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发展历程,及现状4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发展历程4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4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5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6
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6
2.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6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7
(一)、税制模式存在弊端7
1、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7
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流失7
3、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7
4、目前我国全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这是税收工作的难点和缺陷7
(二)、征收范围不全面7
(三)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7
(四)、税率设计不尽合理7
(五)、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7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原因分析8
(一)、税制模式存在弊端的分析8
(二)、征收范围不全面的分析8
(二) 、免征额缺乏科学性的分析9
(三) 、税率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分析9
(四) 、征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分析9
四、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对策10
(一)、合理调整分类所得税制度10
(二)、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10
(五) 、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11
(六) 、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税负11
(七) 、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11
内 容 摘 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它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了。本文主要分析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用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发布实施至今已有近38年的时间了,其间,中国的政治以及经济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虽经历多次修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与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得到了广大人民的关注,其中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备受关注。
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之后,起征点为3500/月 。同时,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中,也有专家指出,提高个税起征点虽是好事,但也是只能说是权宜之计。
财政部在今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中提到,“个税改革将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2018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如何推进备受关注。新任财政部部长刘昆说,今年将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对于改革目标,刘昆强调,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税前扣除,规范和强化税基,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本文主要论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发展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创始于英国,19世纪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20世纪以后各国普遍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成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旧中国曾于1936年对个人开征所得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对个人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是前者并没有开征,后者从1950年开征,到1959年停止征收。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诞生以来第一部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了调节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1986年1月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与此同时,为了适应中国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和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形势,以调节中国公民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的矛盾,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只适用于对中国公民个人收入征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人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并,使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仅适用于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明确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调整应税和免税项目,增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五个征税项目;对教育、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给予免税,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外籍人员的总扣除额达到每月4000元;调整适用税率及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删去了原税法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增加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具体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了每月1600元;增加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减征、停征及其具体办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的增加,依法纳税观念的增强、税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税收征管的加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20世纪80年代初期每年只能征收几百万元、几千万元,90年代初期只能征收二三十亿元,1995年超过100亿元,2002年超过1000亿元,2005年超过2000亿元,2006年达到2452.7亿元,2007年超过3000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中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也在逐步提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格局,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二者也是相同的。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
即使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内部,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不同区域和产业间的待遇也不同。如经济特区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3.2004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2004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企业所得税的77.1%和22.9%。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1、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流失
3、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
4、目前我国全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这是税收工作的难点和缺陷
(二)、征收范围不全面
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对所列举出的项目征收个税,造成征收范围不全面。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需求也越来越高了,免征的标准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了,应该切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 的调整
(四)、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在实际征收中不太合理
(五)、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征收管理在我看来是一道那题,特别是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也有专家提出按家庭纳税,这倒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税制模式存在弊端的分析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也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二)、征收范围不全面的分析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和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以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的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
、免征额缺乏科学性的分析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税率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就以工资、薪金来举例,一个人当月取得工资5000(含税)元,那么他要缴纳45 [(5000-3500)*3%-0=45]元的税;如果他的工资是50000(含税),那么他要缴纳11195 [(50000-3500)*30%-2755=11195]元的税。可以看出这个差别有多么的大,对于工资高的人来说,相对不太公平。有那么多的人选择偷税、逃税,这可能也是其中之一的原因,对于收入高的人来说,税负太重。
、征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分析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
四、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合理调整分类所得税制度
中国社科院在京举行2018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中,蓝皮书对明年财税和货币政策提出了诸多建议,其中提到,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通过综合收入、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完善费用扣除和税收抵免、完善累进税制等方面的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
《经济蓝皮书》中提出的此项建议可以很好的改善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度目前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经常性的收入或有较强连续性的收入按综合所得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其他所得,仍按照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分类制向综合制的转变,将个人所得11类个人所得均实行综合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能有效改善税制模式存在的弊端。
(二)、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在目前的改革中,有两种不同的呼声,一种认为个税改革应该扩大征收面,将更多人、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个税征管当中来;一种认为应当缩小征收面,缩小个人所得税征收面,有利于减少税负增加收入。扩大征收面,直接的好处是政府可以收到更多钱了。当然政府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应逐渐降低税率,这样的个税改革才有意义,宽税基、低税率也是近年来各国个税改革的一个趋势。
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应该扩大征收面,将更多的收入纳入个税征管中,但是于此同时应该降低税率。这样一来,就有更多的人来纳税了,而不是就少部分人纳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的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
我国的个税在课税范围的上采用概括法和正列举方式。在学习税法时我们随处可见其他这样的字眼,但是其他包括的东西太过于笼统。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反列举法这样的方式,直接明确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的都要纳税。这样更简洁,同时也更好也更好的规定了范围。
、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可能5年前3500元的工资,排除日常开销还尚有结余,但在现在开来3500元的工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所需了。今年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提高免征额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情,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均有所提高,物价在这几年的时间也上涨了不少。就西部地区来说,成都一个刚文档的大学生,一个月3500块可能还不能满足大部分人的日常开销。
但是同时对于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我觉得提高个税免征额,还是应该要因地制宜。不是每一个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需求都是一样的。向我们的西部大多数地区和北上广有着很大的差距,我们面临的生活压力远远小于在北上广生活奋斗的人。如果所有地区都采用相同的模式,可能相对来说会不太公平。
、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税负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为进一步简化税制,更好的吸引国内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水平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和级距,适当降低各级税率。
、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在科技如此发达的新时代,我们要利用身边的资源,着力于信息化,建立一个更高效的税收监管及征收系统。
参 考 文 献
姜玉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详解(2008年版),经济科学出版社
靳东升,《税收国际护化趋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温海滢,《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卓立峰,《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实务深度解析》,2016
张正军,《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