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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与住宅安全权(五)

本文ID:LW66191 ¥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入户抢劫”罪从立法意图来看,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权,但两者的刑罚轻重设定是非常悬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3年,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抢劫罪的一个情节时,情况就发生了重大变化,按《刑法》第263条规定,“入..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入户抢劫”罪从立法意图来看,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权,但两者的刑罚轻重设定是非常悬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3年,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抢劫罪的一个情节时,情况就发生了重大变化,按《刑法》第263条规定,“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犯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其法定刑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抢劫罪基本法定刑罚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侵入住宅”情节,法定最低刑罚就提高到了10年,也就是说,一个“入户”行为增加了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入户”这种行为单独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最高也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且“非法侵入住宅”构成犯罪,而有些案件行为人(非聚众)非法侵入其他场所,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时,反倒仅作无罪处理,至多给予治安处罚,这是由立法规定不甚恰当而导致的不平衡。

    (三)没有考虑“入户”的时间因素

    近几年来,各地经常发生不法分子夜间携带刀具、铁钳、铁棍等凶器,剪断防护铁栏或利用夏季居民多开窗睡觉而入室盗窃劫财的案件,造成居民心理很大的恐慌,严重影响到群众生活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一个新的问题。目前司法部门对于此类案件,往往多作为盗窃罪处理,理由主要是,不法分子都未直接和被害人正面冲突,没有明显的、直接的或对被害人肉体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笔者认为,按照抢劫罪的标准,应定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应予重罚的范畴,而不属于“入户盗窃”。因为人身权利不仅包括肉体不受侵害的权利,也包括精神不受侵害的权利,当户主发现或意识到携带凶器劫财的歹徒已经进入住所,其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强烈的刺激和现实的伤害威胁,因为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才使歹徒可以不用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暴力即可抢劫财物。所以,不能因被害人的特殊状态而把歹徒前面一系列的暴力、胁迫行为推翻,使歹徒开脱继而放纵罪犯。不过,对这种情况量刑时也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在夜间非法“入户”不管是何居心,都是对居民安全的重大威胁,而不在于居民发现与否,但现行刑法中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显然较轻,而对“入户抢劫罪”的规定却似乎太重,没有区分作案时间这个重要因素,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鉴于《刑法》对“入户抢劫”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狭窄和严格,同时没有考虑犯罪的时间因素且量刑较重,笔者建议,对《刑法》263条中“入户抢劫的”条款单列,明确修改为“进入私人住宅或他人固定生活且相对隔离的住所抢劫的”,在定罪时可不必过于强调行为人“入户”前主观上的故意,但在量刑时可适当减轻为“七年以上”;其次,为体现刑法对公民住宅安全权的进一步保护,对严重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的,在保留“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同时,建议《刑法》设立“侵犯他人隐私罪”等新的罪名;再者,为体现对住宅安全在时间上特殊保护,可以参考我国清朝法律单独设立“夜无故入户罪”,或参考韩国设立“夜间侵入住宅盗窃罪”等特殊犯罪,以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当然,就如同宪法规范成为规范宪法一样,刑法和宪法上对于住宅安全权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尚没有比较完善的立法技巧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学界和社会各界法律实践者的广泛参与,通过民主的立法进程,充分地研究现实条件下的法律关系,才能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打下良好的理论现实基础,才能把“刑法”做成一件合身的经常穿着的“衣服”。

    参考文献:

    一、 著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2005年6月8日

    2、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张国轩著:《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版

    4、赵秉志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5、曹子丹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

    6、李娜、刘立霞著:《侵犯财产犯罪案件证据实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版

    7、D.布迪〔美〕、C.莫里期〔美〕:《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版

    8、爱伦.艾佳曼〔美〕、卡洛琳.肯尼迪〔美〕:《隐私的权利》,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二、范文

    1、 林来梵著:《卧室里的宪法权利—— 简评“延安黄碟案”》,《法学家》2003年第3期

    2、 周振想、林维著:《抢劫罪特别类型研究》,《人民检察》1999年第一期

    3、 颜毅艺、于立深、蔡宏伟等著:《社会变迁中的利益、权利、权力和制度——透视城市拆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4、李志平著:《剪断防护栏入室劫财算什么 ———兼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的理解》, 《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第12期

    三、网上资料

    1、赵秉志、肖中华著:《如何理解“入户抢劫”》,载于“正义网”,2003年1月24日

    2、周丰、夏立彬著:《“入户抢劫”若干问题的司法认定——从两起入户抢劫案谈起》,载“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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