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的现状
二、目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内 容 摘 要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支付结算业务贯穿着企业整个经济活动的始末,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金融业的兴衰成败。银行既是经营货币、办理信贷、结算业务的经济组织,又是国家调节经济、管理经济的特殊且重要的机构,在日常经营如何发现风险及防范风险成了各商业银行内控的主要任务。。。。。
浅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一、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的现状
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为主体的票据法律法规的确立,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票据使用量的不断增加,结算流通环节的逐渐增多,票据结算纠纷频频发生,支付结算风险隐患不断加大。因受社会经济环境还不够良好,人们的信用观念不强,银行、单位和个人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认知程度不足等各种因素影响,支付结算工作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七难、一低”:结算违规处罚难、票据纠纷处理难、汇票防伪反假难、银行账户管理难、商业汇票贴现难、中小金融机构异地结算通汇难、支付结算业务创新难,支付结算的低收益与结算创新高投入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支付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较为现实的解决对策,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是银行会计结算人员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目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账户的开立与使用是保证支付结算业务正常开展、银行和企业间经济往来的基础。随着企业现代商业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跨地区开立银行账户的业务在各商业银行中呈几何倍数增长,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必须对开户企业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提交账户资料的合规性负责”,这样各商业银行自己内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如建设银行规定,“开立账户应本着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负责企业类业务的各网点客户经理必须对开户单位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对企业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对于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异地经营企业,网点客户经理执行该项规定时,很大一部分并没有真正的执行到位(同时各银行间不规范的竞争导致又会加大该规定的执行难度),从而给开户企业钻了空子,有可能该企业提供的开户资料中某些资料或印章是假的,随后该账户发生相关结算业务会给开户行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所以要防范账户开立带来的风险必须要做好以下工作:(1)各商业银行的各级负责人必须要增强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观念,会计管理部门要在本行内加大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销户等的知识培训,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会计管理和业务经营部门间的沟通,从而杜绝违规账户的开立。(2)是人民银行应增加自身系统功能的完善,如对“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改进。由目前的按账户全称检索改为按账户名称、法人名称模糊查询,以更好地辨别多头开户情况;应将人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相连,利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驻留的账户管理数据库检测系统,将各商业银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出、提入票据的单位账户与“账户管理系统”中的单位账户进行核对,对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没有记录账户的票据,“票据交换系统”不予认可,业务不得发送,其账户的资金也就无法清算,从而有效防止商业银行漏报和瞒报账户开立情况;(3)人民银行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行政协调职能,与工商、税务、质(技)监、公安等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使相关的公共信息资源能够共享,从而使银行对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有相应的了解,以核对其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真实,减少因企业伪造、捏造开户资料给各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结算账户使用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存款人分为单们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单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等四大类型。日常经济活动中为防止怀有异心的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从以下方面防范企业在使用各类账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1、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各票据上的使用用途是否为该账户可使用的范围、使用是否符合常规,如企业每月支出工资、奖金款项时是否在其基本存款账户上支出,支出工资、奖金等的金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存在不匹配的地方,以按用途支出的次数是否符合逻辑,会不会一个月存在多次取工资、奖金款项,企业每月提取的备用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一般存款账户的款项支出是否有依据或用途是否合规;专用存款账户款项支出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特别是注册验资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在验资成功或不成功的支出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等等。如果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按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制止企业发生该业务,同时正确引导企业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其账户的资金。
2、建立账户大额资金进出台账。为保障企业账户资金的安全,防止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人员相互勾结侵占企业资金,银行对企业发生的每笔超100万元(含)大额支出要建立台账,并在台账中记录每次询问的企业工作人员的姓名,如果发生超500万元的大额支出还要与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确认,同时还要密切注意该企业账户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等。如发现企业账户发生异常变动,银行工作人员应进行逐级汇报,同时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在反洗钱系统进行记录。
3、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负责人应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学习,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三)、票据结算业务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用的结算票据有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等。商业银行在票据的安全防范方面主要应抓住以下五个环节。
1、票据受理审查。商业银行受理票据时进行认真审查是票据安全防范的第一道关口,审查不同的票据应各有不同重点。
(1)、支票审查。支票是当地银行与企业之间进行支付结算时使用最多的结算工具,发案率也比较高。银行受理转帐支票必须认真审查以下内容:支票本身的真实性;付款单位印鉴的真实性;支票金额的真实性,有无涂改迹象,支票在检测器紫外光下是否呈荧光反映;背书转让是否连续,背书人是否签章;是否空头支票。
(2)、银行汇票审查。银行汇票是异地企业之间办理支付结算时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之一。由于银行汇票往往由申请人自带,容易被不法分子变造和伪造,银行受理时必须认真审查以下几点:银行汇票本身的真实性;银行汇票专用印章的真实性;压印的金额真实性,有无涂改迹象;背书转让是否连续,背书人是否签章;无法确认的.可向其开户银行银行查询。
(3)、承兑汇票的审查。目前承兑汇票有两种,一是企业商业承兑汇票,一般只能受理那些信誉较好的大中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另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性较小,但关键是如何审查其真实性:审查出具承兑汇票的银行,凡不具备承兑资格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的银行不能签发承兑汇票;审查银行汇票专用印章的真实性;签发的金额的真实性,有无涂改迹象;背书转让是否连续,背书人是否签章,必要时还要验证转让者的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格审查,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承兑汇票的使用资格,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法确认的,可向其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查询。
2、票据管理。应加强对企业拥有的票据管理。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章证分管。对空白支票、印章要分人分开保管,尤其是预留银行印鉴不能同时由管证的人保管和使用,否则会出现误拿、丢失、混乱、记忆不清、内控不严、营私舞弊等现象。办理票据转让、贴现、进帐等工作的会计人员也不能兼当票据保管人。在会计人员做完票据入帐凭证后,保管人员应在凭证上签字,如有丢失应由保管人负责。承兑汇票应规同现金存人保险柜内,钥匙不要乱放,密码不能随意示人。保管人员因事外出时间较久,需要将票据清点清楚,与指定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章,明确责任。
(2)、做好单证入库管理。各单证使用机构在取回单证后应第一时间应核对单证的数量,起始号码,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上进行记账,如果发生减少(如出售、使用、作废等),也应及时在系统进行记账,并由当事人签字,以便进行账实核对。
(3)、定期盘点。空白票据的实物库存余额应等于已记账的电子登记簿上同类票据的账面余额一致,为防止所有业务一手清的现象,应制定岗位约束机制,加大风险防控的力度避免内外勾结而出现的经营风险。
3、对帐确认。为了确保帐实相符,银行与企业间应建立对账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未入帐的帐项发生;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的财会、出纳人员出差错或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人员间因内外勾结而导致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同时,银行应建立大额收付款与单位核对确认制度,这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
4、票据丧失的扑救。所谓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大类。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丧失的票据已经消失如被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失去作用等;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以及被骗等。票据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当票据绝对丧失时,基本已无风险可言;而当票据相对丧失后,票据还很有可能重新出现,因而有被他人冒领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因此,银行在票据丧失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补救,以维护自身的票据权利:
(1)、逐级向上汇报,以便将该情况在本行系统内进行通报,经营风险在本行内得到最大程度的控制。
(2)、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票据纠纷。产生票据纠纷后,如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银行资金损失。银行应运用票据法规和民事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认真分析票据纠纷产生的环节,分清责任。其次,要熟练运用《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诉之以理.争取收回资金。
参 考 文 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华出版社,2003年。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
5、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