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社会关注度及纠纷数量也与日俱增,笔者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其它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文件,对劳动合同解除,尤其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及其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研究分析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一..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社会关注度及纠纷数量也与日俱增,笔者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其它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文件,对劳动合同解除,尤其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及其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研究分析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一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问题,探讨了理论与实践中还有争议的一些现象,以期实现劳资双方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与义务,共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正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成为市场的独立法人组织主体和竞争主体,劳动关系也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尤其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争议已成为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焦点,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若干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难题非常值得探讨。笔者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劳动合同解除要件及其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研究分析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一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问题,探讨了理论与实践中还有争议的一些现象,把握劳动法偏重权利保护、限制意思自治的观点,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法方面存在的若干难题略作探讨,以期实现劳资双方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与义务,共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劳动合同解除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一份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终止来讲,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对方的法律依据,是对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一种特殊商品回归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也关系到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它包括以下几层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也就谈不上合同解除的问题。

    2.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实施时只能发生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时间段里。

    3.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由一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劳动法规实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无需“恢复原状”,实施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不用继续到“期限届满”。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赋予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主动解除权。相对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这是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相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严重地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立法应当把劳动者能够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职业作为出发点,使普通的劳动者能够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因此,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随意解除合同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本文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来展开论述。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情形)

    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关于解雇的立法例,一般都将雇主的单方解雇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引起的解雇,其中又分为过失性解雇和非过失性解雇两类,前者比如有违法、不当行为等,后者则有比如劳动者因劳动能力、资格、身体状况等不能胜任工作;另一类是非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及经济性裁员。如法国劳动法典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规定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过错时才可以解除合同,把普遍使用的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因个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经济原因的解除两大类。前者是指因为与雇员个人密切相关的因素及其可追究过错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后者是指因企业经营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完全与雇员个人无关的因素而解除劳动合同。英国的劳动法也区分因雇员个人过错的解雇(dismissal)和因为工作岗位被取消而导致的解雇(redundancy),并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注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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