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2
一、税收的特征3
二、纳税人减轻或规避税负的途径3
三、税收对企业的影响3
四、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5
五、企业纳税筹划基础7
六、税收筹划的思路10
七、企业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11
内 容 摘 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对个别企业来讲,纳税作为一种直接的现金支出,意味着其当期既得经济利益的损失,所有者的可支配收入减少。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刺激必然促使企业想方设法地减轻或规避税负。通常有三种方式减轻税负:一是偷税,属非法;二是避税,属非违法,三是纳税筹划,属合法。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有效的、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本文主要介绍“企业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
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政府一般是根据最具实践性的“负担能力原则”来征税。而企业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总是以“受益原则”来衡量他是否应该缴税。对个别企业来讲,纳税作为一种直接的现金支出,意味着其当期既得经济利益的损失,所有者的可支配收入减少。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刺激必然促使企业想方设法地减轻或规避税负。
纳税人减轻或规避税负的途径
纳税人要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成本最低化的目标,一般有三条途径: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途径之一:偷税
偷税指纳税人在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的行为。因此,偷税具有两个特征:非法性和欺诈性。
偷税非法,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刑法上规定。可见,纳税人若采取偷税为减轻税负,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其经济利益和声誉都会受到极大损失,是得不偿失的。由于我国税务机关对偷税的打击广度和力度的震慑力还远远不够,使得偷税的机会成本仍然较低,“诱惑”了不少企业仍抱着侥幸心里去铤而走险。
途径之二: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巧妙安排,钻税法的漏洞、空白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避税处于偷税和纳税筹划之间的一种“过渡性”贬义概念,既不违法,也不合法。随着税法得以修善,企业难免要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避税没有违反税法,一般不会遭到税务机关的直接法律制裁。
途径之三: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充分考虑税收因素,通过对各项决策中不同纳税方案的经济后果的估算和综合衡量,系统地对经营、投资、理财行为作出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地节约纳税成本,使税后收益长期稳定增长的一系列活动。其目标一般都被喻为节税。
三条纳税途径的根本区别在于:由于性质不同,它们体现了企业不同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水平。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纳税筹划都是比偷税和避税更为明智的选择,是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最低的最佳途径。
税收对企业的影响
税收的严肃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在我国,政府一方面要履行公共职能;另一方面又要从事经济建设,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这两个方面决定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95%以上都是来源于税收收入,所以如果将政府比如成一个有机体的话,那么税收就是这个有机体得以生存的“血液”。因此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是国家赖依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国家是通过税收强制手段对企业经济进行调节的。
交税是我们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不交税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国家近几年在不断加强税收管理,加大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什么有些企业偏要铤而走险,进行一些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活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是在强大的法律面前,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多少企业因偷税而破产、倒闭,还有多少老总因涉税被判刑,这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将产生多大的影响。
税负分析:
改革开放几十年,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对前来投资的外商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①两免三减半,②购置国产设备退增值税,③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④再投资返还所得税,⑤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两免三减优惠等等。
由于外资的引进,带动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内资企业,由于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使一些企业效益大幅下滑,特别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很多倒闭,员工下岗,但是对我们的民营企业也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差异,导致一些企业开始想方设法搞一些假合资企业,如:到香港或国外设立公司,再从香港到大陆投资,成立所谓的合资企业,获取国内的优惠政策,甚至还有的企业,利用国外的便利条件,在国内进行偷税,如:有的企业在国内生产在国外交易等等,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再比如: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内的人员取得的分红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国家进入WTO之后,国民待遇要平等、要公正,因此国家提出在3—5年内要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合并。其目的就是给我们纳税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
正确认识税收
以前企业虽然对税收比较敏感,也比较重视,知道税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很多企业也想将公司的税收得以规范,能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省得在税收上出了事, 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影响到公司发展,但无论企业怎样做,凡是税务机关来稽查时,公司总是出问题,今天这方面出点问题,明天那方面又出问题,并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为什么企业不想偷税,而频频出问题呢?
①税收是怎样产生的?
主要是企业对税收的认识和了解出现了一个重大误区,很多企业都认为税收有两个过程,一个是企业纳税得过程,另外是税务机关征收的过程,税收就像一杆秤,一边是企业,另一边是税务局,但是企业都忽略了税收还有一个过程,就是税收产生的过程。为什么企业要交税?是因为有了经营行为而交税。销售产品交增值税,提供劳务交营业税。不同的经营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税收,没有经营行为就没有税。那经营行为从哪儿体现的?税务机关要查账,他是通过账来查看你的业务过程(经营行为),但无论账怎样查,税务机关是永远不会相信企业的账。账是人为造出来的。税务机关只会相信公司的合同或相关的证明。因为业务是按合同发生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但是公司的合同没有一份是财务部门先签定的,都是公司业务部门签的。如:采购部门签定采购合同,销售部门签定销售合同等。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税收是由业务部门在做业务签合同的时候产生了税收。
②财务与税收是怎样关系?
那财务与税收是什么关系?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都知道财务天天和税务机关打交道。每个月都要到税务机关报税,仔细分析,财务在税收上到底都做了哪些工作?财务只不过将业务部门产生的税收在账务上反映出来,通过财务交到税务局。因此,财务只是个交税的过程。综合上述,我们不难发现:业务部门产生税收,财务部门反映和交纳税收。
但是,目前企业大多数都认为公司的税收问题就应该是财务部门去解决,税收不找财务找谁?业务部门可以随意做业务、签合同,税收有问题财务处理。那么财务解决税收问题是个什么结果?当业务部门业务做完后,发现有多交税问题,或者出现税收风险。这时到了财务,财务发现问题后,只能通过账来解决。在账上造假来遮盖前面发生的业务过程,设计出另外一种业务过程来达到少交税,规避风险的目的。这叫什么?这就是我们征管法中提到的伪造、编造,是一种偷税行为,为什么公司税收问题总解决不了,什么原因?就是把税收放到财务来解决而造成的。这就是中国企业的纳税观念,正是因为企业走入了这种税收误区,产生了公司的税收风险。企业要发展,必须要规范。税收在企业内部也需要规范,在规范之前,首先要转变这种纳税观念,走出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误区。
企业的税收应分为三大环节:一是税收的产生环节;二是税收的核算环节;三是税收的交纳环节。
企业税收三大环节
③老总与税收是怎样的关系?
老总是公司的决策者,公司的发展、业务的开拓都会受到老总决策的影响,包括合同的签定也会受到老总决策的影响,因此,老总决策会产生大量的税收风险。但是目前很多老总都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都感觉到税收应是财务部门处理的问题。因为老总只看到了税收的交纳过程,忽视了税收的产生过程,所以很多财务受了不少的埋怨和指责,甚至有的财务人员被免职、解雇。实际很多税收风险并不是财务造成的,往往与我们的老总的决策有很大的关系。
目前很多企业老总都有这种观念:营销为公司赚了钱是销售部门的功劳,而财务为公司省了钱,就是你的本职工作,是应该做的。赚钱是企业的本能,但赚的钱是否留在企业,这是我们企业应深入思考的问题。赚钱是重要,但省钱也同样重要,只会赚钱,不会省钱的企业不是好的企业。
企业要长足地发展,必须要正确地认识税收。要走出税收的重大误区,不要只看到税收的交纳过程,更应该注重税收的产生过程,要懂得: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业务部门产生税收,财务部门交纳税收。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
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故意偷税产生的风险
偷税现以成为目前企业很盛行的问题,企业都知道偷税有风险,而为什么很多企业都愿意铤而走险去偷税、逃税呢?主要问题就是利益驱动。
税收是参与企业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与企业利益有密切联系。交税越多,企业获利越少。交税越少,企业获利越多。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利益是很不易的,要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要花费很大成本的,特别是一些刚成立的企业,由于投入比较大,获利能力比较低,需要一个资本积累的过程。因此,很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想通过少交税来达到获利的目的。这就是企业偷税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偷税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交税是纳税人向国家应尽的义务,不交或者少交要受到法律制裁,企业要长足地发展,那必须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纳税。
纳税观念产生的风险
一般谈到纳税观念,我们都会认为:要正确地树立依法纳税观念,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税应该依法交纳,但是税应该到底怎样交?怎样才能算是依法纳税?这需要我们纳税人很好地去探讨。
为什么纳税观念会产生风险呢?主要是我们总是讲交税,忽视了税收产生的过程。由于业务部门做业务的时候产生了税收,税收应该怎样交,要看业务怎样做。不同的业务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因为企业没有重视业务过程产生的税收,造成企业都在盲目交税,为什么很多企业都怕税务机关查帐,就是因为企业不知道交的税是否合理、合法,不知道自己那些属于多交的税,那些属于少交的税?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说,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让业务部门在做业务的过程中,注意税收问题,那才能避免税收风险。
财务部门产生的风险
老总指使产生的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将偷税的“任务”交给了财务来做,让财务在帐上处理后,达到少交税的目的。甚至有的企业老总将偷税当成了考核财务能力的标准,那财务只有在帐上利用一些伪造、编造的手法进行造假,这就是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因为偷税必定是一种造假的行为,在帐上往往会处理的不真实,会给税务机关带来一些疑问,通常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
财务自身产生的风险
财务的主要工作就是核算公司的业务过程,那税收也是通过财务来核算的,那财务在税收问题上就是一个反映和交纳的过程。财务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来计算出公司的税收,由财务交到税务机关。
但是由于部分企业财务对税收政策了解的不够,在计算时出现差错,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交税,要不多交,要不少交,要不没按时交税等原因,也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多交税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少交税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内部矛盾产生的风险
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管理,需要大量的管理人才,人才的引进会给公司带来很多的矛盾,观念的差异、素质的差异、能力的差异、待遇的差异、职位的差异等等,都会使员工与员工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产生一些攀比,出现一些矛盾,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严重的会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内部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企业最难控制的,也是最难规避的。
利用关系产生的风险
利用关系来解决税收问题,是目前企业常用的手段。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了一些偷税行为,但是又担心被税务机关查处,就利用关系来解决,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哪个局长什么关系,和哪个科长什么关系等,如果关系能解决偷税问题,那你的关系也是违法的。有多少企业由于偷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了,关系那去了?企业如果真正出了问题,关系就离的你远远的,那时谁都不认你这个关系了。因此说,关系税不长远,关系会使企业放松了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由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加重了对关系的依赖,造成了企业的恶性循环,不断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阻碍了企业发展。
企业纳税筹划基础
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自身的纳税事宜所进行的策划,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合理地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是筹划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不可以改变的,纳税筹划是根据税收政策来设计企业的业务发生过程。而企业的业务,如:原材料怎样采购、产品怎样生产与销售等是企业自己所决定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到底应该怎样卖?是直销还是代销?是折扣还是折让?企业根据自己业务过程,自己可以选择,这是企业的一种权利。由于税收就是根据企业这些业务发生过程而产生的,如:产品折扣销售,按照折扣后的价格确立销售,交纳增值税。产品实行销售折扣,要全额做销售,交纳增值税。业务发生过程不同,所产生的税收结果不同。因此,纳税筹划就是根据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这些业务过程进行的策划。
正如:我们要从北京到上海,有飞机、有火车都可以乘坐。但费用不同,飞机费用1000元,火车费用200元。我们怎样选择路程?为了降低费用,我们选择乘坐火车。乘坐什么交通工具是我们自己可以选择的。企业就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来选择自己的业务发生过程。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钻国家政策的漏洞,打政策的擦边球,谈什么合理避税是纳税筹划的方法之一,教给纳税人怎样进行避税筹划?还有人认为: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称之为“非违法”。
其实,企业有避税,国家就有反避税。正由于此,避税筹划也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由于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避税需要通过反避税加以抑制。因此,避税筹划并不等于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表示,“目前许多企业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清楚,只想通过其他渠道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机构可以帮助企业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这方面的筹划空间是很大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他告诫,税收筹划机构应该花大精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运用,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上。” 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并不是目前大家所认为的钻政策的漏洞、什么合理避税,而是根据税收政策,策划和选择企业的业务发生过程。因此,纳税筹划是国家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是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的特点
前瞻性
前瞻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之前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发生具有滞后性。纳税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纳税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合法性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款行为的基本标志。所谓合法性一方面是指纳税筹划不违反国家的税收法规,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其一,于企业不仅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出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纳税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列支范围上做文章,怎样扩大列支范围来达到扩大税前扣除,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很明显这是偷税、逃税,而不是纳税筹划。
实用性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对企业的业务发生过程进行的策划和合理选择,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务机关是征税主体,而纳税人是纳税主体,企业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而交税,税务机关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而征税。企业的一切纳税事宜都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纳税筹划也是如此。企业所做纳税筹划方案不是给自己看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检验和认可后,才能得以实施。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具备实用性的特点。
综合性
纳税筹划是一门很复杂的实践技术,必须综合衡量,选优弃劣。
纳税筹划对企业产生的作用
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以前很多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完全依赖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同志怎样说,那我就怎样做,自己没有主张,那是一种被动交税。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对政策加深了解和学习,对自己的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来减轻税收负担,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交税。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效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避免纳税风险。目前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除了经营风险外,还有一种风险就是纳税风险。纳税风险对每个企业来讲都可能存在,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复杂和变化,纳税人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往往纳税人会出现一些多多少少的多交税和少交税现象,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纳税风险,受到税务机关的查处,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更多地了解税收政策,合理安排自身业务,不断可以减轻税收负担,还可以化解一定的纳税风险,为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由于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不了解税收政策,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税收意识,造成企业管理上去了,税收负担加重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企业管理与税收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的管理。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逐步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促使企业更好地发展。
可以有效地控制税收风险
由于纳税筹划是在业务过程中实施的,是根据税收政策对业务过程进行的筹划,可以防止在业务过程发生后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只是把税收放到财务部门来解决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财务处理任何问题都是事后处理,当业务发生后再想规避税收风险,那只能是偷税。要控制税收风险必须在业务过程中,通过纳税筹划对业务进行调节,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可以促使国家税法不断完善
纳税筹划可以促使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同时也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从而促使国家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纳税筹划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依法征税,改善纳税环境。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行使的一种权利,是严格地执行税收政策,这对于税务机关的执法来说是一种监督和约束。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法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严格执法。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税务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行为是有发生,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不少损失。如:前几年某地区税务机关为了改善办公条件,私自为企业减免税,用税收换取纳税人的钱财。还有的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计划,向纳税人收过头税,让纳税人将下年的税提前交,纳税人面前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给纳税人增添了不少的负担。但是,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加强了对税法的学习和了解,自己的税收自己交,该交的交,不该交的不交,避免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也可以逐步改善国家的纳税环境。
纳税筹划应具备的三个意识
具备超前意识
要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备法律意识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盲目操作,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但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而且要被征税机关所认可。如果纳税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具备自我保护意识
纳税人开展纳税筹划,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既然纳税筹划要在不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就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需要注意以下四点:(1)增强法治观念;(2)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3)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4)熟练掌握有关纳税筹划技巧。所谓纳税筹划技巧,不仅仅是书本上讲的几种或多种纳税筹划方法,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应结合自己经营的实际业务,运用好所掌握的税收政策,通过恰当的会计处理技巧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用税收政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纳税筹划工作流程
税收筹划的过程可以用以下流程来表示:
税收筹划=业务流程+税收政策+筹划方法+会计处理
从上面的流程中可以看出,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需要抓住三个结合点。
业务流程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
业务流程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
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的结合。这里所指的业务流程是企业发生某项业务的全过程,如企业发生某项投资行为、增加某种产品等。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中,纳税人必须要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自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就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
税收政策与其相适应的税收筹划方法结合起来;
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的结合。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税收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税收筹划的突破口。
税收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技巧结合起来。
财务是服务于企业的业务过程,发生了不同的业务过程,产生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税收也是如此,不同的税收也要用不同财务处理方式来处理好,否则就会产生税收风险。
筹划方法与会计处理的结合。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成本,规避税收风险。要达到此目的,只有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还不够。因为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因而纳税人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税收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会计处理的方式不同,其税收结果也不同。但是怎样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在了解会计制度的同时,加强税法的学习,将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紧密的结合。
税收筹划的思路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一般可以从以下几种基本思路开始。
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
我国现行税制设置有20多种,每个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对纳税人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从税种自身的条件来看,税收筹划的空间大小与税负弹性有关,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例如,所得税类的税收筹划空间大于流转税类。
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目前的内外资企业待遇就不尽一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税负也有差异。因此,纳税筹划首先考虑的就是能否避开或选择成为某种纳税人,从而规避或减轻税负。
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入手
税基筹划:一般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分摊方式来尽量减少税基,比如,费用的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和实际分摊法对税基的影响就不同。
税率筹划:不同税种的税率不同,同一税种内部也有税率差别。一般可通过改变税基的分布,从而选择适用较低税率。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还实行了27%和18%的两档优惠税率,这也是作为筹划的对象。
税额筹划:这种方法最直接,即纳税人根据税收优惠中的免征或减征条款,通过恰当的调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减免税条件,从而合法地减轻或解除税负。
从税收优惠入手: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职能,在税制中一般都设有各种优惠条款,通过实行税收鼓励来影响纳税人的生产与消费偏好。企业若能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就可享受充分的节税利益。例如:再投资通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方面。
从延期纳税入手。延期纳税指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
企业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由于税收筹划涉及从企业设立、各个业务流程等。主要包括,
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企业性质的筹划、机构设置的筹划、经营地址的筹划、纳税身份的筹划、企业融资的筹划、企业投资环节的筹划等。
业务流程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采购环节、生产方式、内部管理、销售环节等纳税筹划
下面主要介绍企业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货物购进所影响税收的项目就是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的交纳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对应交税额有直接影响。目前为什么很多企业对进项税抵扣都很重视?能抵扣的尽量抵扣,就是为了加大抵扣,减轻税负。但也有的企业不合理地加大进项税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将不该抵扣的项目也列入进项税抵扣中,这是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对取得虚假专用发票也有具体规定,什么样属善意取得虚假专用发票?什么样属恶意取得虚假专用发票?并制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我们在工作中,特别在专用发票的识别上应多加留意。但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进项税抵扣有那些规定,抵扣时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有哪些规定?(以前的税法规定)
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不再执行以前工业、商业的抵扣办法,企业只要取得的电脑版发票,经过认证后就可以抵扣。规定中指出: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后3个月内必须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后当月抵扣,没认证的发票不得抵扣。
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处理办法:
国税函[2001]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哪些进项税可以抵扣?
购进生产用的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的免税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费,可按7%进行抵扣。
运费抵扣发票的规定:运输公司的发票、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指定代开发票。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采购的废旧物资,可按10%抵扣。
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取得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购进货物发生退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交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企业有时为什么不能够进行抵扣
如:企业在购进货物时,由于发票票面有误,不能抵扣。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付款对象不是销货单位,不能抵扣。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没有到税务机关认证,不能抵扣。
企业货物购进后,又发生退货,进项没有转出
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第七条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收到的材料少于发票数,抵扣未做冲销
货物发生损失,企业进项税未转出
将非生产用货物进项税混作生产用货物抵扣
如: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基建、福利等项目的货物的进项税,应按规定调整或转出。
购货取得的返还资金(返利)是否交税?
很多企业将返利以宣传费的名义收取,交纳营业税。
税法规定:返利应冲减进项税。(返利全额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丢失抵扣联,是否可以抵扣?
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但是,购进的免税的农副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除外。
根据现行政策:如果对方开具的是电脑版发票,先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未抵扣进项税证明”,再到销货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购货方可以抵扣。
企业停产、倒闭、破产留抵的进项税怎样处理?
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稽查的重点
国税发[2005]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重复认证的发票,应当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国税发[2005]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5]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认证时出现问题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怎样处理?
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购货方与销售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企业对进项税额抵扣应怎样筹划?
企业在进货时,对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你是否有办法达到抵扣的目的?基本上有以下方法可以操作。
第一种:利用税收政策。
因为我们国家税收法规中,进项税抵扣问题有很多的具体规定。怎样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怎样利用农副产品收购抵扣?怎样利用普通发票抵扣等?总之,在企业得不到抵扣时,能否利用税收政策达到抵扣的目的?
(案例):XX木制品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家具及办公桌椅等,生产原材料主要是木制板材,进货渠道主要是各大木材公司。由于家具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很低,企业开始着手抓降低成本工作,经研究将原料的板材,改进原木,减少中间环节,节省开支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先后派人到东北各大林场进货,当货进来时发现对方开具的是林场专用的收款收据(因为林场销售原木免税,没有几家开发票的)。造成企业在增值税上没有抵扣,原材料成本降了,但税负却增大了,结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企业恶性循环……
第二种:改变购进渠道:
购进渠道的不同所对应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税法中规定: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等等。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是普通发票时,怎样改变其购进渠道来达到抵扣的目的呢?
(案例1):某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果味山楂片等休闲食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大城市超市连锁及东南亚市场,年销售额达1500多万元。该公司的主要原料是从山东省青州市某一全国著名的果品加工村购进山楂片半成品,经包装后对外销售……
(案例2):XX公司原材料采购案例。
XX公司生产纤维板,其原材料60%主要靠当地的农户手中收购原木,在收购环节,根据税法的规定:凭税务局的收购单可抵13%的进项税。但还有40%原材料是从当地加工点采购木片,木片属原木的加工产品,不能视同农业产品,如果没有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因此由于木片是由当地的个人加工没有增值税发票,企业每年有260万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第三种:利用搭桥方法:
税收政策虽然指定了很多的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具体规定,企业想从不能抵扣的项目中转变到可以抵扣的项目中难度很大。比如:从个人手中购进的货物,对方又没有发票,企业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对有些行业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就可以利用搭桥的方法解决此问题。
——利用搭桥是生产企业利用自己收购的废旧物资做原料进行生产,如:铸造厂、塑料厂、酒厂等……
(案例):有个“XX铸造厂”,主要生产铸铁器件。生产原料主要从个人手中收购废铁、废钢。由于铸造厂属生产企业,国家规定:对铸造厂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废铁、废钢不能抵扣进项税。虽然国家规定可以减免30%的增值税(退还30%)。但是,该企业生产的铸件主要供应大型的机床生产厂,对方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以来,对XX铸造厂来讲,税负高达13%,基本没有抵扣。企业效益一度下滑。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在进项税额抵扣时,可以利用很多的办法和技巧来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但不能违法。关键是先要把好进货关。但目前很多企业,只顾原材料的购进,忽视了企业内部的管理,在其他项目的抵扣上漏洞很大。
第四种:合同签定筹划法:
很多企业在采购货物的时候,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得不到抵扣,使企业遭受损失。还有的企业虽然取得了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是销货单位开具的(销货方到厂家开具的,三者不统一),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第五种:严格内部管理
(案例):XX铝合金生产厂,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核算上,企业严把供应科的进货关,没有增值税发票决不允许购进。
税务局在该厂进行纳税审核过程中发现,去年有23万的低值易耗品、36万的零部件、管理费用(车辆耗油、购买办公用品等等)7万元,合计66万元没有专用发票。在与企业供销人员交谈时,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其他项目还能抵扣。这里也看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的脱节,财务工作的失误。这里应强调的是怎样抓好企业内部管理?财务应怎样与其他部门搞好衔接和沟通工作?
根据税法中所列举的抵扣范围,以上几项都包括在抵扣范围之内,如果66万元是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66÷1.17)×17%=9.6万元。就可节省税收9.6万元。因此我们在把好进料关的同时,不能忽视其他项目的抵扣。
参 考 文 献
刘蓉 《税收筹划实务与案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宋洪祥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