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符合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要求。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是在经济加速转轨,制度亟待转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地区发展等方面都极不平衡的情况下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尤其农民众多)、资源贫乏、财税法治观念淡薄与文化素质的落后是我国的特色。在此众多的约束条件之下,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照搬和移植。正如上世纪中叶公共行政大师罗伯特?达尔在《行政学的三个问题》中所说:“从某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归纳出来的概论,不能立刻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管理上去。一个理论是否适用于另一个不同的场合,必须把那个特殊场合加以研究以后才可以判定”。(转引自[美]艾伦?鲁宾著:《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第四版)之《译丛》总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因此,我们惟有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从现实的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充分发挥财税、法律专家的理论指导与智力支持作用,把财税体制、财税制度应有的科学性、缜密性与现实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财税体制与财税法律制度,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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