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两种核销应付账款处理方式…………………………………………………..2
(一)两种方式的账项处理(不考虑税务影响)…………………………..2
(二)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2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及中外对比……………………………………………..3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3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中外对比……………………………………………..4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实务界的应用分析……………………………………..…5
(一)债务重组准则在实务中的运用…………………………………….….5
(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监管的要求………………………………………..7
1、背景介绍……………………………………………………………..7
2、破产重整进程………………………………………………………..7
3、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与冲回………………………………………..8
4、分析*ST宝硕案例………………………..………….……….……...9
5、案例中监管的作用……………………...………………………..… 9
6、对监管的要求……………………………………………………....10
四、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建议……………………………………………....11
(一)改进意见………………………………………………………………..11
(二)对监管的建议…………………………………………………………..11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从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开始,到2001年对老准则的第一次修订,再到2006年2月财政部又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经历了多次变迁,变迁的核心围绕着债务重组利得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的计入当期损益,到2001年做资本公积处理,再到2006年重新回归到计入当期损益。本文从债务重组的最简单方式——应付账款核销开始,分析了债务重组利得的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并结合当时的会计环境和国际会计准则,阐述了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原因:为了达到监管的目的。接着,通过债务重组准则在实务界的应用分析,引用案例说明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不足——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的漏洞操纵利润,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最后,提出对债务重组准则的改进意见和对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应付账款核销;债务重组;监管
基于应付账款核销探讨债务重组准则
一、两种核销应付账款处理方式
(一)两种方式的账项处理(不考虑税务影响)
在债权人死亡或者债务确实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应付账款需要核销,而应付账款核销所取得之利得的会计处理,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对于该项利得的处理,有两种处理方式:计入资本公积和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而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入。
做资本公积处理时
借: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
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等
从上可以看出,在进行账项处理时,两种方式所不同的只是贷方科目,亦即贷方是权益类科目还是损益类科目的区别。而借方的处理都是一样的,都是将需要核销的应付账款余额列示在借方,将应付账款余额抵消。
综上,两种方式的账项处理,区别只是在于最后的利得是直接归于权益还是先计入损益,即使在其他债务重组方式当中(剔除以物抵债的公允价值影响),两种方式在账项处理上的区别也是如此。
(二)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在做资本公积处理时,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是一项负债转到一项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产项目没有变化。
在计入当期损益时,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是一项负债的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中的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增加。
可以看出,两项会计处理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都是负债的减少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所不同的是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项目。
2、对利润表的影响
在计入资本公积时,对利润表不产生影响,应付账款核销的利得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在计入当期损益时,对利润表产生影响,具体体现在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中,而企业当期利润总额是由当期营业利润加减当期营业外收支构成,所以此项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利润总额项目。
综合账项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我们可以看出两种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而这也是我国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最主要原因。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及中外对比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1995年财政部决定制定债务重组准则,并成立相应的项目组,于1997年完成征求意见稿,1998年6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规定债务重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重组利得、损失都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但是由于当时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和监督管理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造成了许多公司利用该项准则进行盈余管理:当时我国的证券市场非常关注利润表,上市公司是否具备配股资格、是否被ST或PT等都与利润有关,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想方设法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而当时证券市场的管理相对来说比较混乱,运用监管等手段不能够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该项准则操纵利润。因此,为了遏制对债务重组准则的滥用,2001年财政部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
2001年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做资本公积处理,而债务重组损失,依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这项规定是基于当时的会计环境做出的权宜之计,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的势头。在该项准则修订之后,有学者指出该项准则是将债务重组交易看成了“一个静态的过程”,这种静态交易限制了人为地操纵会计利润,特别是上市公司年终进行突击“假重组”滥用公允价值,制造效益的行为得到遏制,是在转型经济下的次优选择。但是该项准则的修订,也遭到了来自于各方面的质疑,因为债务重组取得的收益符合经典会计理论当中对于利得的描述:由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债务重组利得理应计入当期损益。况且对于同一项交易,取得收益时计入资本公积,遭受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明显相悖的做法也不符合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原则。而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将该项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所以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虽然在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准则操纵利润上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以及监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债务重组准则必将走上与国际通行做法趋同的道路。
随着条件的成熟,2006年我国对会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债务重组利得的会计处理则重新回归到了1998年的规定,即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虽然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依然存在,但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监管水平的提高,企业要想利用债务重组虚增利润或达到其他目的已经不是那么容易。为了防止出现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将债务重组列为了监管的重点。自此,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准则对于重组利得的处理再次保持一致。
所以,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不断发展当中,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是在逐步完善,为了与经济、会计环境相适应,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历经变迁。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中外对比
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许多准则的建立都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IAS。而对于债务重组准则,IAS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我国在制定债务重组准则的时候,较多参照美国会计准则FAS。FAS当中对债务重组做出相关规定的是SFAS15《Accounting by Debtors and Creditors for Troubled Debt Restructurings》以及SFAS114《Accounting by Creditors for Impairment of a Loan》,SFAS15规定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与我国现行做法一致。在制定债务重组准则的时候,我国亦借鉴了IAS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从中引入了对公允价值的运用。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变迁的过程,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而进行的修订。现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建立准则的时候,应该参照在成熟市场中运行了一段时间,并经过实践检验正确的会计准则。而美国的市场成熟程度以及监管手段的完善程度都是领先的,SFAS15自1977年6月发布以来,经过30多年的运用,证明了其正确性,且其对于债务重组利得的处理也符合一般会计理论的基本原则。
在FAS的规定当中,较多关注的是对债务重组利得的披露,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认识该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条件。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债权债务人披露以下几个方面: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损失)总额、债务转为资本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有支出(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等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相较而言,对于债务人的披露,SFAS15还要求披露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影响数等,而对于上市公司,还要求披露每股税后债务重组收益,即债务重组收益总额扣除相关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对于债权人的披露要求,SFAS118取代了SFAS15,要求债权人应在其报表或报表附注中披露符合受损债权定义的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利润转移,并且使财务报表使用人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在企业每股税后利润当中所占的比重。
综合债务重组准则的历史变迁,以及对比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规定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是因为客观条件制约的无奈之举,对于利得的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符合一般会计理论的。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实务界的应用分析
(一)债务重组准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最大的弊端是上市公司会利用这一项准则进行盈余管理,将其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那么,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是否有这种动机,并将其付诸实践呢?
下面,我们引用沪深两市主板以及中小板块在新债务重组准则运用的第一年(2007年)债务重组的相关数据说明上市公司尤其是ST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
表1 沪市债务重组收益前十大公司
公司代码
股票简称
债务重组收益
占税前利润的比例
600722
ST 金化
1,986,540,423.46
206.70%
600705
S*ST 北亚
1,454,728,821.10
477.19%
600757
*ST 源发
727,944,070.65
738.68%
600800
SST 磁卡
464,308,735.52
3595.29%
600223
*ST 万杰
415,588,821.14
3953.71%
600462
*ST 石岘
335,033,385.61
352.52%
600137
ST 浪莎
285,368,260.76
93.34%
600515
ST 一投
157,143,977.13
103.60%
600706
*ST 长信
131,865,207.99
494.73%
600579
*ST 黄海
109,497,765.94
491.57%
沪市共有15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债务重组的数据,其中108家上市公司存在债务重组收益,42家上市公司存在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收益的平均值为64640947.78元,占108家公司税前利润的平均比例达到170.68%;债务重组损失的平均值为1738481.34元,占税前利润的平均比例仅为1.85%。其中,20家公司在扣除债务重组收益后,税前利润由盈利变为亏损,占存在债务重组收益公司总数的18.52%。而重组收益绝对数额前30位的公司中,有24家为ST及*ST公司,前十位则全部为ST及*ST公司。其中,绝对数额位列第一的ST金化,其债务重组收益达到惊人的19.87亿元,排在前10位的公司债务重组收益也均超过了1亿元(如表1),SST磁卡和*ST万杰的债务重组收益甚至高达其税前利润的35.9和39.5倍。前十家公司中,扣除债务重组收益后仍盈利的公司仅有1家(ST浪莎)。而从债务重组收益占其税前利润的比例来看,前十位的公司也均为ST及*ST公司。
表2 深市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统计表
项目
数量(家)
金额与比例
平均债务重组收益(万元)
金额(亿元)
比例
存在债务重组收益公司
137
50.56
100%
3,690.00
其中
ST公司
19
11.26
22%
5,927.00
*ST公司
31
31.70
63%
10,225.96
深市有137家上市公司存在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高达50.56亿元,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1048.7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重为4.82%。截至2007年底,深市主板公司中ST、*ST公司总计103家,存在债务重组收益的ST、*ST公司则高达50家,占ST、*ST公司总数的比例近50%。披露重组事项的公司中,债务重组收益过亿的有11家,其中*ST公司为7家,ST公司为3家,未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仅有1家。而绝对数额最高的两家*ST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均高达8.6亿元。
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中小企业板则影响不大。根据统计数据,2007年度中小板上市公司共实现债务重组收益3884.31万元,仅占中小板利润总额比例的0.16%。主要事项为中核钛白在2007年12月29日与控股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于当年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4000万元。该事项便为典型的年底突击关联方重组行为。
综上,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多数为ST或者*ST,这些公司面临的退市风险,使其想尽一切办法增加利润总额,而债务重组无疑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式。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上市公司,特别是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出台后的第一年便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管理,达到扭亏的目的。这样的做法,扭曲了会计报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允反映;并且,巨额的债务重组收益,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对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以及预期价值的判断,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
(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监管的要求
本段以2008年*ST宝硕进行破产重整,将债务重组利得在三季度计入当期损益,但又在当年年报中将其冲回为例,分析债务重组准则的实务运用,并对其中涉及的监管进行讨论。
1、背景介绍
*ST 宝硕(股票代码:600155)全称是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冀股办[1998]第24号文批准,由河北保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由于大股东占用资金、对外巨额违规担保等原因,导致公司2005、2006两年连续亏损,2007年主要通过非经营性损益实现了公司盈利。但是,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业绩并没有起到根本性改善,从2008 年初开始走上破产重整道路。
2、破产重整进程
2008年1月2日,公司股票开始停牌,筹划破产重整事项。2008年1月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重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1月2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月26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2008年1月28日,破产管理人向保定中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2008年2月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有关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3年。2009年2月5日,公司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偿还第二期债务。
3、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与冲回
(1)确认
公司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5日裁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后,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将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在2008年一季度确认20.22亿元的债务重组利得。*ST 宝硕在一季度确认20.22 亿元债务重组利得的主要依据如下:2008年2月5日,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中的债务豁免条款;债务重组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自身履约能力的估计在2008年第一季度业绩预盈公告(临2008-028 号)中指出“本公司将严格按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本公司债务重组事宜”。此外,还有重组方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为重整计划所须偿还的债务提供担保;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临2008-028号公告指出,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已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初步进行了沟通。
(2)冲回
根据重整计划,*ST宝硕应在2009年2月5日偿还第二批破产债务,但公司未能履行,且在承诺延期偿付后仍未能履行。因此,*ST宝硕能否筹集到资金,按重整计划偿还破产债务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据此,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发布了,编号为临2009-008的2008年业绩预亏公告,称:“由于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沟通,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确认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即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全部冲回原在一季度确认的20.22亿元的债务重组利得。据分析,*ST宝硕冲回该部分重组利得,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到了来自监管当局的压力。2009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以会计部函[2009]60号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简称《监管问题解答》)中指出,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监管问题答记者问时,曾不点名地隐含指出了*ST宝硕的“违规”会计处理。
(3)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通过表3可以看出,确认20.22亿元的债务重组利得能够显著改善*ST 宝硕财务报表的重要数据指标,不确认则又使公司回到亏损和巨额资不抵债状态。
表3 *ST宝硕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和冲回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报告期报表项目
2007年度(1-12月)
2008年一季度(1-3月)
2008年中期(1-6月)
2008年三季度(1-9月)
2008年度(1-12月)
营业外收入(亿元)
0.67
20.29
20.27
20.5
0.21
资产总额(亿元)
22.87
22.52
20.34
20.93
9.76
负债总额(亿元)
38.36
18.23
17.95
17.82
33.19
所有者权益总额(亿元)
15.49
4.29
3.39
3.12
-23.43
净利润(亿元)
0.078
19.76
18.86
18.59
-0.81
每股收益 (亿元)
0.05
4.85
4.69
4.64
-1.74
每股净资产(亿元)
3.95
0.91
0.74
0.69
-5.70
4、分析*ST宝硕案例
通过上述分析,*ST宝硕在一季度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没有不符合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违反债务重组准则的行为是不存在的。那么是否遵循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呢?通过分析公司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的依据,可以看出在重组方提供履约资金担保和咨询会计师的情况下,是作出了谨慎判断的。后来不能履约是发生了前期判断时不可预料的客观情况,如国际金融危机恶化影响了履约担保人的现金偿债能力。因此,公司冲回前期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是应该看作一个新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而不能定性为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追溯处理。从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和会计谨慎性原则来看,*ST 宝硕并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
5、案列中监管的作用
一般认为,企业财务报表应该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以满足投资者了解企业情况的要求。对企业的会计监管,主要是防止企业为了达到其目的,运用各种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对利润进行操纵。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ST 宝硕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之后,其利润总额将由负转正,有利用债务重组准则粉饰财务报表的嫌疑。而由表3可以看出,在年报中将债务重组利得冲回之后,企业的已经资不抵债。此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如果仍然按照第三季度的处理,将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人。
第4节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没有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但是,由于其会计处理可能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人,所以证券管理监督部门对*ST宝硕的会计处理比较关注,并在随后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使得*ST宝硕在随后的年报当中将债务重组利得冲回。可以说,在本案例当中,促使*ST宝硕最终将债务重组损益冲回的最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证监会方面的压力。而证监会并没有对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出台相关文件等方式规范企业的操作,并通过其他方式传达了对企业的警告,对企业起到了震慑的作用。监管手段的运用,使得错误的财务信息没有向外公布,其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对以后处理相似事件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
6、对监管的要求
从本例可以看出,*ST 宝硕在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报出的财务报表依然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而在当今情况下依然有企业存在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的动机。经历了债务重组准则刚颁布时上市公司疯狂利用该项准则操纵利润的时代,证监会对于各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都是比较关注得,监管手段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没有随之完善,造成了上市公司利用准则漏洞粉饰财务报表。对于本例中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涉及后续履约的,何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是一个最为关键问题,是本案例争论的焦点,也是监管层和公司作出判断产生差异的原因。目前除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监管问题解答》,提供了一个监管政策导向外,还没有明确的、正式的法规予以规定。
正是因为我国在各项规定建设方面的滞后,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在规章制度出台之前的空隙,突击重组、搭末班车的现象。2008年9月10日举办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08年度CFO 论坛上传出消息,财政部近期将出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对通过关联方豁免债务等方式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作出约束性规定。在此之前的5天,即2008年9月5日,S*ST华龙公布了股改及重组方案,与此同时,S*ST华龙将该方案交到了有关部门处等待审批。在S*ST华龙的上述方案里,大股东上海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豁免公司3000万元债务,且上海兴铭将其持有的普陀中昌海运有限公司70%股权捐赠给公司。这种情况的出现,明显是为了规避新规定颁布带来的约束,进行突击重组。
所以,当务之急是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尽早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对于债务准则的运用。只有从具体规章制度上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行为,才能够防止其利用准则漏洞操纵利润。仅仅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运用监管手段去干预,远远起不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只是治标不治本。
四、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建议
(一)改进意见
2006年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进行了修订,限制了可以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的资格。与旧准则相比较,新准则增加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具体限定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新准则的滥用, 因此没有发生财务困难,不是真正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是无法通过债务重组来增加收入的。但是对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模糊,对于这一关键的前提,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并没有做出比较详尽的解释,因此很多经营状况总体趋势向好的企业也可以利用准则的模糊性进行债务重组,所以对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应该做出具体的规定,限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资格,阻止某些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的企图。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建议在准则当中规定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披露该项债务重组对每股税后利润的影响数,使得财务报表使用人能够对该项债务重组对利润的影响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并且,对于与关联方进行债务重组的,应该对该项交易进行详尽披露:关联方关系、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及时间、债务重组中关联方做出让步的原因及依据等。
从规定上限定了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资格,并对企业的债务重组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要求,对于防止企业操纵利润能够起到积极地作用,使得企业不得不考虑来自于大众监督方面的压力而放弃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漏洞的动机。
(二)对监管的建议
由于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的动机一直存在,所以我国监管部门现在对于债务重组的监管相对较严。但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就监管中遇见的困难展开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
我过引入债务重组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改善自身财务状况,并通过财务报表的反映,扭转企业形象,解决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的障碍,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但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债务重组却沦为了各企业粉饰财务报表的工具。而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粉饰财务报表,最主要的无外乎两个目的:误导投资者对于企业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期,达到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ST、*ST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利得扭亏为盈,以达到摘星、摘帽的目的,避免退市风险。对于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达到摘星摘帽的目的,证监会比较关注,并在2004年规定企业摘星、摘帽的条件为: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而根据新准则所确认的重组利得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该项规定堵住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摘星、摘帽的通道,有效抑制了对于债务重组准则的滥用,使得06年准则出台后没有出现像98年准则出台后各公司疯狂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
亏损或者业绩不佳的企业利用巨额重组利得来虚增利润,美化各项财务指标,以期在资本市场上混淆投资者视线。尤其对于面临财务困境的ST,*ST企业,重组利得的确成为了它们的救命稻草。况且许多大股东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保住公司“壳”资源的考虑,仍然可能通过债务重组向ST企业注入优质资产,或者直接通过债务重组来实质接管该公司,以期借壳上市。债务重组准则似乎偏离了其扭转公司财务困境的本意,成为美化报表,赢得投资者青睐之便利,以及为ST洗壳活动披上法律的外袍。因此,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规范资本市场、防范风险,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严峻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来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使得企业有法可循,减少违规操做现象的出现;并且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使得有违规操做动机的公司摄于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放弃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
参 考 文 献
1、张文婷,《<债务重组>新准则运行效果分析——基于2007年数据》,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4期
2、刘思含,《破产重整环境下债务重组利得确认问题探讨——基于*ST 宝硕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会计之友,2010年第2期中
3、钟辉,《浅析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工作研究,2009年1月第2期
4、张睿,《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8年11月中
6、邱吉福,《会计环境对我国会计模式的影响》,引进与咨询,2001年第5期
7、蔡海静,汪泓,《中美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启示》,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7期上
8、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2006
9、IASB IAS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10、FASB SFAS15 Accounting by Debtors and Creditors fo Troubled Debt Restructurings
11、FASB SFAS114 Accounting by Creditors for Impairment of a Lo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