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商品化的初期,与个人经营相比,由于其适应了商品经济规模化的必然趋势,迅速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固定的经营形式。不仅如此,即使在法人制度普遍盛行的今天,合伙仍保持着较强的生命力,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合伙债务作为合伙企业与社会紧密联系的一个窗口,其承担状况直接关系着社会对合伙经营的认可程度,以及其自身的发展前景。而且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也确实呈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例如合伙企业的合法财产有时得不到保障,生产经营行为缺乏自律性,企业组织形式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合伙债务承担的“不顺畅”。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合伙制度的和谐性,让这一经济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市场活力,也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这一形式中的利益关系,将经济的繁荣稳定和合伙债权债务关系的均衡统一起来,正是本文对合伙债务的承担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初衷和价值所在。
1合伙债务承担的现状及其呈现出来的问题
为了对合伙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我们首先要明确合伙企业债务的概念
1.1合伙债务的概念
我国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而我国1997年8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狭义上的个人合伙,法人合伙与未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根据我国不同法规对合伙不同调整对象的界定,也秉承了《合伙企业法》对个人合伙有所偏爱的意志,本文所涉及的合伙除非有特别说明,范围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于其存续期间,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这表明,合伙债务是区别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它是合伙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界所欠的共同债务。这一概念的做出就将合伙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划上了分界岭,明确了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合伙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1.2合伙债务承担呈现出的问题
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在性质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分离,而事实上,合伙人之间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共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具有十分密切而又复杂的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与维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但这种信赖关系不是永久不变的,而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今天,单纯的信赖是很难将“诚信”进行到底的,尤其是在合伙经营陷入低谷的危难时刻,往往呈现出不堪一击的脆弱局面。各合伙人为求自保,“不得已”而损害到各合伙债权人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这种“不得已”因有违社会正义而得不到法律的谅解,因而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纠纷与合伙人内部追偿的案件,同时在法庭上上演,大大改变了合伙企业成立的初衷。
2 我国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及相关问题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连带无限责任,在这一总的责任原则下,我们又将其细化为以下责任原则。
2.1连带责任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浅谈合伙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