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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无哀乐论》之我见
[摘要] 嵇康认为音乐艺术美在于和谐,音乐的美不依赖于人之哀乐而存在。但是音乐可以诱发人原有的哀乐之情,使欣赏者原有的情感发生量与质的转变。并且各种不同的乐器打动人的情状也是不同的。儒家把音乐的社会功用提的很高,认为音乐可以产生移风易俗的巨大效果,但嵇康不赞成儒家对音乐的社会作用进行夸大。
[关键词] 音乐 哀乐 静躁 社会功用
嵇康(223—262),字叔夜,魏末著名的思想家、诗人与音乐家。他的音乐思想在〈〈声无哀乐论〉〉中作了专门的论述。在这篇论著中,他首先提出“声无哀乐”的基本观点,即音乐是客观存在的音响,音乐是人们被触动以后产生的感情,两者并无因果关系。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心之与声,明为二物”。在文章的八组论辩中,抛开政治方面的因素,就其音乐方面的理论而言,我认为尽管有其不科学不确切的地方,但很多观点是有其真正的理论价值的。试谈以下几方面:
一、嵇康认为音乐艺术美有其自身的价值和标准,并不随人情哀乐变化。
嵇康指出,音乐“善与不善”,是乐曲的声音和谐不和谐的问题,人们在欣赏音乐时所产生的美或不美的感觉,是对乐曲和谐不和谐的一种反应,它们都与爱憎哀乐无关。
嵇康的这个观点实际包含了两个内容:1、音乐的美在于和谐2、音乐的美不依赖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