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变型的背景................................................................................2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变革的历程.................................................................3
三.增值税转型的内容................................................................................3
四.增值税转型的后应该注意的问题..........................................................3
五.增值税转型的意义................................................................................5
六.转型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6
七.完善增值税转型的途径.........................................................................9
内 容 摘 要
[摘要]2017年下半年我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深化改革,已取得一定的改革成果,这是推广消费型增值税的契机。本文由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以及消费型增值税的优势,指出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必然趋势。并进一步分析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带来的影响,就消费型增值税下财政缺口弥补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转型
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
17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我国各地区、各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此,我国的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工作走向新阶段。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实体经济,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经济衰退的迹象。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一)中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每次重大变革必然服从、服务于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相适应,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前期实施的税收制度与现实经济社会的矛盾逐步积累,为顺应时势变化必然需要进行制度变革或结构性优化,是符合发展潮流的务实之举。 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税制全面考虑了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是适应 那个历史时期环境制度设计的。当时,从社会政治层面看,产品税制的重复征税,导致“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结构等弊端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从经济层面看,基本建设投资高涨、通货膨胀与短缺经济并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级政收入不足、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编弱,是主要矛盾。增值税税制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不干扰(或少干扰)经济和稳定筹集财政资金的长期目标,但也被赋予了实现抑制通胀、约束需求、控制投资和增加财政收入等短期目标的任务,权衡利弊的设计,“增值税税制的设计,选择了相对较宽的生产型税基——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支出”是当时采取的务实之选。 然而,十几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各方面、各个层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国民经济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快速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国民经济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主体自主权和理性决策能力大幅提高。同时新的矛盾不断出现,且日益尖锐。粗放式发展带来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压力越来越大;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出口依存度过高造成消费需求不足;持续十几年的财政收入
高速增长带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逆转之势——公共部门收入占GDP比重持续提高、私入部门收入比重持续下降;宏观调控的方向也经历了由反通货膨胀——反通货紧缩——反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到目前的反经济衰退等一系列周期性调整,等等。因此,当前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税制以适应 科学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技术升级改造、拉动消费和投资需求。环境的深刻变化和目标的相应调整,意味着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具有的约束消费和抑制投资倾向,其弊端已越来越明显:重复征税,阻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负不平衡,阻碍科技产业结构优化;税额抵扣不足,削弱科技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等等。生产型增值税已明显不合时宜了,于是对1994年以来执行了十多的的增值税税制进行了转型改革成为必然。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变革的历程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我们应客观评价,并抑制其负面影响,使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了税收的国际化。在税收国际化进程中,要求区域内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融入到世界经济有机整体之中。目前在征收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中,采用非消费型增值税的仅占10%左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如果我国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消费型增值税的国际性选择同样适用于我国增值税的改革。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 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质是将我国长期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从税收方面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及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同时,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最高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五.是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做出调整:
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四、增值税转型后应注意的问题
完善税制,出台其他税种改革
税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是中国税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如扩大消费税的调节广度和力度,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新税种,强化税收征管等配套改革,通过开辟新税源抵消或减缓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财政减收因素。
统一税收法规,减少矛盾和漏洞
在增值税实施全面转型后,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已纳入了抵扣范围,以前规定的“三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给予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应同时取消,避免在实践中产生矛盾。同时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固定资产再次转让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逃税的操作空间。对转型后买卖的固定资产,其征税率和抵扣率要一致,才能形成增值税前后产生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链条”关系。
加强税收管理,防止偷逃税行为
增值税全面转型后,固定资产的购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一样,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和管理程序,全面实施以票控税的办法来加强监督。凡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定要用于与销项税额相关产品的生产与加工。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活动中,要加强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使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同时,要注意存量固定资产的购销行为,按常规转型以前的存量固定资产出现购销行为时,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抓住时机,进一步推动增值税制度改革
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增值税第三次改革所需要的各项条件,而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又在客观上增加了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应将所有行业(个别特殊行业除外)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使不动产和建筑业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其次要将目前已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达到征税规模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现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其已纳税款不予抵扣,统一改为按增值税征税办法扣税,消除因征税方式不同而产生的不合理征税因素。
五.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1)稳步实施增值税的转型 在全国的增值税转型可以考虑采取先对固定资产的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政策,以后逐年增加抵扣的比例,直到全额抵扣。即在固定资产购入时一次性抵扣25%税收,其余部分不再予以抵扣,按这种方法逐渐过度到50%,75%,直至完全抵扣[4]。这种方法不仅使增值税计算征管比较方便,还可以减少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2)分类实施增值税的转型 从我国现阶段国情角度考虑,可以采用类别不同对待的转型方法。即在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仍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体现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产业的支持和鼓励。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在短期内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从长远来看,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型产业的发展能够带动经济增长,通过经济发展增加的财政收入很快可以抵消因转型减少的收入。
(3)对存量固定资产和新增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期成熟以后,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是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如果这部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话,数额巨大,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严重影响,不利于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如果这部分税额不予以抵扣的话,那么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就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意实施兼并,这样又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所以在过度时期可以考虑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即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成本的折旧,而不是像消费型增值税那样扣除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这样处理即可以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用的一种权宜之计。
(4)谨慎实施增量抵扣,不断完善税改方案 增量抵扣政策对目前经营状况差,急需资金改造设备的企业造成了打击,因为效益好的企业才有增量,有了增量才有抵扣,效益不好的企业则不能抵扣这样的话优惠政策对那些经营状况差的企业来说变的遥不可及。在全国增值税转型的初期还是有必要实行增量抵扣的,但是要加强对重要的能源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支持,对于重复征税严重、固定资产投
六.增值税转型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我们应客观评价,并抑制其负面影响,使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积极作用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科学技术通过物化为生产工具的途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传统工业上,还要不断利用科学技术开辟新技术产业,才能推动经济增长。多年来,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社会的发展水平要使产业结构从一种低水平状态上升到高水平状态,具体体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渐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投资回收期限,从客观上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我国现有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大多是在1953年至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工业化初始阶段建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的投资规模、 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少数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视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固定资产再投资。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使进行创新的企业在本来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谷贱伤农”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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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影响
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
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近几年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以折旧部分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固定资产连同增值税税额就会从原来增值税税基中退出,由此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并相应减少增值税收入。当年减少的增值税收入额为当年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折旧总额为17%.根据1998年统计数字,我国固定资产增量3945.48亿元,按6%综合折旧率计算当年计提折旧236.73亿元,影响增值税收入减少40.24亿元。
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
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 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由于投资加大、技术进步、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更为有效,税款流失减少,在总量上财政收入增长仍能得到保证。虽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一定时期,投资总量增大,生产规模扩大,就业机会也在增多。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使就业总量增大
七、完善增值税转型的措施
(1)转变单纯“以票管税”的观念,实行账、票、货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方法,我国对增值税的管理采用“以票管税”的方法,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固然重要,但是只去管票,忽视了对相关账册、实物的管理,就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也就无法了解其开票纳税和抵扣税款是否准确、真实。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要管好增值税,必须采取管票与管账、管物相结合,实行账、票、物综合管理的办法。
(2)改进扣税机制 我国增值税扣税办法为购进扣税法,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在经济信息化的条件下,该法是科学、合理可行的,但我国依靠的不是经济信息化,而是发票管理链条,所以就会存在利用伪造、虚开发票骗取进项税额等问题。因此有选择的把购进扣税法改为实耗扣税法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它可以抑制利用发票偷、骗税,抑制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利于建立监控机制,加强税务管理,有利于处理税负平衡,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3)优化增值税执法环境,树立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 税务机关要把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作为改善增值税执法环境的首要任务,逐步消除各种针对增值税执法工作的干扰。税收宣传要注重实质性服务,不能流于形式。并要针对增值税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宣传的力度和深度,让全社会都能深刻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4)要加强征管制度的建设 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还不完善,规范性文件多,法律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办法等是1993年底制定的,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因此,要尽快修改各项管理制度,立足于实际情况,并通过研究真实的案例来发现管理中的漏洞,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5)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好转,转型期不会太长。因此,可以在转型期相对提高税率1-2个百分点。由于我国的增值税链条还不完善,对交通运输业、建筑行业,不征增值税,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对这两个行业开征增值税,这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转型后财政收入与税制改革的矛盾。同时,针对当前出现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税务管理的办法,可以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对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是必然的,但是这个必然必须建立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同时这个改革还必须谨慎、循序渐进。总之,增值税的转型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所以一定要有力度,要有针对性,这样才能保证事半功倍,成功实现增值税的转型。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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