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比较(P3)
我国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演进过程比较(P3-P4)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体系框架比较(P4-P5)
我国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P5-P7)
国家审计机关名称不同(P5)
国家审计人员不同(P5)
审计处理职权不同(P5)
4、审计报告的义务不同(P5-P6)
内 容 摘 要
世界各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在“求同存异”中谋求合作与发展,与国际接轨是目前的审计潮流。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探讨了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在制定依据、演进过程、框架结构等方面的异同,提出法国审计准则有我们需要借鉴的方面,以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法国家审计准则比较及启示
纵观近年来关于国家审计准则比较的文章,大多是我国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审计准则的比较,与法国的国家审计准则比较则没有涉及。法国是典型的司法型审计模式,实行司法性审计模式的国家主要集中在西欧大陆以及南美和非洲等一些拉丁语系的国家,比较典型的是法国、意大利和巴西,共同特点就是国家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一些特权,即可以对违法或者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我国则是典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在此把我国与法国的国家审计准则比较,以突出法国审计准则的特点和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以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准则。 一、我国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比较 我国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中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比较丰富,不仅参照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模式,而且借鉴了国际上业已成熟的一些先进做法,在体例结构和一些基本内容上,与《国际政府审计准则》是衔接的。 法国审计突出特点是受法国政府及法规的强烈影响。法国议会1967 、1976 、1985 年分别通过了多个有关审计法院的法律。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l967年颁布的有关法令规定,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签证所有政府会计官员的账目,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我国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演进过程比较 我国国家审计署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38个审计规范,其中就包括《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以及一系列的办法和规定。尽管在其中并没有明确构建审计准则体系,但从中可以看出,它把审计准则设定为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2000年1月又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新的《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所明确的审计准则体系继承了原有审计准则的基本框架,并加以完善,是原有审计准则框架的深化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原来的基本框架。2001年8月发布了《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2004年2月发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等。2004年4月审计署6号令发布即《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继承和发展了原有审计准则框架,提高审计质量控制要求,明确了审计责任。
法国是议会共和制国家,现行宪法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征,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拿破仑于1807年9月16日通过法律形式,创建了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审计法院,采用法国最高法院的体制,地位上仅次于最高法院,权力相同,具有终审权。现行法国审计法院沿袭了这种体制,独立于政府和议会,是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法国1869年通过的法律规定,审计法院的作用是协助议会监督财政法的贯彻执行,审计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审查并验证政府会计人员的账目。1967年6月、1982年3月、1983年3月等颁布的法律对审计法院的工作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法国1985年2月15日,现行《审计法院法》颁布。该法共7章60条,对审计法院的组成及职权、程序总则、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的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审计报告和信息传递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体系框架比较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我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性的具体规范;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类型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同时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它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法国1985年2月15日,现行《审计法院法》颁布。该法共7章60条,对审计法院的组成及职权、程序总则、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的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审计报告和信息传递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的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标准手册》是根据法国的经验由资深的审计法官写成的。它全面详细地反映了审计法院的规章,是审计法官必须遵守的细则规范。 四、我国审计准则与法国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 我国的国家审计准则和法国的审计法院法内容相同之处是都明确了国家审计的范围、国家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国家审计的职权范围、审计内容、程序和方式、审计人员的配置要求以及审计报告的规定。不同之处是:
1、国家审计机关名称不同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署,法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
2、国家审计人员不同
我国国家审计人员是国家审计师,法国审计法院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法官,具有司法人员的特征。
3、审计处理职权不同
我国的国家审计准则中的处理、处罚准则是国家审计准则中提出的,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法国是实行司法性审计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一些特权,即可以对违法或者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司法型国家审计是典型的法律模式,以成文法确定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如法国审汁法院的职权由宪法、审计法院以及其他法律和法令规定。《审计法院法》规定,法国审计法院及主要职责是对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公共会计账目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可见法国审计法院的最终司法判决具有终审效力。
4、审计报告的义务不同
我国国家审计报告只要向社会和被审计单位出具,而法国的审计报告有向议会报告的义务。 从以上比较中我们得出,任何一个国家审计体制的确立,都有着特定的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特别是它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都是无法超越的。实践证明了我国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是基本符合我国的政体和国体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审计环境的巨大变化,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也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亟待适度改革。 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部门之外,内部设有司法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听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司法模式偏重于强调审计机关的权威性,用法律的形式强化了这种权威性的要求,并通过权威性的扩大实现其独立性。这种体制的有利方面主要表现在:首先,国家审计具有司法权,是国家审计成为国家司法部门的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审计对立法、行政等其他权力都具有独立性,其他权力不得干涉国家审计。其次,司法型国家审计是按司法程序活动的,它对审计事项和人的审查、裁决都具有强制性。按法律规定,审计法院的生效裁决必须执行。再次,由于司法型国家审计是行使国家司法权,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审计。最后,司法权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实施监督。其弊端主要有:司法型国家审计全归并为司法权,使审计权丧失了本身的独立性,审计表现出来的独立性是一种司法独立性,而不是审计独立性。这实际上是将审计司法化,剥夺了审计的“生存”。所以司法型审计一般很难突破成文法规定去评价审计项目,因为成文法的原则性、刚性较强,所以国家审计缺乏灵活性。与立法模式相比,它更侧重于审查、追究当事人的财物责任,较注重对具体问题的惩处,在现代国家审计日益向建设性较强的绩效审计发展的今天,人们更青睐于立法模式的审计体制。而且这种体制操作起来的难度较大,而在日益发展的绩效审计中,由于绩效审计往往缺乏确定的衡量标准,如果采用这种司法体制,则会带来很多难题,影响一国绩效审计的发展。 通过对法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比较与借鉴,探讨一下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之路。国家审计机构应具有司法职责,从国家行政职能中脱离出来,成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职能的手段,以真正体现“人民监督财政收支”的本质。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国家审计的本质应该是对政府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的经济责任的进行审计和评价,并将结果报告给公众。因此,国家审计应改变管理体制,向公众代表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所形成的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司法职能的审计机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每年制定审计计划并定期向人大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经济监督权,审计机构本身接受人大的审计和监督。国家审计目标应突出绩效审计。宪法及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主要目标是在抓好财政违纪违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向更高层次的绩效审计方面发展,亦即通过绩效审计增加的价值来改进公共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责任。
参 考 文 献
[1]张献勇.西方五国审计机关与议会关系[J].《人大研究》.200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J]. 审计理论与实践 ,2000,(3).[3]梅丹,陈学轼.法国审计法院简介[J].山东审计.1998,7.[4]萧英达,张继勋,刘志远.国际比较审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0.[5]李凤鸣,王会金.国家审计准则[M].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