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经济,财政工作、财税法制实践实质上是政府“公权力”全面介入“私人经济个体”的经济生活,它对私人经济的交易秩序、对私人的经济福利影响非常巨大。(在许多OECD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希腊、冰岛、瑞典、土耳其、美国等,其政府支出(财政支出)要占到GDP的40%、50%以上。在我国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16694亿元,而全国财政收入达到21691亿元(不含债务收入),财政支出24607亿元,财政收入占GDP的19%,财政支出占GDP的21%。如果加上预算外资金等收支则占GDP比重当在30%以上。此说明财政活动对私人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意味着“私人”劳动成果的1/3以上要无偿转移为财政资金,此亦说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更是税法的任务、财政法的任务。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比较预算》,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3页。《中国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新华网:http://wwwqianlongcom/20040227 00:55:55.)
正因为如此,西方现代社会的宪政过程、西方社会“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过程实际上是与“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相伴而行的。人们通过“契约”(立法),以对个人财产权的让渡(纳税)换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因之,政府的存在不是为其自身的存在而存在,而是为纳税人服务、为增进纳税人福利而存在。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其逻辑的结果就是政府的事权、政府的支出范围要依人民的公共需要而定,政府的收入要经由纳税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始可征收,而其“同意”的方式即是立法机构的立法。因此,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在事关财政收入、支出及相关管理事项上,无一不是以法律定之;在关涉纳税人基本财产权的财政、税收的重大事项上更是在宪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反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里,无论是80年代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的确立和两步“利改税”的推行,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全面工商税制改革,都是在行政主导下,主要是以国务院的《条例》(或《暂行条例》),甚至是以《通知》、《决定》等政策文件形式下发实施的。据笔者初步统计,迄今为止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和决定只有20多件(其中正式的法律仅8部(这8部法律是《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1958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25种税只有3部税种税法(其中《农业税条例》还是50年代通过的)。而国务院制定的财税法规与法规性文件有200多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制定的财税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达3000多件,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地方性财税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其结果是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财税法律制度总体立法层次不高、透明度差、法律规定之间矛盾冲突之处甚多,由此而带来财税法律权威性差,财税法纪松弛,税外收费、乱收税(费)现象非常严重,财政资金随意流用、浪费惊人等弊病。这种行政主导下的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律的制度建设,80年代虽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空白授权(其后又经《立法法》再次确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之(八)和第9条的规定。)能收方便快捷之效,但其弊病也非常明显,突出表现在政府尤其是财政、税务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集财税立法、执法、用财、监督于一身),缺乏严格、公正、民主的立法程序,缺少民主监督与权威法律保障,极易产生权力膨胀、权力寻租、财政腐败,诸多政府高官的腐败问题也多与其能随意掌控政府财政、财力有关。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行政体制、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财权与事权不相称、财力与服务不对应,精心设计规划的财税改革措施因此有不少未能如期出台,有的即使强力推行也业绩不佳。如“分税制”财政体制、如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如出口退税制度的实施等都曾出现过强烈反弹,显然表明在财税改革问题上,没有行政体制、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没有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间事权、财权、财力的明确划分,不通过高位阶的立法如《财政收支基本法》、《财政支出管理法》、《税收基本法》等从制度上予以保障,是很难理顺中央与地方、理顺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
四、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
财税问题盘根错节,财税体制的改革与财税法制的变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再调整,它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政治的稳定、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直接关联,所以应当统筹兼顾、全面规划设计,但在具体实施步骤上则必须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尽量减轻对整个社会带来的震荡。
所谓“突出重点”,是指在众多的财税问题中,应抓住最主要的环节,着力解决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财税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最突出的财税问题。前者如财政分税制立法的完善(即《财政收支基本法》的制定)、《预算法》的修改、增值税制的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税制的改革(证券交易税、信托税制等)、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确立,后者如《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社会保障税制的建立、财产税制的完善、农村费税制度的综合改革等,都是目前应当特别予以关切的财税法制问题。所谓“量力而行”,是指要把握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变革的力度,把改革的力度和各方面(包括国家财力、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所能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国家的财税宏观调节保持在合理的“度”的范围之内,避免对经济、社会、政治和居民个人产生剧烈的冲击。所谓“分步实施”,是指要切实把握好各个具体财税制度变革措施的出台背景、时机,分轻重、别缓急、讲程序,有条不紊地渐进改革。
总之,突出重点,强调的是财税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性、迫切性,量力而行关注的是财税改革的现实可行性,而分步实施则强调对改革时机的把握。这一理念归根到底是要我们把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适度地加以改革,而不能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是极其脆弱)的阶段,再推行一揽子的整体改革,否则,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震动。因此,我们的财税改革必须是整体设计,但应分步实施,作“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地渐进式改革。
五、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既要面向国际,但更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要实现科学性、缜密性与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制度趋同化的进程加快。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连网的广泛使用、交通业的日益发达,现今社会的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越来越易,也越来越频繁。国际税收竞争、公共服务品质好坏的竞争的客观存在,迫使我们在有关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方面不能不面向国际,广泛借鉴和吸取他人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以使我国的财税体制与制度符合世贸组织
新形势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应有理念(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