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并呈现了不断加速的态势,据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贫富差距已接近了国际警戒线,这不仅影响了我国投资与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且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稳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为此,加强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管,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改革和调整,以缓解和缩小个人收入的分配差距,有着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本文从这个方面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想以此促使国家尽快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主体交叉调节体系,发挥好税收对经济特别是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的简单回顾。二、当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中存在的弊端。三、对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 调节个人收入
目录
个人所得税改革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 调节个人收入1
一、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的简单回顾2
二、当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中存在的弊端。4
三、对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作用的建议。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的分配理论和实践不断突破,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十四大以来,先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发展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再到“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八十年代中期,我国改革的重点转向了城市,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恢复了资金等分配形式。随着分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收入制度分配改革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日益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国民收入总体分配格局不断趋向合理,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的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一些相应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收入分配的秩序相当混乱,收入的差距明显扩大,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腐败违法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根本保障。为此,对个人收入所得税进行诸多改革并进一步加强征管势在必行。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谈几点自己的初浅看法。
一、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的简单回顾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随着多种经济成份共存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多样性,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提出“对一部份先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第一批税法之一。该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个人。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有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税率从5%至45%不等,其余五类均按20%的税率计税。
同时,为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深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稿酬、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八类收入,其中,前四类收入按月合并为综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按照五级超倍累进税率计算交纳税款,税率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五至七类收入按百分之二的税率计税,第八类收入的税率由财政部确定。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九九四年我国对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全国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形成了比较完整、统一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次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为课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八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一九九四年扩大和规范了征税范围,规范了税基,补充了部份优惠政策。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对个人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税。即对于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
二、当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中存在的弊端。
税收作为一国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经济生活中主要发挥聚财和宏观调节经济两个方面的作用。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货币化,城镇化程度等多方面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税制结构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国家实行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同时,还承担着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职责。这些国家的政府按照“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来设计税制,在多数公民的收入纳入征税范围的同时,还相应开征了针对高收入阶层的具有特殊调节意义的税种,如特别消费税,遗产税等等。而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税制则更突出商品税的地位,在税制的设计上,将大部份税收负担通过商品和劳务形式由消费者来承担,而在针对个人收入的税种设计上,税收聚财的功能明显低于西方国家类似的税种。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或劳务中所含税负的比例过大,在突出聚财作用的同时,对于贫富悬殊的调节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而税收对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则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类。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应主要定位于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使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实现收入的均等化。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和税种及税率的政策选择,往往以普通调节见长,而对高收入群众没有针对性。这些税种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带有了平均主义的色彩,最终表现为税收负担上的累退性。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1、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由于免税额过低使绝大多数工薪收入者纳入了征税范围之内,加之分配渠道不规范以及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和我国税收征管力度不足等原因,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社会上的“大款”与家庭负担沉重者之间,难以真正通过累进税率体现出税收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而工资、薪金用五级累进税率,累进档次过密,累进税度的跳跃性过大使得调节工薪收入的负担不平衡。这样对高收入者缺乏有力的调节,加剧了税负在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累退倾向。
2、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对利息所得征税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份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被计征,而部分高收入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课税。再有偶然所得如象全国火爆的彩票兑奖活动,对中奖所得的征税也同样存在明显的累退性质。以体育彩票为例,由于特等奖伍佰万元的均按照现行的“偶然所得”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不仅难以体现量能 负担的原则,而且有失横向公平。
3、现行税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税种设置过于单一化,我国税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依赖于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的消费和个人的财产则缺乏调节的广度和深度,这种单一的税制设置,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它都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和操作上的局限性。
4、个人所得税征管艰难。任何一部良好的税法,最终都将依赖于严密的征管程序和方法来实施,否则终是一纸空文。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被称为“征税第一”。由于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导致个人收入数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隐形收入、灰色收入,再加之公民的纳税意识低,相当一部分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死角”。
三、对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作用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弊端,我认为,个人收入贫富差距缩小仅靠单一税种的作用是难以实现对个人收入调节作用的,要解决当前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内收入差距的合理化问题,应着眼于整个税制体系的建设,综合配制应用各种税收手段建立起多环节、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
调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拉开税
率档次,扭转现行税制的累退性。
1、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额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收入状况和消费 水平,制定税额免税区域,给予不同地区的选择权,同时应对免征额进行定期调整,避免再出现各地区自行决定免征额的不规范的法律行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朝着免税额的统一方向迈进。
2、应在不断提升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的同时,落实和完善其它的配套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征管上的考虑,要彻底的扭转当前对个人分配的累退现象,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是改革的趋势,同时,还要进一步的 落实和完善其它的配套措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死角”。
3、开征与个人所得税的配套相关税种,建立起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主体交叉调节体系。个人收入以分配形式到处置上一一个连续不断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收入的形成——处置——储蓄死后形成遗产。如果以收入运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作为课税对象,应用不同的税种来对收入分配实行主体调节,效果就会好得多,如果社会个体成员在收入阶段逃避了税收还可以在支配收入的消费阶段通过消费税来调节,也可以在实现收入的储蓄阶段来征收利息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在他购置财产时以财产税来调节,最终也逃脱不了遗产税的调节。因此加强研究和建立财产税制度,特别是开征遗产税,对建立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二000年六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的通知》,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但要根本解决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我们还应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探索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交叉调节体系,才能实现其调控个人收入的功能,增加财政收入。
参考资料:
(1)金鑫《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12期)。
(2)袁成 《21世纪:中国税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12期)。
(3)《税收特供信息》(2000年第8期、第14期)。
(4)王金梁《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2期)。
(5)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载《财政与税务》2003年第4期)。
(6)叶霖儿《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路》,(载《中国财政》2003年第11期)。
(7)单新萍《关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载 《湖北财税》(理论版)2003年第12期)。 (8)余传贵《从人力资本理论看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载 《税务研究》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