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所有行业的铺开,对我国建筑企业的影响很大。本文将针对我国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对其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进行剖析,并以此为契机,努力挖掘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策略。
(1)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的缴纳税负程度有所减低,关于具体建筑材料,人工费用,机械设施的税负分析表明 获得合法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说收负担能力。(2)营改增前后会计核算发生重大变化,在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收入,成本,均应相应减少且营业收入的减少额大于营业成本的减少额。由于增值税不计入利润表则税金及附加将会大大减少,三大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随着当年经营情况发生变动,营业利润也可能增加可能减少,相应企业所得税可能增加可能减少,资产负债率上升,毛利率下降,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和要求(3)营改增后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都收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对于财务审核,发票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模式,合同管理都需要根据新的税制作出相应的调整,(4)营改增后对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的能力也进行了挑战,颁布新的税收制度,财务人员得深入的了解制度,并且结合企业自身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跟随国家的发展的脚步,提升自己的财务能力。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财务管理,影响及应对
目录
引言
二、营改增的改革过程和阶段
三、杭州建工案例分析
1、杭州建工情况介绍
2、购进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3、对企业财务各方面的变化影响
四、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财务审核的影响
2、对财务发票的影响
3、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五、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专业水平,加强财务审核
2、加强发票管理,防范纳税风险
引言
税收是我国财政获得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保障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支柱,它在社会生活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税种的改变会给国家,社会,企业造成影响。1979年,我国研究了国外税收相关制度,从国外引入了增值税这一税种。1984年,我国的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机器器械,钢材,汽车,等12种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我国在分税制度改革中确立了增值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始正式的实施,暂行条例中规定,我国增值税征收领域将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余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劳务征收营业税,明确的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国家税制格局。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进行增值税转型革新,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归入到增值税抵扣范畴,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有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开始转变,但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基础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
二、营改增的改革过程和阶段
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的并存,同时由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的营业税不可抵扣成本,直接导致了增值税征收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着不配比问题,反复征税的问题十分严重。自2011年起,我国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和政策,支持现当代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与运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我国进一步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针对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或所提供的劳务等服务的增值部分改为征缴增值税进行纳税,将以往国家进行重复纳税的环节给予合并或者取消,即实行“营改增”。国家将“营改增”定位为机构性改革和财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分地区部分行业,(1)2012年1月1日,我国正式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在部分的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了“营改增”试点。(2)2012年8月1日起,在部分的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安徽,江苏,浙江,深圳等8个省市地区。影响:2012年,上海,北京,安徽,江苏,浙江,深圳等9个试点地区共减税约420亿元。
第二阶段:全国范围部分行业,(1)2013年8月1日起,在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营改增”实现了在全国推开的目标。(2)2014年1月1日,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3)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试点范围笼罩到全国“3+7”个行业中,即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这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文化创新,信息技术,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广播影视,这7个现代服务行业。
影响:从2012年开始营改增到2015年 的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获得可喜可贺的成绩。
第三阶段:全国范围全部行业,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一起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将建筑行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者4个行业纳入到国家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现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
建筑业属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业的经济产业链横跨了第一和第二产业,可以优化国家资源配置,甚至在一定水平上影响到了剩余劳动力面临的就业问题,长久以来,我国一直针对建筑施工业征收营业税。由于建筑施工业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劳务的特殊性,这种混合销售方式在营业税税制下面会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均问题。根据税法中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销售其自产产品的同时,又在提供相关劳务的时候,应该进行区分分别核算,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自产产品时需要缴纳增值税,提供相关应税劳务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其余混合销售行为则按全额来征收营业税。这两种税制并存局面会导致建筑行业对外贸易行为的多少与营业税的税负成正比,从深层看营业税的一次性征收制度制约了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大规模化的发展。比如说市场上面有很多的劳务类供应商将税负转嫁给正规的施工企业,使建筑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同时高额的建筑成本付出并没有带来高质量高水平的建筑成品,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能够防止重复纳税,减少税收负担,还可以改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对整个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在实施“营改增”后对财务的管理的影响,提出合理的方案及解决对策。
三、杭州建工案例分析
(1)、杭州建工情况介绍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建工”)是在原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重组改制的多元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6亿元人民,公司现股本总额 1.6亿元。主要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和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认缴注册资本额和出资。
杭州建工经营范围:
(1)许可经营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服务:小型车停车。
(2)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施工周转材料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装拆、维修;批发、零售:建筑机械,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建筑及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防水材料;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设备安装施工、商品混凝土价格、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加工(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2)、购进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营改增”实施前,对建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企业只在确认收入时的会计核算中确认应缴的营业税;实施后,企业核算方法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材料分为两类:在购进时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和无法获得发票的材料。“营改增”实施前,对于这两类建筑材料的成本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操作上是相同的,将所花费的购货成本,包括各项运费税费,最后一并计入计入原材料成本。
“营改增”实施后,对于这两部分建筑材料的确认,在会计操作上产生了一定的差异。对于第一种建筑材料,因为在购进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核算方法就发生了变化。此时,在会计核算时,应在这部分材料购进时,将增值税进项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下,并列入“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二级明细科目中,这部分的税额可等待日后确认收入时抵扣销售税额。这是建筑施工企业大部分建筑材料的情况;而对于第二种购进时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尽管在工程期间被企业领用消耗了,但是由于购入时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后则不能抵扣。这一类的材料的会计核算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将购货成本一并计入原材料成本。
此外,“营改增”政策实施只后建筑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其附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有租赁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在日后进项抵扣,并且对于以上的会计处理均与购进建筑材料的核算方式一致。其中重要的是,由于建筑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往往价值较大,增值税也相应较大,为企业减少了较大的税负,并且如果这些固定资产进项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留待日后各期再进行抵扣。
在由营业税核算模式下转变为新的增值税核算模式下,会计核算有一定的变化,尤其对于这些以工程合同为基本核算对象的建筑业企业而言,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在增值税模式下核算工程合同的方法与之前的方式有了较为大的改变,例如原模式下,购进的建筑材料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并且在工程用料领用时将进项转入“工程施工——XX合同成本”,新的增值税核算模式下,这部分的进项税额与购进的材料成本分离,领用相同数量的同种建筑材料时,“工程施工——XX合同成本”项目金额也相应变小。
材料会计核算方法变化:
假设:例:杭州建工2014年初购入建筑材料用于杭州城站城站站前高架广场项目,共计6000吨,单价每吨2420元,适用增值税率为17%,建筑材料价税共计1,698.84万人民币。这笔款项已经通过银行结算户付清,且该批钢材已验收入库。
这该笔采购钢材业务发生于2014年,该阶段还未实施“营改增”方案,因此对于这笔业务会计操作如下(万元):
借:原材料——建筑材料1,698.84
贷:银行存款 1,698.84
现在假设这笔建筑材料采购业务发生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则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借:原材料——建筑材料 145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6.84
贷:银行存款 1,698.84
例:城站站前高架广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领用了上述购入的 6000 吨建筑材料。这里会计操作为简化业务,实务中对于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对于发出材料采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建筑材料领用阶段还未实施“营改增”方案,因此对于这笔业务会计操作如下:(万元)
借:工程施工——城站站前高架广场施工合同——合同成本(材料费) 1,698.84
贷:原材料——建筑材料 1,698.84
现在假设这笔建筑材料采购业务发生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则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借:工程施工——城站站前高架广场施工合同——合同成本(材料费) 1452
贷:原材料——建筑材料 1452
因此从上述建筑材料的会计处理中,可以发现:“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的成本及工程成本都会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记账方向不同而产生一定变化。
“营改增”实施之前共计6000吨的高线钢材成本为1,698.84万元,实施之后成本为1452万元。因此,“营改增”之前,该工程领用的建筑材料总成本为1,698.84万元,而“营改增”之后变为1452万元;而此时建筑材料被领用后,其相应的“工程施工——城站站前高架广场施工合同——合同成本”也比改革之前,减少了一部分246.84万元购进时候缴的增值税费。由于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建筑工程的建造合同主要分为两种:固定造价合同及成本加成合同。因此,“工程施工”项目的核算对于建筑工程企业中的建造合同具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后者——成本加成的建造合同,若使用该方法,将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而确定最后的工程造价款,此时“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金额大小便会直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对于前者——固定造价合同,由于成本固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将更多考虑“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会计核算的变化,以及“营改增”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后对企业财税造成的变化,及对工程价款的综合影响。
(3)、对企业财务各个方面的变化影响
1.对确认收入时核算的变化: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以确认其收入,“营改增”前后,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若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上,收入将会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不含税收入,二是因建筑工程项目增值而形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对财务报表影响: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变化,而作为财务报表的基础,这部分变化最终反映到企业每年的财务报表中,并且均引起企业财务报表结构、内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2.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从资产负债表结构角度出发,“营改增”政策并不影响“应交税费”总科目。这是因为建筑业企业的“应交营业税”,以及改革后的“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都是下属于“应交税费”进行核算。此外,对于“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结构也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在计入成本时,确认的金额与“营改增”实施前有所不同。因此,“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影响相对较小。
3.对利润表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利润表结构的影响,实际上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原来被用来核算营业税金额的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将从利润表中移除。
根据文献综述,一些学者认为“营改增”会引起利润表中利润金额的增加,因为,此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已经从原来核算方法下的工程收入和成本中分离出来了。由于这种减少是同时发生的,所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对利润表的影响。但是,由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从利润表中移除,可能会引起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四、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财务审核的影响
国家政策的变化,税种的改变意味着会计核算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往往给财务审核带来直接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科目发生调整,会计核算更加复杂难度更大,给企业的财务审核带来新的挑战。
首先,在营改增前,营业税只有在月底才会一次性计提,进行核算,并于下月进行纳税申报,现在,由于增值税属于链条税,按照增值部分缴费,这意味着企业每个环节都面临这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其次,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计算方法很简单,就一种营业额*税率(3%),营改增后,计算增值税比营业税更复杂,建筑企业要区分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3%),还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11%),在财务审核时,需要具体区分,而且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还需要注意对应取得的进项票不可以进行抵扣。
再次,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收入成本可以据实列支,与发票价格保持一致,而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在计算收入成本的时候均需要扣除税额,对财务审核票据时提出新的要求。
2对财务发票的影响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种税制的变化必然导致发票的变革, 发票的变革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了深刻的响。
首先。“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只有一种,企业只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合法发票即可,对发票的开具管理上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工作,而“营改增”之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这意味着每次开具发票前必须进行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A企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企业可以开具专票,也可以开具普票,这要结合当时开票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这意味着要对财务发票的 开具制定新的标准与要求其次,由于“营改增”以后,A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与原营业税直接按税率计算税额不同,需要用当期销售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因而也就是说需要重点关注哪些进项税可以不计入成本,直接进行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重中之重,关注哪些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具体可分为工程施工类建筑材料及劳务等,固定资产类、无形资产类、费用类 。
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申报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缴纳税种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改变。“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营改增”之后,需要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从原主管地税机关注销,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企业,同时因A建筑施工企业应税收入额超过了500万元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另一方面,纳税模式发生改变。营改增之前 ,营业税模式下,税款可由业主方或某大型项目局指挥部统一代扣代缴,而根据营改增后政策 ,“营改增”之后,各项目部或项目工区应直接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并按 月预缴税款,最终由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本部在法人所属地统一进行纳税申报 。
五、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专业水平,加强财务审核
由于核算模式难度有所增加,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 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水平,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应该分别核算的项 目未分别核算,导致税负上升,损害了企业利润。例如,根据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如果不进行分开核算,将适用高税率。有些财务会计人员对“营改增”的政策不熟悉,在企业有兼营业务时,没有对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别核算,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公司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财务人 员也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为处理企业日常核算打好基础,从而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2、加强发票管理,防范纳税风险
在获取发票环节,作为拥有管理职能的财务部门,还需要加强 对企业相关的业务部门的宣传,全方位、多层次的组织相关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掌握“营改增”政策,重视增值税相关的风险,坚决杜 绝和打击以非法的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高辨识度和敏感度,对发票的真假进行验证,对抬头 有误、填写不全、内容不规范的发票拒收,要求退回重开,避免拿到 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减少企业损失进项税额的可能性。 同 时,建筑施工企业也需要梳理各类型发票,并向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 让全体员工了解“营改增”中哪些可以抵扣,尽量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参考文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归家税务总局,2016-3-23
致谢
我首先要感谢我的范文指导老师何本芳老师,何老师对我范文的研究方向做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推荐,在范文撰写过程中及时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给予悉心指点,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改善性意见,投入了超多的心血和精力。何老师对我的帮助和关怀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还要感谢翰林所有的授课老师和管理老师们。
最后,谢谢范文评阅老师们的辛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