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在最近几年,建筑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为了实现第二产业的货物以及劳务税的统一,我国将规定对建筑业也实行增值税征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税负核算
目录
建筑业的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0
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合同定价方式影响1
1.1建筑业中工程造价的变化1
1.2建筑业中合同定价的方式2
2、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3
2.1不同合同方式下的不同税金3
2.2不同合同方式下的营改增税负核算3
3、如何促进建筑业的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4
3.1要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合理的设计4
3.2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造成税负偏高的影响4
结束语8
建筑业的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
在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增值税将会代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营改增的税制已经把建筑业纳入了税改革的方案中。由于建筑业自身行业的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故建筑业因其规模比较巨大,涉及的行业也比较多,牵扯的地域范围非常广,将其纳入,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巨大,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对税负方面的影响。因此,必须先对建筑业的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对进项税款的承担和影响等核心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对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核算有客观的认识。
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合同定价方式影响
1.1建筑业中工程造价的变化
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前,国家规定建筑业缴纳的是营业税,建筑业的工程成本含有进项税,工程造价是缴纳税收之后的价格,这样就容易导致重复征税情况的出现,建筑业改革成为缴纳增值税后,工程成本不含有进项税,工程造价也是税前,避免了重复征税。关于建筑业的营改增前后的工程造价的变化,接下来就对其进行分析: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前,不含税以及人工费,征收营业税为3%,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不含税3%,或者增值税10%;其次,建筑机械费,营改增之前租赁机械不含税为5%,营改增之后,租赁机械不含税为3%,或者征收增值税为16%;接下来,是建筑管理费,营改增之前,人工费为3%,材料费16%,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为3%或者10%;最后,关于营改增前后的税金变化,营改增之前为3%,营改增之后为10%。
1.2建筑业中合同定价的方式
关于建筑业中的合同定价方式,首先是增值税的合同定价方式,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采取税价分离的合同定价方式。由于这种情况影响,建筑企业根本不存在税负的问题。但是,因为实行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以及增值税的实施规定也明确指出,对于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0%,这其中包括建筑进项税,以及建筑企业必须缴纳的税款两种。建筑中的销项税的实际承担者为企业的下游环节部门,建筑企业虽然是表面上的纳税人,但却不是实际缴纳税款的人。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建筑企业的税金是通过获取下游环节的增值税10%实现的,这些进项税的承担者所承担的是上游环节部门的进项税、以及纳税款,这其中的纳税款为下游环节的10%增值税,这些税金能够抵偿上游环节的进项税。如果这些进项税通过税金全部可以抵偿,那么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就不存在税负的难题了。其次,关于营业税中合同定价方式的问题,根据现在实行的增值税规定要求,建筑业的工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但是下游环节也不想承担销项税,因此,真正的承担者为中间环节,在营改增的实施背景下,下游环节依然需要按照营业税的含税价,为建筑企业进行支付。
2、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
2.1不同合同方式下的不同税金
下游环节承担10%的销项税,这是在增值税合同定价方式下的税金承担,这个定价方式下,税价分离时,不承担进项税的税款。如果建筑成本增加,这时,建筑业所要承担的营业税方式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的合同定价方式改变为销项税不直接由下游环节实际承担,但是3%的建筑营业税和进项税依然由下游环节承担。因此,分析可以得出,虽然下游环节已经不直接承担建筑营业税中销项税,但是依然承担了进项税的一部分。
2.2不同合同方式下的营改增税负核算
在建筑业的税制改革下,营改增税制实行后,增值税的合同定价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应该缴纳的税款=10%的增值税-进行税的抵扣。首先,在增值税制下,建筑业的税金就是进项税,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这样建筑业就不存在税负的问题了。在建筑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下,进项税的税款增加,这时建筑业的进项抵扣可以从下游环节获得。其次,基于建筑行业的成本增加,建筑业需要承担的的营业税合同定价方式为,虽然建筑企业的进项税支出增加。但是,实际上这部分增加的进项税,建筑企业都可以从下游缓解企业中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中获得。最后,对于建筑行业成本增加,这增加的部分产生的营业税,要由下游环节承担的合同定价方式为下游环节企业承担增加的进项税,事实上可以获得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进项税,增加的这部分进项税,要由下游环节企业承担。
3、如何促进建筑业的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
3.1要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合理的设计
在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调查之后,对建筑行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率设置在7%最为合适,从理论研究方面看,在建筑行业的纳税方式上,建筑行业想要进项税获得销售收入的8%以上的抵扣,是非常难的。如果增值税的税率实行7%,那么只有非常小的一部分规模巨大的建筑承包企业,可以实现非常微小的减负,剩下的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和实行营业税时的水平一样。但是行使7%的增值税税率,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却无法获得利润。因此,想要使营改增的税制优于之前的营业税税制,要设置比较合理的增值税税率。
3.2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造成税负偏高的影响
在建筑行业,施工企业所需的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很多,因此增值税的抵扣金额很难达到统一。对施工企业而言,如果工程材料全部交由自己来进行采购,则可以得到更多可抵扣的款项。但如果施工企业只承包部分项目,主要的建筑材料都由建筑公司提供,而施工企业之提供了少量的建筑材料,则施工企业的可抵扣款变少,从而税负变重。而且施工企业的项目很分散,有的项目处于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带,那些项目材料比如砖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因此,施工企业的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故而建筑性行业的税负便会增加。
对施工企业而言,即便进货材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依然改变不了税负增加的事实。原因在于进项材料的增值税率与销项的税率不对等。根据国家新发布的“营改增”的《增值税征收办法通知》,施工企业的进项材料中,如砂、土等生产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等的增值税税率为6%。也就是说施工企业的进项金额按6%进行抵扣,而建筑企业最后的成品的销项税按销售金额的10%进行征收。进项的6%与销项的10%之间有4%的差额,因此施工企业有4%的进项不能抵扣。因此,建筑相行业的税负实际是增加的。
在建筑行业,建筑工人的劳务报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但是,在建筑行业要明确知道的是该行业的劳务人员大多由劳务公司提供或零散的农民工。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劳务报酬是它们的主营业务收入,无进项抵扣。而建筑行业的劳务收入要按10%计提销项税额。这使建筑行业劳务增值税由3%增加到了10%,足足增加了7个百分点。建筑劳务公司走的是微利营销路线,如果按照此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劳务公司势必走向破产。当然劳务公司也可以利用税负转嫁将危机转向施工企业,但如此一来施工企业的税负便增加了。换个方面来谈,施工企业如果不用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而采用散工来进行施工,则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将无法进行抵扣,建筑性行业依然要承担比以前重的税负。
本文分析营改增的三种合同的定价方式和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含义,对建筑业营改增之前的实际税负和营改增之后的最终税负进行测算,通过对改革前后的税负进行比较,得出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3%最为合适。但是,经过试点发现,这样会使建筑行业的税负偏高。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对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的决定进行实施,所以,建筑业进行营业税改革成增值税的税负不能以偏概全,针对不同的建筑业务种类,对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票会对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营改增造成建筑行业税负偏高的问题,需要在营改增施实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地区差异,税务环境,积极争取配套政策的支持和补偿.在正式施行税改之前,依然要按照营业税的税制进行缴纳。
3.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
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1+10%)]×10%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在建筑性行业领域,“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0%。建筑性行业税率的变化不仅使建筑性行业税负发生了变化,还对建筑性行业的上下游链条都产生了影响。比如施工企业的项目很分散,有的项目处于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带,那些项目材料比如砖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因此,施工企业无法抵扣进项。再从商品混凝土等材料来说,建筑企业最后的成品的销项税按销售金额的10%进行征收。进项的6%与销项的10%之间有4%的差额,因此施工企业有4%的进项不能抵扣,税负实际是增加的。除以上两点以外,建筑性行业从机械设备的购进和发票的管理都增加了过去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后,新的税制方案对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有了新的规定。在新的税制方案中,动产租赁业适用于16%的增值税税率。对租赁业而言这无疑是给该业带来了沉重的税负。因为租赁也的机械设备的对外租售是主营业务收入,没有进项抵扣。由于税制改革,租赁业为了降低自身税负的考虑,必定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当租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建筑型企业从租赁业进购机械设备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租赁业将自身可能产生的沉重税负转嫁到了建筑性行业中。建筑性行业承受了更重的税负。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制度规定进项税的税额必须在360天内认证完毕。施工企业与其他传统制造行业有所不同,施工企业的项目分散,并不集中,可能在全国各地都有涉猎。由于项目地域的分散性,很难使施工企业快速有效的收集和整理那些增值税发票。发票在认证的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建筑性行业的增值税发票来源复杂,认证时也会出现很多困难。因此,“营改增”后为施工企业收集发票和认证工作都带来了难度。
结束语
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进程中,对于税务增加问题要认真对待。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不能从一个点进行论述,应该从整个行业特点、管理模式以及运行模式上进行综合分析,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调整,对管理制度进行强化分析,优化财务制度,从而使企业对涉及税务的业务进行管理时,更加符合国家增值税的规定和标准,让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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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军华.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税负核算[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3:93-94.
[3]张小富,张晓兵.“营改增”对不同类型建筑项目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06:9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