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具有的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功能越来越受到各方学者的重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在逐年增加。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不显著,税制结构和税制要素的设计也有些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需要尽快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与对策。应该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所得税征管体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从而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问题;改革对策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二、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现状
2.1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特点
2.1.1纳税人及不同的纳税义务
2.1.2对征税对象实行分类征收
2.1.3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采用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
2.1.4采用定额和定率并用的费用扣除方法
2.1.5纳税申报方式
2.2.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运行情况分析
三、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区别
3.1征收方式
3.2税率结构
3.3纳税人
3.4征税范围
3.5征收办法
3.6申报制度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4.1分类税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4.2税率设计不合理
4.3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4.4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管理不善
4.5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薄弱
五、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5.1降低税率
5.2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5.3引进家庭申报制度
5.4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
5.5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5.6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六、结论
七、参考文献
绪论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历经多次改革,逐步形成了多税种、广覆盖的税收体制,税收的职能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但税收体制在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还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职能作用。我国的国民经济在持续快速增长,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但却无法兼顾公平。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经济的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功能,也随着我国经济而发展,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逐年快速提高。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些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也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在中国的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有纳税主体、应税所得、和税率等。
作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经常、反复取得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各种来源或者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并且不论这些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所得的形式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等多种形式。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都是以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作为基础。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具有非常鲜明的自身特点。这些征税制度的特点一方面是由那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策重心和税收管理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也影响和制约着个人所得税运行的效果。
二、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现状
2.1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特点
2.1.1纳税人及不同的纳税义务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指不具备居民纳税人条件而又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或者无住所并且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1.2对征税对象实行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个人的所得按以上项目划分之后,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2.1.3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采用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我国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采用了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2.1.4采用定额和定率并用的费用扣除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要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定额与定率结合扣除、定项据实扣除等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对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财产原值、实际缴纳税费等金额全额扣除成本费用。
2.1.5纳税申报方式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得重要来源之一,其税源较为分散、征收管理较为困难,目前主要采取的是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同时对特定人群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对特定事项实行与其他部门联合控管的模式。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得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这些情形,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对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1.5纳税申报方式
为了全面地对个人纳税人取得的所得进行监管,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积极的探索,通过第三方信息交换、建立联合控管的工作机制等手段,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收入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控。例如对自然人股东对所持有股权进行变更过程中,建立“信息传递,联合管控”工作机制,即先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不断推进,税务机关将视线越来越多从扣缴义务人转移到纳税人(自然人)。针对自然人存在着收入来源多样且流动性强的特点,税务机关为了能及时掌握自然人的涉税信息,开始着手建立自然人数据库,将税务机关的自然人基础信息、收入、纳税信息以及从外部获取的投资、任职信息、财产信息、风险信息一并收集整理、灵活运用,以便有效归集自然人相关信息,突破信息不对称的障碍。
2.2.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运行情况分析
自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统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后,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收入总量不断增大,个人收入的来源和渠道多种多样,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快速提高,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强化,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和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在逐年扩大,从总体规模上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1994年收入总额为72.7亿元,到2004年增长至1737.05亿元,2005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18亿元,增长了16.8%,2016年为10089亿元,增长17.1%,2017年为11966亿元,增长18.6%,而2018年一月至八月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319亿元,比2016年全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还要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体优势尚不明显,近十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总体规模在逐年增长,收入的绝对额始终处于高速增长的状态,占GDP的比重也相对稳定,但是随着税收总收入规模的增大,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并不高,甚至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收入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
收入结构不均衡,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最大,达到60%左右,其他超过10%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仅有两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均不超过5%。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均不足1%。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多达11种的税目中,各项税目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之间占比重不均衡。用2013年作为例子,占比重最大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占比最小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间相差了1803.96倍,工薪阶级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最大。到了2016年,纳税人数量已经占到城镇职工人数的82%,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主体,税负偏重。相反,与经济运行联系紧密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项目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对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还不够。
地区间个人所得税税收规模不均衡,由于经济总量,经济结构的差异,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全国各地区间存在着较大发展差异,因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十分不均衡。
三、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从1799年开始起征,如今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我国在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在此期间经历了不断地修改和调整。各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都不相同,各有长短。我国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有许多区别。
3.1征收方式
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混合所得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而分类所得税制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了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都采用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大多实行综合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3.2税率结构
由于所得构成复杂,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结构不同。各国的税制变动大部分都表现出了一种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的趋势,等级减少,税率降低。
英国1977年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10档,最高边际税率为83%,到了1988年税率只有25%和40%两档,现在基本固定为3个等级。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950年只有8档,最高档税率为55%,到了1969年税率档次达到顶峰,有16档,之后级数逐渐下降,1987年为12档,1995年又减少至5档,最高档税率为50%。
我国的工薪所得分为9档,在所列国家中等级数比较高,还有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的必要。
3.3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求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些国家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境内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要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然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是连续4年来访英国,且每年达三个月。而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和非定居法国的,定居法国的类似于居民身份。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法国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国内。
我国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然没有住所但是在境内居住期满一年。
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都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
3.4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征税项目有11个,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积金等。以下就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各国的不同处理方法做些介绍。
个人所得有的来自于正当经营,是合理回报,有的来自肯蒙拐骗,是非法所得,而对于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是否征税的处理可以提现国家对于所得的理解,也会影响一国财力。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是,不论所得的来源是否合法,都视为应税所得,不会因为这些所得可能会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而不征税。一般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正好相反的做法,征收范围被局限在合法收入内。
转移所得,转移所得是政府或个人将所的无偿转移给纳税人,不同于有偿性质的转让所得。转移所得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初始分配格局,由于转移所得有不同种类,各国对转移所得的处理也都各不相同。比如很多发达国家对离婚赡养费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对社会保险福利却不征税。对社会福利不征税的原因是这类转移肯来就是出于社会再分配的目的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再对此征税反而会部分抵消这种作用。而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移所得。
3.5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属于较为复杂的税种,征收办法也是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有:课源法、申报法、测定法、估计法。
课源法,即从源课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所得产生的当时当地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缴纳给政府。申报法是由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申报所得,总所得额的计算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完成。测定法是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的一些外部特征推断其所得并计税,例如根据银行账户信息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或者根据纳税人的消费支出、生活水平来判断。评估法主要以纳税人的历史资料为参考,估计其应纳税额。
测定法和评估法都不能作为精确计量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观估计的分量过重,估算的结果可能远远偏离实际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所以只能作为课源法和申报法的补充,但是它们可以在避免逃税方面发挥作用。课源法因为征税手续简便,可以节省这方面的费用,且在这种制度的安排下纳税人合作与否并不关键,逃税的现象相对能够得到减少。申报法在发达国家推行较广,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信息来课税,一方面激发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便利,它对纳税人有较高的要求。这几种方法相互补充,可以从不同方面完善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许多国家通常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法国除了实行申报法以外,还有协商征税的方法,相当于估计法。英国首创了课源法,并且一直在实践和运用这种方法。英国的课源法还分为所得税预扣法(主要是工资和薪金)和对利息支付的扣缴。
我国的课税办法包括课源法和申报法。
3.6申报制度
申报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申报单位的不同,比较常见的有:个人、夫妻、家庭。从经济利益导向出发,申报单位可能会影响纳税人的行为。
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实行个人制,在这种制度下,从家庭的税负来看,可能会出现一个反常的情况,例如穷人家庭可能会比富人家庭纳税更多。并且,尽管个人制对婚姻没有影响,但是不排除在一些收入较为悬殊的家庭,会通过收入分散的方式来逃避较高档次的税率,而家庭内部的资产安排和再分配是税务机关很难去查明的。
许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采用的是夫妻申报和家庭申报,家庭制可以避免家庭税负出现上面所列的反常情况和通过资产分割逃税的问题。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并不长,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按年、月、次计征。这种税制的实行对增加财政收入和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过去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和减免税规定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现行的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过渡性,加上分类所得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税制已经暴露出了许多弊端。
4.1分类税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我国采用的分类税制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现行的分类制把征税对象分成了11类,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虽然有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是也造成了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扭曲,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例如A和B的月总收入一样,A的月总收入分别来自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稿费所得,但是每项所得恰好卡在费用扣除额上,那么A不需要缴纳一分钱个人所得税。而B虽然与A一样,但是他的月收入全部都来自工薪所得,那他就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来两人的税负明显不公。
所以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力度有限,不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非常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4.2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劳务报酬适用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20%、30%、40%;个人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是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7%。
1、在全球各国的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等级减少,税率降低的趋势下,大多是国家都只规定了3~6级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对于工资薪金所设计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利于计算意义也不大。
2、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又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7级和5级,结构复杂。
3、最高的边际税率太高,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一些非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有失公平,也难以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4、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分别课征,二者同属于劳动所得却在税率上有很大的差异,这样在税负上造成不公。并且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很高的还要加成征收,而偶然所得属于非劳动所得却对它没有加成征收的规定,不免容易让人觉得税法支持非劳动所得。
4.3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由于对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力,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远远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税收的征管工作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对于一国的财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4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管理不善
原本按照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高收入群体本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做好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近年来从总体上来看,高收入群体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人数和申报税款呈双增长态势,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的收入货币化程度比较低,现金交易非常频繁,产生大量隐形收入。目前在中国想要搞清楚真正的“富人”非常不容易。很多自称富人的人实际并不是真正的有钱人,而真正的有钱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一些众所周知的高收入群体例如演艺明星、私人企业主通过种种途径掩盖自己的真实收入,而税务机关又没法真实有效的掌握他们的收入数据从而无法有效征管。这使税务部门对重点监控的纳税人没有监控到重点上。
4.5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薄弱
许多欧美国家的税收征管领域,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已经十分成熟,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专门设立了税务信息中心或者计算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了税务信息系统。
而我国受目前的征管体制的限制,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及时,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传递,就连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由于税务信息系统的不完善,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也缺乏实质的配合,信息不能共享,出现大量漏洞。
五、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5.1降低税率
我国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许多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应适当降低。
5.2个人所得税制由分类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实行综合制不仅有利公平,还可以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对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与综合税制的转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利息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分配调节作用。
5.3引进家庭申报制度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其实掩盖了不公平因素。而我国社会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就需要从总体上来考虑家庭人口数和整体经济状况,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忽略了家庭负担能力的差异。
5.4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以纳税识别号为唯一识别号,将同一纳税人在全国各地的涉税信息及第三信息都集中到一个账号之中。为了方便管理,可以对现有的个人纳税人实行分级的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可以分别对不同类别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可以集中管理重点的税源,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可以提高管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5.5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1、严厉的的处罚机制,对涉嫌逃逃避纳税的纳税人实施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增加纳税人,这样增加了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成本,理性的纳税人就不会逃避纳税而是依法纳税。
2、建立纳税人申报激励机制,增加代扣代缴奖励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诚信主动申报的纳税人给予相应税款抵扣。可以激励纳税人诚信申报纳税。
5.6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第一要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其实这项举措在2000年已经实施,然而只是初步的,不完善,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的账户,把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个制度需要银行、税务和司法部门配合和计算机网络支持。并且需要法律的形式对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六、结论
现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的收入不断的提高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增长空间最大的税种。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了存在问题的原因。与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国家比较,发现分类所得税制造成收入分配机制扭曲,将工薪阶层推进了纳税人主体。而且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不完善、信用体制缺失也增加了税收成本,税收流失进一步加剧,使得税收公平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应该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入手,减少工薪所得税的累进级数,以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同时建立合理科学的奖惩机制,和完善的个人信用平台,配合税收征管制度的强化提高征税的效率。
由于所学知识有限,本文只是在粗浅的层面探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基本的对策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与学习中我还会继续关注我国得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七、参考文献
《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刘国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三个问题的探讨》
《蔡秀云.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许建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税务研究
《中国税收理论和与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