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摘要 ………………………………………… 2
二、关于企业税收策划的思考 …………………………… 3—5
三、参考文献 ………………………………………… 6
内 容 摘 要
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必须拥有有效的税收筹划措施。本文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就企业组建、筹资、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税收策划提出相应建议。
关于企业税收策划的思考
引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研究在新《企业所得税》下如何调整税收策划措施,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组织形式的税收策划
税收策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企业设立为企业发展的第一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革之一就是强调法人税制,即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新的思路。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给出了明确定义。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分贝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和征收管理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居民企业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其成立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到法人所在地汇总纳税。二是非居民企业首先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若有多个机构、场所的,可选择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没有机构、场所的支付人代扣代缴。三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既对法人主体单位的汇总纳税作出了严格限定,必须由国务院审批,部门规章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定是进行法人税制策划的具体依据。
在法人税制下,分公司所得可自动汇总到法人主体资格的母公司统一计算缴纳,而子公司所得必须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计算缴纳,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筹划方案。
(一)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达到节省企业所得税目的。一是企业在设立之初应按投资项目的回收期长短和获利能力进行预先策划,将回收期短、获利能力强的项目设立法人公司经营,投资回收期长、前期亏损的项目由分公司经营,利用盈亏相抵达到策划目的。二是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应考虑将其设立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将现有一些获利能力差、亏损的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
(二)利用母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在西部地区将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设立为法人资格的母公司,将区内成立的营业机构作为其分公司,统一汇总纳税,享受优惠税率。
二、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5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人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的结论。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最后,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人,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3)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J隋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随着2008年即将开始实行的所得税税率调低,企业可以减少支付所得税额。
(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人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三、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由于税收筹划的复杂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筹划人应当未雨绸缪,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一)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
作为纳税人本身要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税收筹划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不能对其要求过高。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税负和实现纳税零风险,两者缺一不可。降低税负不能以增大纳税风险为代价,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灵活运用各种税收筹划技术和手段,掌握好税收筹划的度,随时随地注意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二)力求使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合法,这是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也是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时,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处理好节税筹划与避税筹划的关系。从减少税负的角度看,节税与避税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有很大的差异。节税是合法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节税筹划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税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符合立法者当初的立法精神;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是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达到回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此采取不主张、不接受甚至是拒绝的态度,并且大都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用特别条款加以限制,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能违法,而且应该力求符台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三)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整体目标定位相协调
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台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如企业正积极争取上市,则保持持续性高额利润应是企业实现上市目标的首要选择,通过降低利润来实施税收筹划的行为就要受到限制。这说明,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合本逐末会损害企业整体、长远发展战略。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
(四)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
由于纳税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纳税人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五)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基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的机会利益。如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与原材料资金占用之间就存在着矛盾,仅仅考虑进项税抵扣而大量购进原材料,必然以增大原材料资金占用费(包括占用资金机会成本、原材料仓储保管费、原材料变质损失费等)为代价。因此,税收筹划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参 考 文 献
[1]李建英《新〈业所得税法〉下“会、税”关系研究》,税务研究,2008.8
[2[财务与会计,2008.7.
[3]朱荣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避税空间分析》2007,
[4]张爱珠《新企业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2007年
[5]司言武.《对税收筹划的几点冷思考》,商业经济,2005,(1).
[6]董再平.《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税务研究,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