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关联方5
(一) 关联方是什么,什么是关联方交易5
1. 关联方5
2. 关联方交易的界定5
(二) 关联方交易我国法律法规及其研究现状5
二、 信息披露5
(一) 信息披露的意义5
(二) 信息不对成理论5
(三) 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的原因5
三、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和改进意见5
(一) 上市公司关联信息交易披露的意义和原则5
(二) 上市公司关联信息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5
1.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5
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5
3.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形式重于实质5
4.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虚假披露6
(三)对改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建议6
内容摘要
关联一词的含义是指“事物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和影响”。
而关联方关系就是经济学中特指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可以说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具体来说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既然已经有了关联方关系,那么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就一定会进行经济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关系我们称之为关联方交易。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以求达到利润最大化。但凡事有利有弊,企业可以利用关联关系来降低成本,可因为这种各方之间存在的控制和影响的关系,使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受到社会各方的异议。
所以,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对关联方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将不公正不符合正常水准的关联方交易暴露于社会各界的眼中。
因此,探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首先我们详细介绍关联方关系,关联方怎么界定,关联方关系国内外法律法规制度。
第二部分,介绍信息披露是什么,需要披露什么信息,信息披露的意义,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为什么要强制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并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关联方关系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一. 关联方
(一)关联方是什么,什么是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中,如果有一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而且会重大影响到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这就称为关联方。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大概有这么几种:
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控制的企业,例如企业的子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着企业的企业,例如企业的母公司;
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起受某一家企业所控制;
企业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企业的主要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和他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企业的主要投资者、高层管理人员和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
2.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就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均将关联交易界定为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该规定表明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的经济来往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转移,而并不一定伴随款项的收付。
我国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可以分成两个系统:一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二是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将关联交易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文件与上述规定非常相似。
让我们来看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做出的规定的对比。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关联方交易: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则是规定以下情形: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两两相比之下,我们得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更全面,更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尤其它最后还提出实质重于形式这点更能看出它的的灵活性。
(二)关联方交易我国法律法规及其研究现状
在我国法律法规方面,关于关联方交易的有:
1.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这本准则对关联方对关联方的范围做出了界定,让我国会计报告对关联方交易的表外信息披露变得规范了。
2.2001年,《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则强调了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避免上市公司利用不公允的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
3.2006年,《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加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方面做出了更清晰、详细、客观的要求。
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讲述了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性质。
5.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从此改变了会计处理“一网打尽”的规定,对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我国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研究,起步虽然有点晚,但是我国学者并没有因此懈怠。关于关联方交易交易信息披露的准则比较研究有:
1997年,乔彦军就“什么是关联方”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发现我国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主体,所以他在关联方的定义方面借鉴了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还说明了为什么要披露以及如何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其交易。
2000年,肖虹学者认为完善我国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制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比较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规定,他认为我国会计准则应该在关联方关系的范围、应该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双向持股的关联方关系上进行完善,而且最好提出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完善集团内部交易信息披露,改进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形式三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这两篇文章都提出了我国原来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界定的不完善之处,对我国修改会计准则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在2006年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面前有落后性。
2007年,王纪平指出我国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并从“成本大于收益,信息的有用性,关联方关系的本质”三个方面阐述了差异的原因,还将原来的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新修订版本的准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善:
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内容;
关联方的范围有所扩大;
披露最终控制方;
4.交易要素披露细化。
由此见得,我国研究一直在进步,以致现在渐渐与国际接轨。
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意义
古时候家中有藏书的人家,会隔一段的把书拿到阳光下晒,目的在于清理书上的灰尘,杀死会啃咬书的昆虫。我觉得信息披露与晒藏书是一样道理,有些东西在暗处并不能得见,必须把它置于阳光之下,它自会显形。
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及时的知道与投资利益相关的公司营运情况,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普通交易尚且如此,而关联方交易本来就比普通交易更为隐蔽和特殊,所以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更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基本理论有好几种,而我认为对信息披露的原因描述的尤为深刻的当属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产生了信息不对称。
信息掌握的充分的人比信息相对贫乏的人更具有优势,处于有利地位,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当今市场经济的弊病,它是市场失灵的特征之一。
它的出现会导致两种问题:一是逆向选择问题,会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比如企业为达到上市或增发资格,可能利用关联交易出售不良资产、构造虚假交易而粉饰业绩,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诱导投资者投资,骗取投资者资金;另一方面是道德风险问题,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当投资者注入资金后,大股东可能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损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来说,正是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让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来调节利润,营造良好业绩。上市公司会利用不披露或者只简单披露这样的方式来欺瞒信息使用者。所以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危害。
(三)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的原因
我国都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其交易信息的,其目的除了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之外,还有以下两个原因:
强制披露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不当的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有积极作用,正当的关联方交易不仅仅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合理的规避一些税收,增加收益;并且还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助于提升集团的竞争力。从宏观的角度看,正当的关联方交易是对企业、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国家等都是有利的。
但关联方交易也有消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一般有两类:
(1)非公平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关联方交易中一些不当行为,严重的可能涉及到洗钱。而这些非公平交易一般有如下特点,交易形式多样化,为谋求整体集团利益而不怎么注意一个企业的得失,为了躲避监管而粉饰短期业绩等等。
(2)非法交易,非法交易与非公平交易相比,交易主体表面是公司,实质上却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交易过程更加复杂和隐秘,交易目的既非法又不具有效率性。非法交易的核心一般不是为集团牟利,而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团体的需要。
不管是非法交易还是非公平交易。从长远来看对一个上市公司都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是对消极作用一种有效预防。
强制披露有助于缓解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
因为关联方交易信息属于重要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本身又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显著征兆之一。
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则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如果不强制要求披露,那么信息相对贫乏者就会处于相当劣势的地位。强制要求披露信息,这有助于公司披露充分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缓解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进而缓解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维护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利益。
关联方及交易信息披露的原则
关联方交易是十分特殊的,所以它的的信息信息披露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个原则是让公司严格按照交易的经济实质来披露,而不局限于法律形式,这个原则应该适当的与重要性原则相结合,这可以避免不分主次的披露。给信息使用者带来混乱的信息。
(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让公司不需要对全部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披露,而是重点披露对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比如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的交易或者金额重大的关联交易。通常情况下,对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者现金流量能够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金额重大的或者金额虽然不大但经常发生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单独披露;对于金额较小且很少发生的关联交易则可以合并披露或不披露。
(3)及时性原则
因为会计信息只有及时披露才是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帮助信息使用者可以依据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所以如果信息不及时,而市场又千变万化,滞后信息基本就是无用信息。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和改进意见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意义
上市公司关联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简单来说,市场是否能够完全竞争的关键因素在于交易双方信息是不是对称。但是要达到这样的情况很难,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管是质量还是数量都是不平等的。
一般来说,买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卖方——也就是上市公司经营者会掌握更全面系统的信息,但是我们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是几乎不可能获得全面信息的,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性的显著表现。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投资者是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报酬率,而这未必是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目标,上市公司经营者更注重自身的利益。而如果当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上市公司经营者自然会通过这种信息不对称来隐藏一些自身不愿意披露的的情况,从而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所以,上市公司最大限度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可以减弱这种信息不对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易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市场的存在,而市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优胜劣汰”。
证券市场也是市场,如果吸引优质企业的同时把劣质企业拒之门外,就说明证券市场正走在健康良好发展的道路上。国家对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让证券市场的权利责任关系也产生了一些变化,由此产生的风险更多的被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承担。
由而,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利润,降低成本,关联交易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但是关联交易的特殊性让外部人员根本无从得知实际交易过程,只能从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的有限信息中了解。
并且,关联交易的本质上就不是一种公平的交易,所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就更为重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深刻体现,也是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已经开始重视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也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现在的监管还是大多数停留在自主性机构的规章和法规,法律的内容还很缺少,而且现有规则的处罚略轻微,所以还有一些问题依旧在影响着我国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披露问题不完整
有些企业仅仅披露了关联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与本公司的关系,但对股权结构的变化或者注册资本的变化避而不谈。每一年中均有几家上市公司未能完全披露准则要求的关联方基本信息,有的甚至还会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以至于构成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关联要素的披露也存在这个问题,有的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项目的披露是不完全的,如未披露与母公司和受母公司控股的的子公司之间的部分购销关联交易金额。
同样的,对定价政策的披露情况也不理想。企业对定价政策的选择主要集中于市价和协议定价两大部分,很多公司披露的定价方法都是模糊的,仅说明按照市价、参考市价、协议价等。有的披露的定价信息不完整,只披露总额,不但不完整披露关联交易的要素,连定价方法和原则都不披露。
目前,准则对于定价政策缺乏量化的标准,直接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横向对比乃至企业不同年度的纵向对比的可比性很差,不利于市场定价原则的实现,所传递的信息非常有限。
2.披露问题不及时
如果上市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并且该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大幅度波动时,在投资者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公布,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特别是一些关联交易。
因为如果不及时披露,就会削弱财务报表的有效性,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但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做到。
3.披露形式重于实质
主要是现在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都是着重关联方交易的外在表现形式,比如只披露交易的类别,金额,关联方等。而一涉及到重要的有关关联方交易原因,经济实质,对关联双方当期业绩影响程度等被模糊,甚至不披露。所以现行的披露状况很难让投资者了解到公司关联交易信息的真正实质。
比如公司利用准则的漏洞,形成非关联化倾向关联交易,比如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名义上不再是关联交易,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利益关系。
再比如披露定价政策时,上市公司对于为何采用这些定价方法并不提及,在涉及关键管理人员披露方面,很多公司仅仅只列出关键管理人员,对他们的身份和薪酬不做陈述。
4.虚假披露
信息披露的的真实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信息真实可靠,能客观的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不应该有编造,粉饰等虚假内容。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巨额利益,经常使用多种方法来粉饰财务报表,掩盖关联方关系。
如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大股东拖欠往来款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形式向大股东提供资金等。
(三)对改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建议
1.明确关联方关系存在的空间范围
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自然人中的规定仅限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但在现实生活中,关联人很可能存在于朋友和关系不密切的的成员中,所以关联人员的判别除了亲密的家庭成员外,需要调动社会资源监督,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
并且,除了关联自然人之外,我们还应该扩大对关联法人的认定范围。不仅一方受一方重大影响和另一方受同一方控制的公司可视为关联方,还有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也可以视为关联方。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这样的企业之间的交易越来越多,需要加强监管。
强化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或者作为主要发起人,然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少量股份上市的。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让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成为上市公司中弱势群体,基本无法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
为了保证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基本知情权,就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组建一个股东协会,让股东自愿对自我的股东权益进行保护。赋予股东协会代表股东要求董事会停止或者纠正侵害股东权益行为的权利,完善股东知情权。如果有股东合理怀疑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有违反法律和章程的重大事实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专人对公司财产情况和业务进行调查。
加大处罚力度
关联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有公司有意为之,也有公司无意违规的因素。如果加大处罚力度,那么这两种情况都会被有效遏制。
中国证监会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措施,规范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与交易所一起,不仅要发布公告谴责,更应该学习欧美国家直接打击。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让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自然消弭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