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实施后,信贷市场不同主体行为表现的特点
微观行为的宏观效应:当前县域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面临的难点
政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同一的政策冲击所引起的市场主体的反应也是不同的,作为我国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实施,对信贷市场主体行为的塑造作用是值得关注的。范文从对云南省保山市2006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实施效应的调查,分析目前县域地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县域金融工作面临的难点
——对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实施效果的思考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初步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指明方向,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的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历时10年。期间,先后对资本市场、外币市场、本币市场利率进行了改革。
在本币贷款市场,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从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50%,1999年将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30%,同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30%。
200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把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3倍扩大至1.7倍,农村信用社最高可扩大至2倍。同年10月,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进一步扩大,城乡信用社扩大至基准利率的2.3倍,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善金融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
任何改革措施对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都必然具有相应的塑造作用,由此引起一系列政策效应。保山市由于经济欠发达,外币市场、货币市场业务发展相对滞后,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机构资产单一,市场的效率、经济主体的行为、市场的规模等都有待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效应在资本市场、外币市场不是很明显,而更直观地从本币贷款市场中体现出来。深入调查了解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微观效应,不仅有助于理解其全局性的宏观政策后果,也有利于对后续政策安排提供实事求是的基层信息支撑。为此,笔者对云南省保山市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实施效应进行了调查,以分析县域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难点。
一、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实施后,信贷市场不同主体行为表现的特点
(一)市场总体效应:在中心城市占有金融资源绝对优势的四大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较为平淡,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直享有贷款利率自主定价权,对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反映灵敏。虽然金融机构在制度和技术层面上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实施的实际效果远远小于宣示效应。
(二)国有商业银行各类利率浮动的差别性体现不充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对集中。
1、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保山市四大商业银行除下浮利率外,上浮利率的执行和以往并无明显的区别,贷款利率执行主要以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在〔10—20〕为主,占比分别为28.4%和39.4%,浮动区间在〔0—10〕的占比为15.40%,浮动区间在〔20—30〕的占比为12.21%,执行下浮占比为4.58%。而上浮水平较高的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
2、下浮利率贷款占比较高。据保山市商业银行上报的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表来看,大部份商业银行都发放了利率下浮的贷款,而且占比相对较高。下浮利率贷款大多是向我市的烟草、电信、电力等效益佳、经营状况好,风险相对较小的优势企业、垄断行业集中提供。但对下浮利率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经省级分行批准才能执行,对优惠利率贷款的定价权也不充分。
(三)农村信用社根据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贷款实行高位定价策略
从年初保山市各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2006年1—12月贷款利率执行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确定贷款利率时均按上浮30%----50%执行。从法人社机构看,大部分区信用社除“存款质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外,其余贷款不分行业、贷款种类,在各期限内执行一个利率档次。
由此看出:贷款利率少分类、高水平,粗放式管理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特点。在县级地区,由于相对较差的市场环境和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商业银行县级支行的信贷权逐渐被上收,及一些机构被撤并,形成了贷款市场有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的局面。这是造成贷款利率上浮较大的的最直接的原因,而贷款定价不约而同地较高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由于居民、农户收入低、投资渠道单一,县级及以下地区的存款普遍具有单笔金额小、定期存款占比高的特点,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的成本较高。在难以通过规模经营降低营业成本的情况下,扩大存贷款利差是实现赢利的最重要手段。其次,农村信用社在存款市场上并不具备垄断地位 ,与商业银行竞争中处于劣势。存款增长困难极大地制约了其信贷投放能力,导致供求只能在高价格水平下实现均衡。第三,目前较高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农村信用社提高价格的外部诱因。
(四)企业信用等级与贷款利率浮动比例关联度不强。在各类贷款中,并不是AA级及以上企业的贷款浮动比例较低或下浮。据调查,企业信用等级不是商业银行决定贷款价格的主要因素。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一般依靠一套包括贷款期限、方式、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客户对本行贡献等的综合指标体系。衡量客户对本行效益贡献的指标主要是存款日均余额、销售收入归行率、客户对本行中间业务的贡献等。在实际操作中,信用等级是客户是否取得贷款的最重要因素,但在贷款定价时,客户存款的印象远高于信用等级的影响。因此,贷款利率浮动在某种意义上转化为存款竞争的价格手段,这一结果不利于商业银行优惠贷款利率的形成,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扩大贷款利率浮动比例的政策目的。
(五)由于法人治理结构性质,基层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约化经营,贷款利率定价权不充分。利率浮动权由上级行直接控制和审批,基层行基本没有贷款审批和利率浮动权限,不能根据贷款需求变化对利率浮动区间进行自主调整。
(六)贷款需求者的利率弹性很低,先考虑资金的可得性,后考虑资金的成本问题,贷款利率难以有效解释新增贷款。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可以得出的两个基本结论:一是在目前资金供求失衡的垄断经营环境下,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贷款定价权,由此形成的市场利率难以发挥起资源配置的作用。二是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发展不充分,因此加强对市场发展的监管是重要的。
二、微观行为的宏观效应:当前县域地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难点
(一)金融机构在垄断经营条件下,竞争不充分导致微观主体的利率弹性低,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被扭曲。通过对县域市场贷款价格形成的分析,在垄断经营条件下,竞争不充分导致微观主体的利率弹性低,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被扭曲,同时,实践表明利率市场化将弱化县域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县域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冲击.如保山市现有苏帕河电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在辖内没设立机构的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贷款68650万元。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WTO的加入,有实力的企业贷款将会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因此,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既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扶持,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又要营造出有效竞争的局面,这是县域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难点。
(二)贷款高位定价使利率难以发挥其平衡供求、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增加了农村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农村信用社在浮动利率上受利益驱动,没有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求,按贷款对象的不同或信用等级及自身经营状况多层次、多角度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对贷款定价的技术性、科学性把握并不准确,一方面直接制约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在信贷资金不断向城市集中的情况下,加大了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平衡资金供求、有效培育市场竞争环境的困难。
(三)微观主体行为有效约束的缺乏和信息不对称,使利率市场化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目前,我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健全,加之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等因素,导致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和“投资饥渴”。如果这一现状不能有效改变,实施利率市场化不仅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而且可能加剧企业的道德危害,增大金融风险,如出现“逆向激励效应”(提高利率会刺激借款人偏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增加信贷资金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还存在内部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对称的问题,在放开利率后,也可能产生道德危害,如非理性竞争,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贷款人若以利率高低来选择借款者,那么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能够优先获得银行资金,而风险较低的企业可能因无力支付高利率而退出信贷市场。
另外,经济欠发达县域地区的中小企业普遍负债率高,在利率市场化后能否经受利率水平频繁变动的冲击也是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四)资金的市场配置可能加剧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利率市场化将导致资金向投资利润率高的发达地区流动,这是利率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但是,资金的趋利流动也会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更为短缺,加剧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如果对资金流动加以限制,又有违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衷。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必要的干预是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
1、基层人民银行应该进一步加强利率政策执行的窗口指导和宣传组织工作。基层人民银行应结合职能调整的新形势,立足基层实际情况做好利率政策的贯彻落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政策的宣传、调研和信息反馈上。一方面围绕总行出台的利率政策,积极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金融机构利率备案等监测分析工作,及时进行信息的整理反馈,为总行制定和调整利率政策提供真实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发动并组织好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利率政策,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利率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面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高度垄断性,利率上浮往往导致信用社追逐高风险-高利率项目,为此,人民银行要进一步规范支农再贷款的使用,防止政策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目前,农村信用社大量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进行投放,由于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农上对支农再贷款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严格区分,在当前贷款利率进一步上浮的情况下,支农再贷款资金一方面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更高的收益,一方面资金风险也在增加。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中,高比例利率上浮贷款占绝对多数,随着早期发放贷款的陆续到期收回,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利率的整体水平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不乏使用支农再贷款投放的高利率贷款,支农资金的风险度提高,这与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扶持作用相背,应及早加以调整,在支农再贷款的投向、利率方面加以规范,防止政策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
(二)细分市场,合理定位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不论在怎样的市场状态下,合理定位,找准位置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充分考虑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选择好自身的定位群体,培育优质客户,紧跟市场,才能保持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就目前的市场定位而言,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从辖内资金来源与运用存量占比上,以及人力资源、科技化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县域金融中仍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而农村信用社,则必须在政策支持下,进行彻底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以肩负起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的重任。
(三)合理定价,加强核算,效益为先,稳健经营
随着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范围的不断扩大,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利率风险管理机制和贷款定价制度已是燃眉之急。商业银行要以利率风险管理为核心,结合实际,按照市场化、效益化、差别化、规范化的原则,建立综合反映市场营销、成本控制、效益核算、风险补偿等方面要求的存贷款定价机制,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分级授权体制和内控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定价、发放的审批权,使县域金融机构可根据辖区市场经济发展、信贷资金需求状况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以促进贷款营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现有的利率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尤其要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建立个性化贷款利率浮动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同时,建议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或贷款贴息,鼓励农村信用社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改变部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现象,降低农村信用社筹资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四)针对区域性经济特征,制定有差异的区域性改革措施,稳步实效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金融机构能在竞争中规避风险、稳健经营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成败的关键。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利率市场进程必然不一样。在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建议上级行从政策实施的时间、范围上制定发区域性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对县域金融给予适当照顾。以经济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有效稳健地开展利率市场化改革。
参 考 文 献
1、《利率工作手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99年7月编制)
2、《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利率管理》(余亚萍、机械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