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主要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二)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具体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连续或提前泄露
(四)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不完善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惩处力度比较小
(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探讨
(一)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媒体等外部监督机制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内 容 摘 要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坚持证券市场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如今已初步建立了核准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真实、全面、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证监会历来就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工作,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最有力武器,把信息披露监管视作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环节。
然而,我国相当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而且屡禁不止,严重地违反了诚信准则,甚至无视法纪。这不仅会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为此,本文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对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信息披露失真,即财务会计信息不是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第一,文字叙述失真,即有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张冠李戴,把不合理、不合法、虚假的业务或收支通过各种途径变通为合理、合法、真实的业务或收支,或做出虚假的陈述。具体表现为滥用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等。第二,数字不实,即经济业务内容本身是合法的,但在作会计处理时,经济业务的数据不真实,有意地扩大或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具体表现为虚增或虚减资产收入,少转或多转成本,少摊或多摊费用,少报或多报损失,利用关联方交易任意调节利润或改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期,使财务信息失实,进一步操纵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2007年2月杭萧钢构所披露的所谓与安哥拉政府签订的价值300亿元产品销售合同,便是典型的一例,类似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二) 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具体。
它主要是指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有关信息陈述不充分,甚至断章取义,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误导投资者。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企业提供财务担保、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的披露不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之名,故意隐瞒重大会计信息。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中科健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0%;又如琼花股份为达到上市目的,隐瞒公司在委托理财中地价值5000万元的损失。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连续或提前泄露。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资源,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信息披露一旦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对投资者的损害程度可想而知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不论定期报告还是临时公告,普遍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
(四)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不完善。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在大众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重要信息,有的甚至是关于公司分红配股,公司经营业绩根本逆转的重要信息。采取新闻形式披露信息,公司股票不停牌,这样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用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的若干问题,尽管其原因很多,既有外部客观因素又有内部主观原因,但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以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为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但是由于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导致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管。尽管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的有关准则,但作为主要报告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两者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状况,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另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信息操纵,从而使财务信息失去“三公”原则,而“剥离”上市的有关制度也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
(二) 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监督管理涉及证券、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以及媒体舆论、公众等方方面面,但实际上,目前除证监会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外,其他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没有明确的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没有形成合力,而媒体舆论和公众的监督由于不属于强制力量,往往遭到部分上市公司的轻视与敌视。另外,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没有很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与作假者同流合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起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约束的作用。
(三)惩处力度比较小 。
虽然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法规制度不相协调,法规实施不配套。每年逢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高峰时,每天有大量的信息披露出来,虚假信息被发现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往往也不够大,使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我国现已实施的相关法规,有关惩处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证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行政罚款的幅度为30万元~60万元,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另外,现行的法律条文多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词语,缺乏具体判定标准,具体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一些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证券中介机构参与造假的侥幸心理和冒险性,从而造成披露信息的虚假性。
(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角色与职责严重不对称,导致企业内部监督不力,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层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理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由上级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盛,使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监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探讨
规范和发展是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程度均和信息质量高低息息相关。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前提,也是发展证券市场的关键。要全面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规公司的违规成本,可以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发生概率。最完美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不能严格实施,也就会流于形式,无所用处。所以,监管机构要大力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第一,强化事后查处的执行力度。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新兴市场,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对于严重案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处罚的力度要比处罚有关管理层责任人的力度更大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直接受损害的是股东利益,由于有关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并未完全建立,导致管理层违规者所付出的代价与其在高风险下所可能获取的收益不成比例,处罚未能达到足够的普示作用。因此,必须强化有案必纠的事后查处长效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以达到以傲效尤、惩前毖后的监管效果,逐步树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有效约束和监管威慑力。
第二,进一步完善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一是促使法院受理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案件,投资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自由意志行使诉权;二是扩大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从虚假陈述扩展到内幕交易、证券操纵、大股东掏空、中介机构违法等各种使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三是在证券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使没有起诉的受损投资人也能按照法院判决获得同等赔偿,从而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和对其的威慑力;四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使一些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补偿。
(二)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媒体等外部监督机制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一些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显现,范围可能扩展,手段可能更为隐蔽,过去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方法,正在变得过时或不得力,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潜在的违规风险。比如说,监管机构过去是重视上市公司的监管,现在要把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机构投资者和外资列为重要的监管对象;过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属于事后监管、形式监管,现在要注重及时性,立足于动态监管和过程与结果控制;过去监管机构重视业绩会计真实性监管,现在由于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机构投资者和外资的参与甚至联手,不仅真实性的难度增大,还更加要求信息披露的准确和及时。
第一,保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财务专业知识及审计经验,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进行深入分析,形成高质量的审计意见。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可能出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或自身利益,或者是屈服于公司大股东的压力而不得不违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便成了保证和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注册会计师的独断专横。
第二,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法律法规永远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无法回避。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银广夏等会计系列造假案被发现,新闻媒体的追踪报道功不可没。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表明,对于信息披露,必须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机构共同把关、监管的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及时,才能预防、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遗漏和滞后现象。其中,新闻媒体是监督信息披露、揭露虚假信息的重要力量。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只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司全体董事必须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从现实情况看,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培育完全意义上的股东。首先应考虑调整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继续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同时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并积极引进外资,使得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能够相互制衡,从而使大股东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受到制约。 第二,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约机制。为了克服内部控制权过于集中,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过度重合,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混乱不清的状况,可以借鉴三权分立的思想,将控制权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堡垒中分离出来,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约机制:即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管理层行使执行权,单独成立审计委员会行使控制权。其中内部控制权应包括内部审计权、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对董事会决策的质疑等权利。审计委员会应由股东代表、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的薪酬由专门建立的基金或国家财政提供,与公司盈利无关,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直接向全体股东及有关监管机构负责。这样,可以通过内部、外部的双重的真正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来加强管理层对会计信息操纵的监控。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尚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必须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会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才能使信息披露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中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决策提供高价值、高质量并值得信赖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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